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远安工商竟如此执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12
标题: 远安工商竟如此执法!
本帖最后由 斯如梦 于 2010-8-31 13:31 编辑

  工商局人员打来电话,说有事情需要了解.接到电话不久,我便赶到了工商局他们指定的办公室.相谈之间,因言语上有一点小误会,一位自称"混混"的工商执法人员用粗暴的行为对待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百姓),被所谓的执法人员欺负后经110调解,了解到这位自称"混混"的执法人员,是该局的司机.我很疑惑,司机怎么会在办公室内?司机是一个开车的人,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力执法?而且口出狂言,自称"混混",甚至枉想打人.此事工商局长也未曾出面,官官相卫,但我不会屈服!难道工商局领导所请的司机,都是"混混"吗?那以后还有哪个老百姓敢去工商局办事?


PS:这位司机这样,是想去工商局办事的人,都安照他们预期的事态去发展,不容许别人实事求是,另外给老百姓下马威,一切听他们。

(事件真实,此贴如被删除,我会在论坛一直发下去)
作者: 天涯鄂沮客    时间: 2010-8-31 13:21
个人觉得,楼主可以把事情的经过表达的更加详细一些。
作者: 情雨    时间: 2010-8-31 13:24
支持天涯的说法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25
2# 天涯鄂沮客

经过就是这样,他们说有事情要了解,我就去了,可还没说到三句话,那人就动起手来,想让我这个老百姓怕他们,一切安照他们指定的方向走,可我要实事求是啊,你说是不是?
作者: 蛮雨    时间: 2010-8-31 13:29
有许多司机是编外的办事员,兼职开车吧,在办公室并无过错,但是对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很显然已经不对了,希望通过协商满意的处理掉吧。何况惊动了警方,协调一下。
作者: 风平浪静    时间: 2010-8-31 13:32
帮不了你,只有顶帖。
作者: 天涯鄂沮客    时间: 2010-8-31 13:33
给大家提个醒,以后遇到此类的事情,需要处理,不妨在事件开始之前就把自己手机上的录音功能开启。这样子,或许在后面的维权中会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保护。就我个人而言,已经在这方面试过几次,而且效果还很不错。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33
6# @蛮雨@

这个司机说了“我就是混混”,在工商局这样一个执法的部门,能容许一个混混开车甚至执法,老百姓的利益能得到保证吗?我只不过想好好配合他们的工作,没想到反而看清了他们的运作!可悲!可叹!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36
3# asasas

现在已经不是十年前,这些行为是有部门监督的,就算是工商局长,也是有部门监督他的工作的,并不是他想为所欲为就可以的。所以,他们还想用以前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的话,是行不通的!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40
建议楼主还是把事件经过原由详细陈述出来。以达到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因为毕竟是片面之词,我们也不好擅做评论。总之我们感觉的到,楼主是受委屈了。肯定有自己占住理的地方,否则也不会愤然公之于此了。如果楼主陈 ...
坤哥 发表于 2010-8-31 13:31


经过就是这样,不知坤哥有没有去工商局办事的经历,他们不容许我说事实,软硬兼施的要求我安照他们设定的方向去说话,也就是给他们做笔录,我不是三岁的小娃娃,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最后,他们竟然动起手来,在政府部门的办公室里,唉,不知道该说什么了,事实就是这样,经过我说的很清楚了,我没话说了,110有记录的。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42
给大家提个醒,以后遇到此类的事情,需要处理,不妨在事件开始之前就把自己手机上的录音功能开启。这样子,或许在后面的维权中会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保护。就我个人而言,已经在这方面试过几次,而且效果还很不错 ...
天涯鄂沮客 发表于 2010-8-31 13:33


事情发就是那么几秒钟的时间,还没来得及反应,后来110到来,那位司机也承认了自己动手的事实,110希望我去医院体检,看有没有受到很严重的人身伤害。
作者: 飞雪    时间: 2010-8-31 13:49
还是没搞清楚事情是怎么回事儿~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3:50
本帖最后由 斯如梦 于 2010-9-1 10:29 编辑
还是没搞清楚事情是怎么回事儿~
飞雪 发表于 2010-8-31 13:49


老百姓到工商局办事,被工商局的人黑了,就这么简单
作者: 平安    时间: 2010-8-31 15:18
硬是没搞清楚楼主所表达的意思。为什么事情工商局的人员找你,又为什么而争吵,最后又为什么而动手,希望楼主说详细点,以便得到更多的支持。
作者: 老百姓    时间: 2010-8-31 15:22
老百姓到工商局办事,被工商局的人打了,就这么简单
斯如梦 发表于 2010-8-31 13:50


不可能把你喊到工商局就为了打你一顿??楼主是否有语言过激行为??
作者: 南方    时间: 2010-8-31 15:25
支持天涯的说法
作者: 凤辣子    时间: 2010-8-31 15:55
本帖最后由 凤辣子 于 2010-8-31 16:28 编辑

几时的事?
我听说前段时间有一摩托车销售户的摩托车被检出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很抵触,言语很激烈,还动手打人致使工商局的几个执法人员受了轻微伤,在执法人员打不能还手的情况下,司机愤而出面据说是吓唬了下当事人,当时110是来了,可他们当时只见到了工商执法人员的伤,没见到当事人的伤,据说当事人回家第二天才发现胳膊上有钥匙的划痕,说不清这划痕是怎么上去的.
听工商院子里的一熟人讲的,不知是不是真的.本人不做评论.
作者: 只若初识    时间: 2010-8-31 16:14
不可能把你喊到工商局就为了打你一顿??楼主是否有语言过激行为??
老百姓 发表于 2010-8-31 15:22

老百姓这话问得好!
作者: 骑马漂移    时间: 2010-8-31 16:29
我个人去过工商办事。工作人员态度确实很差,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脸。感觉就象过去的旧衙门啊。。。
作者: CCTV    时间: 2010-8-31 16:37
给大家提个醒,以后遇到此类的事情,需要处理,不妨在事件开始之前就把自己手机上的录音功能开启。这样子,或许在后面的维权中会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保护。就我个人而言,已经在这方面试过几次,而且效果还很不错 ...
天涯鄂沮客 发表于 2010-8-31 13:33

呵呵!我的们沮版可能有所不知.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机构规定,不允许偷录行政人员的言行,偷录是违法的.就是拿到法院也去打官司也是不能做为证据的.因为他们认为你这是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能采信.
作者: 影子    时间: 2010-8-31 16:51
事实不清楚,不好评价!
作者: ALINA    时间: 2010-8-31 16:54
个人认为楼主隐瞒了部分事实,一个巴掌拍不响,自己绝对有问题。
作者: 情雨    时间: 2010-8-31 16:57
用事实说话,有理有利,有节,公道自在人心,工商局不可能把你喊道他那儿,把你打一顿,中间是否有误差,   还请楼主详说, 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 而且    时间: 2010-8-31 17:10
希望工商局的出来说出真相
作者: 陈刚    时间: 2010-8-31 17:53
建议所有去政府部门办事的人员都配上录音机或小型录像机以免出了什么事拿不出证据!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8:35
此事已知会有关部门,不是工商想为所欲为就可以的,有人管他们的,我会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的.
无论当事人如何言语过激,执法部门就能打人了吗?一直在说我描述不请的朋友,有没有过工商办过事?是真不了解这个部门对老百姓的态度,还是......现在是老百姓的天下,有理在哪里都说得清,这事情会越来越大,我未犯法,怎么会在一个执法部门办事的时候受到如此待遇,总会有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的.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8-31 18:39
如果你走在街上,被狗咬了一口,你能说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吗?
执法部门在自己的办公室粗暴对待老百姓,这就不对了,一个服务部门,哪来的这么大火气?
公道自在人心,这句话说的好,细节不需要多说,再说了,就算把当时的事情一字不漏的写在这里,也没人能帮我解决,我已找了有关部门,事情会解决的!
总之,相信不相信,凭你自己的直觉吧,不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不知道什么叫做痛的!
作者: 老百姓    时间: 2010-8-31 21:06
几时的事?
我听说前段时间有一摩托车销售户的摩托车被检出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很抵触,言语很激烈,还动手打人致使工商局的几个执法人员受了轻微伤,在执法人员打不能还手的情况下,司机愤而出面据说是吓唬了 ...
凤辣子 发表于 2010-8-31 15:55



只要110出警记录还在,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或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再或者: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作者: 独来读网    时间: 2010-8-31 21:35
这个事不好说,工商部门现在也不收管理费了,主要的职能就是维权,打假,维护公平交易.如果你刚去三分钟别个就要打人,那工商部门得养一帮打人的人,不然天天打也七亏,打多了,就有了民愤,工商也就搞不长了.估计你这个事不是偶然的.必定还是有因果的.态度不好,我们也只能发发牢骚而已,如果真的伤害到你了,还是有给你主持公道的地方的。还可以拿着证据到上一级的单位投诉,甚至可以到法院,远安解决不了还可以到宜昌到武汉甚至到北京.做人做事,不卑不亢,不畏强权,但自己也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河蟹社会嘛
作者: 哈哈一笑    时间: 2010-8-31 21:36
说两个假设:
假设工商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众所周知,工商的职能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楼主肯定是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要么是假冒伪劣,要么是掺杂使假,反正对消费都不利了。那么,广大网友瞎起个什么劲?对那些卖三聚晴胺奶粉的、卖地沟油的,打一顿又何防?

假设工商人员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他叫你去目的何在?是看上了你的银子,还是看上了你的姿色?专门叫你去打你一顿,没必要啊。
作者: 磐石    时间: 2010-8-31 21:48
秦时明月汉时光,十年前和十年后都一样,楼主你就忍忍吧!
作者: 左岸右岸    时间: 2010-8-31 21:48
楼上的有才,我顶你个肺。
作者: 九子溪水    时间: 2010-8-31 21:48
本帖最后由 九子溪水 于 2010-8-31 21:51 编辑

楼主似乎有难言之隐不好意思说出口的东西或者说出来后怕遭到众人谴责的事情。含含糊糊,表达不清,据我所知工商人员不会随便动粗。一面之词我们难判是非曲直啊!
作者: 碾磙    时间: 2010-8-31 21:51
有听说扣车的事,不晓得动手一事。唉!
作者: 东升    时间: 2010-8-31 22:51
如果情况属实且有充分的证据,建议你向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
作者: 涛哥    时间: 2010-8-31 23:05
不知道事情情况,不好妄下评论,只是希望大家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 西北虎    时间: 2010-8-31 23:34
呵呵!我的们沮版可能有所不知.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机构规定,不允许偷录行政人员的言行,偷录是违法的.就是拿到法院也去打官司也是不能做为证据的.因为他们认为你这是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能采信.
CCTV 发表于 2010-8-31 16:37

            你听谁说偷录违法的?你所说的“偷录违法”已经是过去式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此又明确修订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譬如:偷录他人在公开场合、公共场所的言行,即使未经其同意,其录拍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录制行为既未侵权也未违法!
作者: 工商    时间: 2010-9-1 08:25
标题: 县工商局对网友斯如梦《远安工商如此执法》的答复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网友们对此事件的关注。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各位网友公开事情真相。
        2010823,远安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鸣凤镇凤翔路的某经销店在其店内广告宣传中,对其经销的“某”太阳能热水器使用“国家免检”等字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于2008918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9号令),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据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当事人广告宣传牌是于20103月份请人制作摆放的,从经营场所摆放的太阳能产品来看,均是200810月后生产的,其店堂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2010831上午,远安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打电话给该店负责人某某,要求其到工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过了约十几分钟,有两位自称姓郭,分别是某某的丈夫和叔叔的两人来到了公平交易分局,说是来接受询问的。执法人员对其解释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询问的应该是当事人某某。听到这些,那位自称是当事人叔叔的人随即辱骂执法人员。见此情景,执法人员仍耐心地向其解释:“你们二位都不是接受询问的行政相对人,如果两位是受某某委托来接受询问的,要有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
    由于他们二位均拿不出任何证明,执法人员劝其回去,郭某(某某的叔叔)不但不听执法人员的解释,还在办公室内大吵大闹。正好路过的工商局司机听到了吵闹声,进办公室劝解并把他从办公室里拉了出来,根本不存在打人之说。郭某不愿善罢甘休,仍继续口出狂言,要上访纪委信访办,要求工商局局长处理此事。某某的丈夫就在此时拨打了110
    此事发生时,工商局随即中止了正在召开的局党委会议,派三位县局领导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局长向郭某(某某的叔叔)说明了身份,希望他冷静下来妥善处理这一事件。但郭某气势汹汹、态度蛮横,扬言非要一把手领导亲自接待不可,否则,就要到远安网上发贴、到县纪委、县信访办上访等。在场的三位局领导好言相劝,均遭到了郭某的拒绝。
    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的朱警官和陈警官接到110指示后,随即来到公平交易分局调查此事。在案件调查中,郭某仍然气焰嚣张。据调查,郭某是某某丈夫的三爹,从南漳到远安来走亲戚的。110警官了解完事情经过后,指出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在郭某(某某的叔叔),责令郭某向执法人员当场赔礼道歉,郭某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了赔礼道歉。
    某某经销店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利益,执法人员已于2010823日下午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其营业执照上显示,当事人某某是个人经营,郭某(某某丈夫的叔叔)既非合伙人,又未提交委托书,蛮横干扰执法活动,本已在公安干警的责令下承认了错误,并向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回去后,却又隐瞒事实、歪曲真相上网泄私愤。在此,县工商局呼吁网友认清真相,切莫盲目跟贴,为建设和谐论坛献真情。同时,也欢迎关注此事的网友到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0717-3812470)。
                              
                           
                              远安县工商局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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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

该店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

作者: 沮水愚人    时间: 2010-9-1 08:42
代表远安论坛和广大网友感谢工商部门的答复。
作者: 深山幽灵    时间: 2010-9-1 08:49
解决问题,应由办事员或领导出面,怎能让一个司机来解决问题呢?单位的职能是做什么的?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1 09:01
            你听谁说偷录违法的?你所说的“偷录违法”已经是过去式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此又明确修订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
西北虎 发表于 2010-8-31 23:34

老大,法律规定对平民百姓之间的事情可以偷拍偷录,但不允许偷拍偷录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也就是不能偷拍偷录国家公务员的言行.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1 09:09
本帖最后由 CCTV 于 2010-9-1 09:11 编辑

从工商局的解释来说也是有理的,司机跟着执法人员办事是明显的不对,要拉人也不是一个司机的职责,其实司机是个很敏感的职业,没有一定的后台一般要当不了领导的司机,的确有时候司机比执法人员更牛B.但楼主违法经营基本上是确定的.不过这和打人是两码事.反正一个说打了,一个说没打.搞不清啰!
作者: cici_123    时间: 2010-9-1 10:09
解决问题,应由办事员或执法部门出面,怎能让一个司机来解决问题呢?执法部门的职能是做什么的?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作者: 老骆驼    时间: 2010-9-1 10:16
我算是看清白哒,里头有几个想添乱的人。貌似司机是调解的,不是解决问题去的,双方快要打架了,人人都有责任调解啊,司机怎么啦,司机就不能调解啊?
不过,我理解当事人的感受,觉得受了气 ,没得地方发泄,就到网上来说一下,这样对身体有好处,相关各方也不要太当真了。
我是站在旁边观景的,得罪人了啊。
作者: 漫舞雪松湾    时间: 2010-9-1 10:16
才知道这个事情,尊重客观事实。毕竟是个和谐社会。先整理问题、 在解决问题,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9-1 10:28
本帖最后由 斯如梦 于 2010-9-1 10:32 编辑

请问工商有权在网上公布个体工商户详细情况吗?还有营业执照登记当事人姓名?是否已经侵权?
作者: 依然那样真    时间: 2010-9-1 10:36
为了讲明事实真象,不得不以真实姓名说明情况,否则不知道“斯如梦'又如何歪曲事实呢!!
作者: 依然那样真    时间: 2010-9-1 10:42
司机并没有参予处理问题,只是路过办公室听到吵闹声,进来将与工商执法办案无关人员且干涉工商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拉出办公场所,俺认为无可厚非!!只准斯如梦大闹办公室,还不准人家制止?
作者: 逸人    时间: 2010-9-1 10:45
请问工商有权在网上公布个体工商户详细情况吗?还有营业执照登记当事人姓名?是否已经侵权?
斯如梦 发表于 2010-9-1 10:28

自找的......
作者: 三峡一客    时间: 2010-9-1 10:58
本帖最后由 三峡一客 于 2010-9-1 10:59 编辑

建议关注此事的网友向鸣凤派出所出警人员了解事情真相。
      47楼说的有道理“貌似司机是调解的,不是解决问题去的,双方快要打架了,人人都有责任调解啊,司机怎么啦,司机就不能调解啊?”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单位的司机本身就是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人在本单位办公室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作为本单位一员,出面劝解,无可厚非,因为他并没有越权干预行政执法。
作者: 左岸右岸    时间: 2010-9-1 11:00
更正:35楼顶的是33楼。34楼你插个什么队沙,真是的。
作者: 在青草地等你    时间: 2010-9-1 11:40
问题的关键在“国家免检”这四个字上,就我所知,远安个体在这个四个字上吃亏不少,甚至有的还没弄明是怎么回事,罚款单就来了,少则几百几十的,多则上千。我个人认为:罚款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管理也要提倡人文、提倡合情合理,把追求的方向或履行职能的本质搞错了的话,意义就变了,我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可能还要注意宣传,向个体把政策宣传到位,再给个整改期限,确实不到位的那就没话说了,一味扣“虚假宣传”,一味填罚款单子,可能不妥,更不利于和谐,就是在过去,也有不知者无罪一说吧!还没说完,等一哈
作者: 左岸右岸    时间: 2010-9-1 11:46
我也学33楼滴油菜哥,说两个假设:
假设店主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咱这个假设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现在国家每年都 在立法,作为一个安分守纪、没想过钻法律空子的小公民,不知道的法律多了去了,更不用说一个部门出台的这令那令的,所以说楼主也很有可能不知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这个政策(有意思的是,正是哈哈一笑提到的三聚氰铵催生了质量监督总局的这个令,导致实 行了多年的产品免检制度的死亡)。但是被工商局发现了,指出了,是不是应该认错呢,改正呢?我们又跟着瞎起个什么劲?

假设店主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那这个事就没说头了。说重点那就是知法犯法,说轻点就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了。难道我们要无知到去支持一个靠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误导我们的商家?
作者: 莫非    时间: 2010-9-1 12:01
工商局指出一般都是用罚单指出的,这点我证明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9-1 13:12
工商局的解释竟如此断章取意,所拍照的<<国家免检>>字样是以前2006年的一块老牌子,并不存在2010年3月请人做的,热水器的实物,外包装等并没有国家免检字样.而且"盼盼"热水器只摆放一台做对比一直没卖,我店里只卖力诺瑞特,我注册的就是力诺瑞特经销店.
工商局说我辱骂工作人员纯属诬告,试想一个去办事的怎么会随便辱骂衙门人员,事情是因为方言上误会,一穿便装的工作人员误认为我骂他,随即离开座位凶到我面前,手指我鼻子说你敢骂我,在远安你想怎么样------,此时我大声解释误会了,没骂你,此便装工作人员不信,几次欲动手,此时可能声音大惊动了其他工作人员,随即出来有看的,有劝解的,不知什么时候一穿黑色上衣的年轻人冲到我面前随即动手拉扯推搡我,我问你是谁?年轻人随即回答我是混混,我说工商局内有混混赶快报警,此候年轻人跑下楼.
我当时气愤之急,说找局长,信访.
110来后先问我随即上楼到事发地办公室,警察问明情况后我才得知推搡我的是该局司机,随即警察劝解双方,更多是劝我啊,说本是误会,小事情,双方语言平和些就不会有此类事发生.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9-1 13:28
以上是全部经过,110的警察给人的形象是高大的,在接处警过程中语言是平和的,劝解是真心的,在临走时还真心的问我要不要上医院检查一下,最后问我还有没有什么问题;对我们的工作满不满意,在得到我的肯定回答后才离去,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好样的,值得有关部门学习!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1 13:30
请问工商有权在网上公布个体工商户详细情况吗?还有营业执照登记当事人姓名?是否已经侵权?
斯如梦 发表于 2010-9-1 10:28

工商部门有权这样做。全国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表都可以在网上查到。这是合法的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9-1 14:03
问题的关键在“国家免检”这四个字上,就我所知,远安个体在这个四个字上吃亏不少,甚至有的还没弄明是怎么回事,罚款单就来了,少则几百几十的,多则上千。我个人认为:罚款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管理也要提倡人 ...
在青草地等你 发表于 2010-9-1 11:40


如果办公人员像您这样,我真心诚服,给个整改期限,如果我没能安期完成,怎么处理我都认!!!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9-1 14:04
工商部门有权这样做。全国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表都可以在网上查到。这是合法的
CCTV 发表于 2010-9-1 13:30


无权,只有在内部网上才查得到!
作者: 我是太阳    时间: 2010-9-1 14:42
呵呵,本人感觉工商局做的是正确的,而且,现在所谓的免检产品害了不少人,我也正在关注这个所谓的免检对消费者带来的欺诈!
作者: 宝山论见    时间: 2010-9-1 15:09
本帖最后由 宝山论见 于 2010-9-1 15:25 编辑

我感觉双方的态度都有问题,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人,自己的问题需改正的就要改正,而无需大吵大闹,大家都痛恨无良商家和假冒伪劣产品,远安工商作为行政服务部门,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也要为个体经营者着想,如果招牌是以前所做而国家政策更改了,应该及时通知所有商户限期整改,不改再罚不迟,另外,如果真有工作人员自称"混混",那就不是简单的问题了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0-9-1 16:06
经营守法,执法文明。哪个是鸡?哪个是蛋?
从回帖来看,工商局的态度是明确的,至少是站在执法的角度完整的讲述了整个事件的始末,至少让广大关心这个“事件”的网友从一个角度了解了“事件”……
作者: 白丁    时间: 2010-9-1 16:55
本帖最后由 白丁 于 2010-9-2 15:18 编辑
问题的关键在“国家免检”这四个字上,就我所知,远安个体在这个四个字上吃亏不少,甚至有的还没弄明是怎么回事,罚款单就来了,少则几百几十的,多则上千。我个人认为:罚款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管理也要提倡人 ...
在青草地等你 发表于 2010-9-1 11:40

胡扯!
早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马上废止了免检制度,以后生产的产品是不可能得到免检并取得免检证书的,在没有免检证书的情况下,打出“国家免检”的宣传,你能说他不是主观故意?
我看他不是不知法,而是欺负消费者不知法!

经营者不知法,就是执法部门的错?国家的法令多了去了,哪能宣传得面面俱到?宣传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经营者自己要学法守法。

“不知者不为罪”,从法律的角度是行不通的。

对于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社会上有二种态度:一种要求严惩,一种主张轻饶。盖因立场不同也!而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向来就是对立的。

青草老总你作为一个消费者,可能是权益没有受到过侵犯,或者受到侵犯而你没有察悟,否则我相信你可能也会和其他一些权益受到过侵犯的消费一样,叫嚷“罚!罚他个倾家荡产,罚他个再无力违法!”

听说远安有几个小企业(具体生产什么的我就不点明了,反正与千家万户有关),年年因生产伪劣产品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而他年年又犯,罚而犯,犯而罚,竟然形成了循环。为何?因违法所得远大于违法成本也!

大家一定对几年前的石膏粉事件记忆犹新。事前,业主也不是没受到过处罚,而正因执法部门对他处罚的轻描淡写,终致他让千家万户的贫苦农民倾家荡产了。娘希匹!
他让千家万户的贫苦农民倾家荡产了,政府还是轻饶了他,以“市场风险”为百姓的损失定了性,但你问问;全远安县有几个人心里是服气的!(TMD!LZ气又上来了!)

为经营者营造公平诚信的竟争环境,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光靠行政部门的职能,也要靠经营者的自律,更要靠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监督!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1 17:40
无权,只有在内部网上才查得到!
斯如梦 发表于 2010-9-1 14:04

你太OUT了.现在基本工商行政网都可以公开免费查询企业信息.只要正确输入公司名称或注册号,就可以查到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姓名,股东姓名及股份配置.如果远安工商行政网查不到,说明远安这方面比较落后.我帮别人搞公司注册,收集商业情报,经常在网上查询公司相关信息.
作者: 斯如梦    时间: 2010-9-1 17:57
你太OUT了.现在基本工商行政网都可以公开免费查询企业信息.只要正确输入公司名称或注册号,就可以查到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姓名,股东姓名及股份配置.如果远安工商行政网查不到,说明远安这方面比较落后.我帮 ...
CCTV 发表于 2010-9-1 17:40


不好意思,个体经营者,不是公司!!!
作者: 哈哈一笑    时间: 2010-9-1 19:21
工商部门有权这样做。全国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表都可以在网上查到。这是合法的
CCTV 发表于 2010-9-1 13:30


CCTV,这叫做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奉劝楼主一句,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又道是,错了就改,改了再犯,犯了再改,此乃生意之准则耳!

.
作者: 逸人    时间: 2010-9-1 21:25
看过楼主的所有表述,楼主纯属想借此论坛进行炒作。不难看出,楼主一是不愿讲明此事的来龙去脉,只强调工商的如何如何,却不讲明对自己不利的一面。二是只听楼主自己在说,却无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楼主所说的真实性。相反,工商的却提出了楼主违法经营的证据照片。对此类奸商,本人是坚决拥护国家工商部门予以严厉打击的。顺便问一句,版主在不在?此帖可以结帖了。
作者: 老百姓    时间: 2010-9-1 21:35
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不得不最后说一句,楼主:杏杏以前做版主的时候,还是很多人喜欢她的,希望你不要在给她抹黑啦,作为一个商人还是要奉公守法为好!!


事件发展到现在,还是希望杏杏出来表个态度,起码你是法人代表!!
作者: 凤辣子    时间: 2010-9-1 21:46
楼主究竟是杏杏,还是杏杏她三公公?大家越看越糊涂,你还说个P呀!
作者: 西北虎    时间: 2010-9-1 22:51
老大,法律规定对平民百姓之间的事情可以偷拍偷录,但不允许偷拍偷录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也就是不能偷拍偷录国家公务员的言行.
CCTV 发表于 2010-9-1 09:01

    不是说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公仆”吗?假如我的仆人正在犯罪,正在做出有害于我主人的事情。为了能告他,我就要取证,我偷录,偷拍!列也犯罪?我这主人当的是不是太窝囊了?靠~
作者: 荆山冷月    时间: 2010-9-1 22:57
老百姓现在怕“国家免检”
作者: 山野    时间: 2010-9-2 07:09
涉嫌搞虚假广告宣传,该处罚。还好意思讲出来!用户知道了还会跑到楼主的店子里找你算账,砸了你的店子。典型的猪八怪上城墙。
作者: 胡家山    时间: 2010-9-2 09:33
“国家免检”,其根源都是国家腐败惹的祸,现在还是阵痛期。所谓的“中国驰名商标”也即将取消。
作者: 三峡风    时间: 2010-9-2 10:43
公说公的道,婆说婆的理,一切自有公论,瞎掺合也只能是混淆视听,我们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但愿商家能摸着良心和我们做生意。
作者: 冰冻馒头    时间: 2010-9-2 11:03
要求商家撤去“国家免检”标志及字样的事情,08年的底就在说,其实根本没几个经销商听的进去的。好多商家一看对面的店子还挂着这块牌不肯丢,自己索性也不想拿掉。真正应要求撤销该标志的商家,少之又少。于是,那些不肯撤的,后来就上升到被查处的层面了。
作者: 城里巴人    时间: 2010-9-2 12:46
被狗咬多了,也就不怕狗了。
作者: junior    时间: 2010-9-2 13:06
纯粹是膜拜哈哈一笑 这个传奇马甲的!   
  
  哈哈一笑  你还好吗?
作者: 手术刀    时间: 2010-9-2 13:30
哈哈,走过路过而已,看了笑了继续走过
作者: 星缘    时间: 2010-9-2 13:49
支持大家的看法
作者: 山泉    时间: 2010-9-2 13:59
现在有的政府部门还没有转变过来,以前是管理,现在国家的政策是服务,他突然从一个管理者的身份变成一个服务的角色,心理有点不正常也是正常的,大家不需要理他就可以了。
作者: 我是我的神    时间: 2010-9-2 21:29
走过看过,顶
作者: 哈哈一笑    时间: 2010-9-3 09:02
81# junior

呵呵,谢谢挂怀。
作者: 我是曹本    时间: 2010-9-3 09:08
支持大家的看法
星缘 发表于 2010-9-2 13:49


大家的看法有两种
一种是对的 一种是错的
一种是支持楼主  一种是不支持楼主
不知道你支持的是那种?
作者: 我是曹本    时间: 2010-9-3 09:24
某些人利用这个平台颠倒是非 造谣生事 发浑打滚 唯恐天下不乱,利用不明真相的网友助你嚣张气焰一计不成又生一记的攻击企事业行政单位。破坏论坛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不知道这些单位是怎么招你惹你导致你的愤慨?

商家的虚假宣传吹嘘耍泡无非是为“利”!
马克思教导我们: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258页)。

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够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说的清楚,我们一看就明了。楼主你有这个气魄?到底是谁在放肆也就清楚了。
楼主的整个事件的原因介绍躲躲藏藏隐瞒故事真相含沙射影的攻击我已经无语了也忍无可忍,不知在闪躲什么或者是事情的真相你本来就是错的。楼主一哈把我们颠达到就好哒!!!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3 13:46
某些人利用这个平台颠倒是非 造谣生事 发浑打滚 唯恐天下不乱,利用不明真相的网友助你嚣张气焰一计不成又生一记的攻击企事业行政单位。破坏论坛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不知道这些单位是怎么招你惹你导致你的愤慨?

...
我是曹本 发表于 2010-9-3 09:24

曹本啊!曹本!你这话我就不爱听了。什么不明真相攻击企事业行政单位,工商局的执法行为是对的,但我们所说的是服务态度,还有一个行政单位的司机跳出来的拉横车是否恰当的问题。最后搞到楼主和一个行政单位的司机发生冲突,你觉得不意外吗?要发生冲突也是和里面的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干司机什么事,就算在那里大吵大闹,要拉人也是执法人员去拉,关你司机什么事?最后得出得结论是楼主和司机发冲突把警察叫过来,解决问题,曹本可能你还年轻,你打交道的行政事业单位可能不多,说句实在话,我们国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态度实在不敢恭维,我跑过不少地方,也跑过各个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他们交道也很多,目前我只对一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感到满意----是某地的公安局的进出口办证大厅,一个对外服务的窗口。大家不是攻击行政事业单位,只是觉得他们的服务态度实在不好,没有摆正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敦促他们提高服务水平而矣!
作者: 我是曹本    时间: 2010-9-3 14:53
曹本啊!曹本!你这话我就不爱听了。什么不明真相攻击企事业行政单位,工商局的执法行为是对的,但我们所说的是服务态度,还有一个行政单位的司机跳出来的拉横车是否恰当的问题。最后搞到楼主和一个行政单位的司机 ...
CCTV 发表于 2010-9-3 13:46
我说的话,都是将部分网友的回复总结梳理了一下,没有与原著者打招呼请见谅!


呵呵  我说的话你不喜欢听 楼主说的话我也不喜欢听.....

司机怎么了?工作不分贵贱,不是说因为人噶是司机就不应该劝架!职业有很多种 有人扫地 有人秘书 有人经理 有人领导 ,难道说经理跟人有纠纷要扫地的在旁边看热闹?还有司机也是有编制的,叫办事员。 司机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之一,在本单位同事遇到情况之下时有义务也有责任去处理的。  我要是有司机,我要是被人家纠结,我司机要是在旁边行起看热闹,事情结束我不仅要辞退他我还要把他捶一顿。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3 16:05
我说的话,都是将部分网友的回复总结梳理了一下,没有与原著者打招呼请见谅!


呵呵  我说的话你不喜欢听 楼主说的话我也不喜欢听.....

司机怎么了?工作不分贵贱,不是说因为人噶是司机就不应该劝架!职业有 ...
我是曹本 发表于 2010-9-3 14:53

呵呵,我不是说司机的地位高低的问题,我是说职责的问题,一般工商局执法者是有一定心量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是要有一定资格的不然什么人都可以执法了,由工商局的执法者来处理问题更科学因为他们是受过专门训练的,这位司机同志横着插进来,不仅没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了,最后演变成和司机发生冲突。再次说明执法者是要有资格的,就像医师资格和律师资格,你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执业的。工商局和你公司里不是一样的,工商局的执法者是专门处理问题的,你公司里有人闹事你可以派你的司机去解决。但是在工商行政部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他没有资质去处理这些问题。两码事!从这件事上也看出工商局在这方面管理不严谨,不然也不会出这档子事。
作者: 飞雪    时间: 2010-9-3 16:24
楼上的意思是~~~如果你在街上被几个人围殴,旁边的人只能看看热闹,是不能去劝架的,因为他们没有资格证,得等有资格证的人来处理,只能眼看着被殴死。——-打个比喻,别生气~~``
作者: ALINA    时间: 2010-9-3 16:39
工商局的解释竟如此断章取意,所拍照的字样是以前2006年的一块老牌子,并不存在2010年3月请人做的,热水器的实物,外包装等并没有国家免检字样.而且"盼盼"热水器只摆放一台做对比一直没卖,我店里只卖力诺瑞特,我注册的就 ...
斯如梦 发表于 2010-9-1 13:12



个人觉得工商局说的有理!无缘无故打你作甚?
关于辱骂问题,我觉得现在老百姓经常到一些办公场所咨询事情,话不投机就开始辱骂工作人员,砸桌子板凳的啊?
因为按照他们的话说,我是平头老百姓一个,我怕谁?
作者: CCTV    时间: 2010-9-3 16:50
楼上的意思是~~~如果你在街上被几个人围殴,旁边的人只能看看热闹,是不能去劝架的,因为他们没有资格证,得等有资格证的人来处理,只能眼看着被殴死。——-打个比喻,别生气~~``
飞雪 发表于 2010-9-3 16:24

楼上的你没有搞清楚意思。行政单位执法者和普通老百姓是不一样的。我说的问题和你说的打架是两码事,竖业有专攻,这就像行业准入制一样,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像劫匪劫持人质,往往要谈判专家来谈判,普通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技巧和专业训练,往往弄巧成拙,造成劫匪精神紧张杀死人质。执法者做工作也是要有技巧的,如果不是那个司机出来拉人或出言不逊可能不会发生这么大的冲突。执法者一般要求在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一般人很难做到,所以这就叫专业素养。
作者: 穷开心    时间: 2010-9-3 18:54
大家一定对几年前的石膏粉事件记忆犹新。事前,业主也不是没受到过处罚,而正因执法部门对他处罚的轻描淡写,终致他让千家万户的贫苦农民倾家荡产了。娘希匹!
他让千家万户的贫苦农民倾家荡产了,政府还是轻饶了他,以“市场风险”为百姓的损失定了性,但你问问;全远安县有几个人心里是服气的!(TMD!LZ气又上来了!)
作者: 有你有我    时间: 2010-9-4 00:10
原来如此啊,你是卖盼盼太阳能的啊,你还说人家太阳能是杂牌子,你的才是杂牌在啊。盼盼是门,怎么搞成太阳能呢?怪不得工商找你麻烦呢?
作者: 有你有我    时间: 2010-9-4 00:19
喔,忘了告诉你,你不要把开车的人看小了,给当官的开车的关系都好的很,一般还是他们的保镖。哈哈,我说的是实话。
作者: 浩全    时间: 2010-9-4 01:23
本帖最后由 浩全 于 2010-9-4 01:25 编辑

我把钢盔带好脸上抹猪油说几句:
   1/司机可能是背时,遇到这档子事;为啥说司机是背时咧?因为(只是可能)现场穿制服的水平太差,没处理好此事,造成事态不良发展,正好司机遇到,发生误会(相信是误会,因为前世无仇)。
   2/记得“国家免检”这四个字好像也是某个部门“创造”滴(不是经营者自颂的);关于管理部门解决这个执法“难题”很简单:在街上只需要拉一条横幅〈所有标注“国家免检”字样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请人民不要购买,详情咨询12315〉。
   3/生意应该规距做,过气的宣传忽不到老百娃(这年月,都属猴),只会给相关部门增加罚款机会和理由。
   4/记得有一年我们的书记大人要做客论坛,坛领导们收集问题,我想了三天三夜,想起远安县所有“制服”与邻县邻区的“制服”工作态度的差距,发了一条:我们远安县的“窗口”服务素质要提高(当然包括工商)。我虽然不太相信楼主会在工商局挨打,但绝对相信楼主可能会遇到“远安特色”的执法(窗口的素质都那样,执法想当然)。
   希望论坛这块宝地少扯些皮。
作者: 心跳    时间: 2010-9-4 01:25
公平,公开,公正
作者: 我是曹本    时间: 2010-9-4 17:40
同意楼上观点!~~~
作者: 灵通    时间: 2010-9-4 18:04
不可能把你喊到工商局就为了打你一顿??楼主是否有语言过激行为??
老百姓 发表于 2010-8-31 15:22

老兄 我不赞同你的观点哦!就算楼主言语过激行也不能出手打人啊。
作者: 美味水果泥    时间: 2010-9-4 21:31
反正搞不定的事情就来硬的!也许就解决了呢,没想到碰到的不是一般人啊。就是要给有些单位办事的人一点提醒,别拿老百姓不当一回事!
作者: 漫步天涯    时间: 2010-9-4 23:53
工商?哈哈,你说的太轻了吧!
作者: 追忆    时间: 2010-9-5 00:11
建议楼主去找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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