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农村独生女优录 考生持《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到中学、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集中为考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局2010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考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区)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