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有关远安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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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温江
时间:
2009-10-5 11:25
标题:
有关远安经济适用房政策
请问各位坛友,远安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及怎样申购?谢谢![em09]
作者:
闲云野鹤
时间:
2009-10-5 11:37
标题:
re:不清楚,我也想申请一个,不知道符不符合条...
不清楚,我也想申请一个,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
作者:
在青草地等你
时间:
2009-10-5 14:36
标题:
re:远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远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居民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建设局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
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必须出具县房地产管理局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实行业主自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测定,并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价格执行,除规定的公共部位公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县物价局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并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远安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三)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四) 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未购买过公有住房、集资房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城镇居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摇号制度。
第二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房地产管理局逐级审核,经公示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认定核准。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申请顺序实行公开摇号。经审核认定的家庭通过摇号获得购房资格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登记手续,购买人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购买人对所购房产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上的,购买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后作价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作者:
喜欢旅游
时间:
2009-10-5 14:38
标题:
re:这下清白哒。
这下清白哒。
作者:
金温江
时间:
2009-10-8 16:14
标题:
re:嗯,资料比较详细,谢谢啦
嗯,资料比较详细,谢谢啦
作者:
远安娃
时间:
2009-10-8 18:44
标题:
re:偶也想申请,可是他们说偶不够资格,难道偶...
偶也想申请,可是他们说偶不够资格,难道偶还不够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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