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远安县民政局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认死理    时间: 2014-6-3 09:15
标题: 请远安县民政局答复
本帖最后由 认死理 于 2014-6-3 09:19 编辑



感谢远安县洋坪镇政府的帮助,感谢矿方的配合理解!
请远安县民政局书面答复,将书面答复贴到论坛也算书面答复!注意不要超期!
作者: 好日子    时间: 2014-6-3 10:39
你写了,你交了,我懂了。
作者: 天朝小菜菜    时间: 2014-6-3 10:45
本来 也许是蛮好的事情..但是看见最后的  注意不要超期! 我感觉事情已经变味道了. 首先是感谢乡政府 在感谢矿老板.. 然后就是  码着民政局签字,而且还要抓紧时间...搞好了就再次感谢民政局....没解决好就是民政局的问题... 而且马上就给你解决好........事情没解决好  ,然后又要在 论坛里  大发特发!!!!我关注远安论坛N年 ,平时只看不回复...
作者: 山人    时间: 2014-6-3 11:10
想对楼主说个个人观点,既然已经解决好了,就让死者安息,生者平息,你看呢?
作者: 认死理    时间: 2014-6-3 22:06
本帖最后由 认死理 于 2014-6-3 22:09 编辑

“山人”总版主阁下,死者已经火化,并且按我们的这里规矩已经“入土为安”了!
洋坪镇政府的努力、矿方的配合我们再次表示感谢!
请远安县民政局作书面答复是为“后来着”鉴!
问远安县民政局,答复很难吗?这个“坎”绕得过吗?远安县是个大部分都是“火化区”的地方,你们怎么给群众作法律解释和宣传的?难道“依法依规”的答复都不会吗?
另2014年5月27日上午递交的申请,现在还没有答复不知道超期了没有?
作者: 雨淋湿了头发    时间: 2014-6-4 09:26
龚蜜同志:
    你于2014年5月27日对远安县民政局提出的三个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你丈夫李光富系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六组人,于2014年4月30日在远安县小汉口铜矿因高处坠落死亡。据核实,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已签定死亡赔偿协议。
    二、遗体火化有李光富的父亲李著成出具的火化遗体申请书,对遗体火化符合民政部民事函[1993]64号第二条:“要严格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的查验、遗体的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的规定。
    三、遗体是否火化不影响你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上诉。
    此复。


                                          远安县民政局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作者: 认死理    时间: 2014-6-4 14:46
本帖最后由 认死理 于 2014-6-4 14:48 编辑

远安县民政局:
      感谢你们的回复!
    我于2014年5月27日对贵局的申请,贵局于2014年6月4日回复,我感谢你们了。
    对于你们的回复我有以下想法,请再次答复,你们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请你们不要嫌麻烦。
    贵局回复:
    ( 一、你丈夫李光富系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六组人,于2014年4月30日在远安县小汉口铜矿因高处坠落死亡。),请问该结论是你们民政局的结论还是安监部门的结论,假如是你们的结论,那你们错了,这个结论不是你们这个职能部门能够下的,假如是安监部门的结论,那你们是怎么得来的,安监部门给我们死者家属的口头答复是:结论需要2个月的时间,而死者死亡时间距离2个月还差好多天,安监部门的正式结论还没有告知我们,告知你们了吗;(据核实,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已签定死亡赔偿协议),签定死亡赔偿协议与结论相关吗?和事实真想相关吗?
    (二、遗体火化有李光富的父亲李著成出具的火化遗体申请书,对遗体火化符合民政部民事函[1993]64号第二条:“要严格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的查验、遗体的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的规定。)在此我将民政部民事函[1993]64号第二条的全文复制下来:《二、切实加强火化遗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严格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的查验、遗体的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严防无证火化,杜绝错化。要严格遵守单体火化、不混骨灰的规定。要确保遗体火化的质量,坚决防止出现为节省燃料导致燃烧不充分,使骨灰质量下降的问题。严禁采用闷尸的方法,以免因此而造成严重空气污染。要切实搞好遗体火化间的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严格定期消毒制度。》,结合第二条,我们知道李光富的遗体没有达到《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再说李光富的父亲李著成即使签具了《火化遗体申请书》,那我作为李光富的合法妻子,我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我的儿子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我们要求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想和丈夫、和父亲作遗体告别,我们想最后看一眼。请问安监部门都没有正式结论,贵局是怎么“严格死亡证明的查验的”?
    (三、遗体是否火化不影响你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上诉。),那请问贵局我们想知道“李光富临死前最后一顿饭吃的是什么?他吃饱了吗?他死的时候饿吗?死的时候离最后一顿饭有好长时间?”这一简单的我们目前考虑到的问题,你们怎么来保证我们“不影响我们的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上诉”?
    请费心了!

                                                                龚  蜜
                                                        2014年6月4日 14:37
   

作者: 百度    时间: 2014-6-4 19:54
纯粹无聊! 逝者已逝,安息不是最好么?
既然达成协议,该安静了。朋友!

作者: 龙神浪子    时间: 2014-6-6 15:45
原来火化都可以不经家属同意了,发展得真快,我都跟不上节奏了,政府办事是应该简化些了,办个什么事都拖拖拉拉的,以后得向殡仪馆学习呀,要高速的解决民众的问题呀。
作者: 认死理    时间: 2014-6-8 06:52
我希望远安县民政局的各位领导们能够回复我的疑问!可能您们还不能接受这样不礼貌的询问,请您们委屈下,行吗?
作者: 学府巷    时间: 2014-6-25 13:40
列个姑娘婆婆有点扯
作者: 认死理    时间: 2014-7-1 07:48
今天距李光富死亡超过两个月了,按远安县安监局的答复“两个月后给结论”,今天安监部门或联合调查小组可以将调查结论通知给家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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