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帖废除死刑:官方向左,民众向右 [打印本页]

作者: 临风含笑    时间: 2010-8-29 12:26
标题: 转帖废除死刑:官方向左,民众向右
本帖最后由 临风含笑 于 2010-8-29 12:36 编辑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

中新网北京8月2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此次刑法修改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八)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A:
最大的支持理由:废除死刑彰显尊重生命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表示,“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要想就这一点全体达成一致恐怕极为困难
很多的专家学者都从“生命权”角度支持废除死刑。另外,与国际文明接轨、死刑并没有那么大的威慑力、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危害不足以处以极刑……也都是专家们的理由。

B:
众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要求“严刑峻法”
在腾讯网相关跟帖中,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以下是支持率最高的几个发言,颇有代表性:
腾讯网友枫林:“我觉得应该加大经济犯罪的处罚。在当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严厉打击经济腐败等案件,就能减少老百姓的仇富心理,就能减少暴力案件的发生。”
腾讯网友终生傻脱:“应该加大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力度。贪污几千万几个亿坐几年牢。谁不愿意。给我机会,枪毙我我也去……”
腾讯网友喜上眉梢:“死刑越多约束力越大,废除就是纵容!”

总结起来网友们的发言大概有以下几个缘由:
1.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要严厉打击犯罪才行。
2.死刑具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
3.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是便宜了贪官,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只若初识    时间: 2010-8-29 16:21
1.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要严厉打击犯罪才行。
2.死刑具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
3.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是便宜了贪官,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泥龙    时间: 2010-8-30 09:18
人大代表多官员
作者: 老百姓    时间: 2010-8-30 21:10
古代有个刑法很好,诛九族!!!
作者: 临风含笑    时间: 2010-8-30 22:02
作为老百姓 我很忧患我的祖国
作者: 网事如风    时间: 2010-8-31 10:10
废除死刑是社会以及法治的进步!
作者: 悠悠白云    时间: 2010-9-1 10:57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就是说: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此之前形同虚设,可见法律在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上的软弱无力。这也是贪污受贿的案件频发而又得不到及时处理的根本原因,既然规定的法律都奈何不了他们,就取消这个法律规定吧!!民众对社会的不满,往往是悬殊的贫富差距隐藏的祸根,中国是这样,世界各国都是如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打击经济犯罪,打击灰色收入人群。现在倒好: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却还有人在此大放阙词:是社会以及法治的进步!针对经济犯罪的问题,这个“取消”进步在哪儿?是变相保护经济犯罪还是在严厉打击?不要掩耳盗铃啦!!
      当我看到这个新闻时,我愤怒,法制的健全将走向何方?敢问路在何方??
作者: 临风含笑    时间: 2010-9-2 19:33
当我看到这个新闻时,我愤怒,法制的健全将走向何方?敢问路在何方??
作者: 心无尘    时间: 2010-9-3 13:55
这么多的砖家提到减少死刑,却没有一个人提出要增加死刑。
砖家的理由冠冕堂皇:“废除死刑彰显尊重生命权”。还“很多的专家学者都从“生命权”角度支持废除死刑”。我呸。
砖家们知道尊重那些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罪该至死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权,难道从来没想过要尊重占中国最大多数的爱党爱国,安份守纪的平民老百姓的生命权?从出生开始的三聚氰铵,问题疫苗,到伴随我们长大的地沟油,有毒大米,致癌茶油........到临终住院的假药......现代人想终老一生都得历经艰难。对于那些从我们一出生就在残害,剥夺我们生命权的凶手,竟然没有砖家提出要加重刑罚,增加死刑!
真是杯具。法律的杯具。法制社会的杯具。
作者: 心无尘    时间: 2010-9-16 11: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打击力度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立案侦查
公安及时立案快速侦破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法院量刑
罪当判死刑要坚决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职务犯罪
贪腐渎职者涉案不得用免刑

《通知》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制度健全
发现监管漏洞要提司法建议

《通知》还要求,对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

■ 呼声

食品安全刑罚力度不足震慑犯罪

“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日前,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谈及食品安全立法等问题时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今年7月,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

徐沪介绍,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控制公司高管时,对方当着办案人员面,告诉家属说,“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

结合上述经历,徐沪建议,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对策。

近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004 安徽阜阳爆出大头婴儿事件,因劣质婴儿奶粉中蛋白含量远低于国家要求,造成十余患儿死亡。

2006 河北等地的红心鸭蛋,被查出添加苏丹红。

2008 三鹿集团被发现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增加检测中蛋白质的含量。
作者: 心无尘    时间: 2010-9-16 11:36
虽然来得很迟,总算是来了。

法院量刑
罪当判死刑要坚决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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