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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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沮水愚人
时间:
2009-12-10 21:15
标题:
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各方客商在远安投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县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工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用地优惠。
(一)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前3年租金实行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从第4年起,所收租金的70%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前五年的土地租金可以全部奖励给企业。
(二)出让土地按市场价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
第四条 给予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
第五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在项目立项、土地和财政扶持方面予以更大的优惠。
第六条 行政事业规费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客商办理有关手续时,县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七条 负责办理证照手续。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县内能够办理证照手续的,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代办各项审批手续。需要在县外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八条 跟踪优质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商局出具联系单,业主凭联系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政府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名经济联络员和一名治安联络员跟踪服务。
第九条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非法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或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县经济发展环境督察中心负责受理投资客商的投诉,当天研究,5日内解决或答复。
第十条 积极向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协调各投资企业贷款、融资。
第十一条 投资客商及家属到远安落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享受辖区内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远政发[2007]22号)同时废止,县内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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