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可笑的房产商! [打印本页]

作者: 四月    时间: 2009-4-21 11:02
标题: 可笑的房产商!
本来不想说什么的,可是有些人做的事情实在是太看不下去啦,我也不希望善良的老乡们被自认为很聪明的人所欺骗,别落的把自己买了还帮别人数钱的笑话。
远安的房产商还在用大城市早就过时的伎俩,其实那一套早过时啦。昨天某楼盘开盘,我和朋友去看房子,一问把我们吓到啦,说好楼层的房子已经预定完了,其实这就是我说的开发商的伎俩,编造这样的谎言来愚弄我们远安人,我们远安是在山区,可是还是有很多人出去见过世面的,拿这一套来骗远安善良的人们才不应该啦。
开发商故意的营造出房子很好卖的假象,好让大家都去买房上当。告诉大家一个秘密,其实最好的楼层的房子应该是在开盘半年后才会被拿出来卖的,我昨天回来一直在心里笑,其实开发商越是玩这些伎俩说明他们越是在慌,怕没有人买呀。
同时我还有个疑问,难道政府就没有办法监管开发商的这样的行为吗?政府应该监控,应该把房子的订购情况告诉民众。
大家一起来议议。
作者: 沮水愚人    时间: 2009-4-21 11:39
标题: re:经不起忽悠的人还是很多的。
经不起忽悠的人还是很多的。
作者: 说一不二    时间: 2009-4-21 12:40
标题: re:这就叫:“姜子牙直钩钓鱼,愿者上钩”。
这就叫:“姜子牙直钩钓鱼,愿者上钩”。
作者: 军长    时间: 2009-4-21 13:22
标题: re:在远安的确好做房产,墙角没下就有人主动送...
在远安的确好做房产,墙角没下就有人主动送钱上门.
作者: 五叶神    时间: 2009-4-21 20:51
标题: re:不管房产商耍什么花样儿,只要房...
不管房产商耍什么花样儿,只要房价不降到位,两个字:不买。
作者: 踏雪无痕    时间: 2009-4-21 21:59
标题: re:暂时不急需购房的,劝大家不要买。等房产商...
暂时不急需购房的,劝大家不要买。等房产商把资金链拉断,自然会主动降。
急需购房的,请大家团结起来,都不预订。房产商自然会比咱们急!
远安目前的房价实在是太高了。
作者: 彩霞的微笑    时间: 2009-4-21 23:51
标题: re:政府应该监控,应该把房子的订购情况如实告...
政府应该监控,应该把房子的订购情况如实告诉民众。
作者: 诸葛小宝    时间: 2009-4-22 07:55
标题: re:哈哈哈哈!说的好!
哈哈哈哈!说的好!
作者: 沮水愚人    时间: 2009-4-22 08:14
标题: re:不可笑,不可笑,一点也不可笑!他赚钱了怎...
不可笑,不可笑,一点也不可笑!他赚钱了怎么可笑,我们赚不到钱才可笑。————玩笑话,哈哈,才可笑。
作者: 沧海一声笑    时间: 2009-4-22 09:26
标题: re: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政府房屋土地管...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于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宏观控制和管理愈加规范,相关各项法律法规的配套也日臻完善,广大购房人的法律意识也正在逐步提高。现在购买商品房的买家都知道在购房前应通过核验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去年开始,更有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在售房时除须向买家提供“五证”外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以上核验程序是正确必要的,但为更进一步搞清楚施工项目及其开发商的合法性,确保买家权益,除了核准“五证两书”是否具备以外,我认为,买家还应注意仔细了解以下情况。

所购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或第三方权益?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往往出于融资的需要,以先取得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一般为借款人)不得处置抵押物。因此,在抵押权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必须经享有抵押权的银行的同意,且保证预售所得款项须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并须承诺在贷款逐步得到清偿的同时逐步解除抵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买家购买的房产上不存在第三方权利,买卖双方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 因此,在购房前买家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内是否注明有上述抵押情况。如发现开发商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情况,买家应请开发商介绍清楚抵押权人(一般为贷款行)是否同意预(销)售抵押房产和同意逐步解除抵押,以及是否签署了相关的承诺书;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请开发商告知原设置的抵押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开发商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买家应注意核验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使银行不愿放弃其在开发项目上设置的抵押权,导致买家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使买卖双方产生不少争议甚至诉讼。

开发商是否超面积销售?
有的销售许可证上注明着可销售范围,如楼座、楼层、数量、总共多少平方米等。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会对买家购房有何影响?
内、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的准售建筑面积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开发商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情况、房地产是否设置抵押等因素,对开发商可预(销)售多少房产的批准面积。开发商必须在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超过许可证上批准销售条件的,不能确保得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售登记,买家权益也因而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有利于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推进工程建设的进展,使开发商先收到的购房款可以用来缴纳其余未交的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上,有关管理部门在操作上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允许部分开发商先支付40%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临时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具备其他准许预售条件时允许开发商预售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剩余商品房待开发商补齐余下60%土地出让金后方能准予预售。需说明的是,正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证专用印鉴,面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仅加盖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印鉴及政府房土地管理部门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这样,销售范围与开发商所交土地出让金就存在对应关系,在销售许可证上便有相应的销售范围,如果同时开发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临时的证书,那么买家应在购房时了解所购房产是否包含在政府准予销售的范围内,关注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准售面积与开发商已售面积,开发商是否超面积销售等问题。另外还应关注开发商是否及何时向政府土地部门补齐余下的土地出让金,这关系到开发商是否可以顺利取得所开发商品房的大产权证,并顺利为所有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买家在核验开发商提供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时应请开发商详细地介绍并认真比较许可证上批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与开发商实际销售的建筑面积,以确保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在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确保所签预售(买卖)契约能够得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售登记,从而使购房行为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个别发展商迟迟不补缴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无法为其办理竣工工程的大房产证,该大房产证又是买家取得其房产证的前提条件,因此,许多买家面临入住完工项目多年而不能取得房产证的窘境。

事物发展往往是一个矛盾被解决了,又出现新的矛盾有待解决。房地产市场亦如此。结于这个问题,有关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并正在进行探讨和调研,在其被彻底解决以前,买家尚需采取措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 沧海一声笑    时间: 2009-4-22 09:30
标题: re:商品房预售中的定金与预付款之区别...
商品房预售中的定金与预付款之区别
    一段时间以来,在售房市场中,出现了一种“定金”陷阱。房地产公司在售楼过程中,虽称只收取定金,到期不交房者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但却不与购房者签订任何合同,在收取定金后,只开具收据,并且在收据上故意注明预付款。收到定金后,再将同一套房屋以同样的手段向其他人推销,最终以最高价位卖出。而其他无法购买同套房屋的购房者,也仅仅是收回房地产公司退回的房款,既得不到房屋,也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预先给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金应该在履行债务之前交付;二是定金的数额应在合同规定的给付数额以内。定金是通过当事人一方在债务履行前交付对方的金钱,在不履行时发生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起到担保效果的担保方式之一。

定金和预付款虽然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都不超过合同规定的给付数额,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接受预付款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定金虽然也具有这一作用,但主要的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2)设立定金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设立定金的合同。它从属于主合同,给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并不构成一个从合同。(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4)定金的效力在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无此效力,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履行债务而丧失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也不因其不履行债务而双倍返还预付款。定金具有惩罚性,预付款则没有。

正是由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房地产经销商们在售房过程中,偷梁换柱,将预先承诺的定金更换成预付款,在自己不履交付房屋的义务后,也不会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

因此,消费者要认清商品房预售中的“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避开“定金”陷阱,谨慎签约。
作者: 远大哥    时间: 2009-4-22 12:41
标题: re:请大家不要相信什么所谓的政府和什么共产...
请大家不要相信什么所谓的政府和什么共产党````那都是垃圾````
       政府和房产商都是有很多勾结的```也有很多分红啊```入股之内的````````````  官商勾结```在远安太多了```````好象比蚂蚁还多吧```` 请大家不要相信什么所谓的政府和什么共产党````那都是垃圾````
       政府和房产商都是有很多勾结的```也有很多分红啊```入股之内的````````````  官商勾结```在远安太多了```````好象比蚂蚁还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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