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招办关于报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0-2-3 09:09
标题: 省招办关于报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优录资格审核
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
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
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二、优录项目名单
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参见附件一。
三、优录手续办理
考生申报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县市招办的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是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登记表后)。申请加分投档考生须提供的优录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详见附件二。各级招办要严格核实考生的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
四、优录申报登记表填报
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可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http://zsxx.e21.cn)下载省招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校招生优录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三、四),优录申报登记表一式多份,随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一份装入考生档案,其他留市州招办及有关部门存档备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要如实、清晰地填写,表格上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不能为空,经办单位除加盖公章外,还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五、优录信息报送
县(市、区)招办使用省招办下发的优录信息录入程序录入考生优录信息(3月上旬从省招办FTP服务器上下载),并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市(州)招办于5月10日前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名册》(A4纸张打印,市(州)招办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过时不予接收。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册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名册要分开打印。信息盘上要有信息管理人和信息责任人签名。信息盘中的数据与送交的考生名册要完全一致。省招办不接收中学和考生个人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
六、优录信息公示
各中学、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市(州)招办在向省招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5月20日至年底。
七、关于农村独生女优录
农村独生女优录项目是指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中,湖北省属院校是指我省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鄂举办的学校,以及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所属在鄂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考生填报了这些湖北省省属院校志愿,当高考成绩总分加10分后达到所填院校投档线时,可以参与投档,投档办法详见省招委《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符合农村独生女优录项目申报条件的考生可到所在学校、县级招办领取或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下载《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农村独生女考生>》(见附件一的第十一部分)一式4份。考生须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全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份),《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4份)。考生持《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到中学、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集中为考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局2010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考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区)招办。
八、优录项目使用
考生申报的优录项目在录取中是否有效或如何使用,详见省招委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九、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请各市(州)、县(市、区)招办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中学和考生,以便按时完成今年的优录资格审核工作。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0-2-3 09:10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 同时符合第1、2、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6.所有优录项目在录取中是否有效或如何使用,以省招委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准。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0-2-3 09:10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证明材料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中,申请加分投档的考生须提供以下优录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少数民族考生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再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少数民族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3.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省民宗委批准证明。
     二、归侨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归侨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归侨子女
1.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1.侨眷高知是指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高级知识分子一般指具有省级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包括正副研究员、正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主任记者和高级记者、主任编辑和高级编辑、高级经济师、正副研究馆员等。
2.华侨身份证明: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材料。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由华人提供本人身份申明、居住地(国外)出具证明材料和护照的彩色复印件。
3.考生父亲或母亲的侨眷证:由省、市(州)侨办发放,或由省侨办出示证明。
4.华侨与侨眷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由市级以上公证机关提供的关系公证书。
5.考生父亲或母亲的高级知识分子证件:由省级及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父母亲)与考生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侨眷子女、证明考生为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的证明,如户口簿。
7.侨眷身份须经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专业技术职称由高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台湾省籍考生
1.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2.其身份由省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七、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考生
1.该项目仅限应届高中毕业生申报。
2.获奖证书及获奖时的成绩册,团体项目还须提供运动会秩序册。
3.一般认可2007年9月后举办的以下体育竞赛赛事: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中国高中男子篮球联赛、省中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省高级中学田径运动会、省中学生篮球比赛、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单项比赛(竞赛项目:田径、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游泳、体操)。
4.考生获奖情况由市(州)体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自谋职业证。
3.户口簿。
4.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九、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退役证件:所在部队发放。
2.获奖证书。
3.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十、烈士子女、烈士兄弟姐妹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十一、农村独生女报考省属高校
1.父亲、母亲及女儿三方户口:农业户口或非城镇户口。
2.考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 农村独生女证明信:由村(居)委会开具,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并加盖公章。
4.农村独生女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0-2-3 09:12
七、关于农村独生女优录
考生持《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到中学、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集中为考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局2010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考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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