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致远安县公安局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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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玻璃钢
时间:
2009-2-16 23:53
标题:
致远安县公安局查收
前几天(大概二月一号左右)出了一起绑架案,远安几个小混混儿王某和周某设笼子在网上用小女生骗当阳一个小青年到远安开房了。然后把他囚禁在如佳宾馆一夜,进行殴打,身上的钱财搜光,又逼其到柜员机取钱,共勒索现金1600余元,后打电话要其父亲到远安拿钱赎人。这个案件我们当阳的受害者已在鸣凤派出所报警做了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做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照刑法来看,似乎这个案例是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当阳受害人报警后,犯罪嫌疑人还照旧在远安街上横行无忌,希望远安县公安机关给予一个恰当说法!此案详细情况很多目击证人可以做证。当事人及受害者及涉嫌人员皆可取证。如此检举有回音,本人会在回帖中提供必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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