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学生入学及异动的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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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门人
时间:
2010-9-9 08:49
标题:
关于学生入学及异动的相关政策解答
一、新生入学的相关政策规定说明
根据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十二条
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法制司明确提出:“就近入学符合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安全。”2010年全县所有一年级及七年级学生报名均以户籍为基本依据,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 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由教育局在务工所在地根据附近学校容纳能力实行“就近入学”。
军人子女在所在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另“宜昌市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学生因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经商、援外、支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借读”,法定监护人应
持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双方教育局审核批准。
二、学生转学的相关
政策规定说明
根据《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法定监护人应按下列程序为子女办理办理转学,持“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转入宜昌城区及其他地区私立学校就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教育局关于城区部分初中学校提前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宜教办发[2009]23号),对此类学校招生实行的是“统一测试时间,提前招生录取”的办法,学生三年以后的中考按户口政策在所在县市区参加考试和录取,以上考生在城区就读只能编排临时学号,不注册正式学籍。法定监护人应持接收函并通过市教育局批准后报县教育局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属于转学范畴,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复学的相关
政策规定说明
根据《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前半月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从批准之日起算起。学生休学期满,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应向原学校申请复学,到乡镇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四、关于网络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
为规范学籍管理,
控制学生辍学,
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确保义务教育顺利完成,湖北省实行网络学籍管理。网络实行学年度审核制,办理相关异动手续的实行开学初集中办理,中途不办理学生异动。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0-9-9 09:58
咧个东西还早点挂上来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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