标题: 内地禁医生教师收回佣 [打印本页]

作者: 阿仁    时间: 2008-11-25 13:51
标题: 内地禁医生教师收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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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法律意见,指出医生及教师收回佣属受贿罪。

该法律文件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新京报)
作者: 阿仁    时间: 2008-11-25 23:04
标题: re:医疗机构中的收回佣 , 受贿的情況和数额...
医疗机构中的收回佣 , 受贿的情況和数额 , 较利用教学活动的大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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