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寻人启事 [打印本页]

作者: 麻花儿    时间: 2014-7-24 08:49
标题: 寻人启事

虽然女儿只是皮外伤,但这人的行为太恶心了,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也希望提供线索。

作者: 说一说    时间: 2014-7-24 09:00
怎么能跑呢,这下出名了。
作者: 过客匆匆    时间: 2014-7-24 09:05
怎么这点担当就没有呢?
作者: 天涯鄂沮客    时间: 2014-7-24 09:23
来吧,大家一起帮着鄙视一把!
作者: 我的妖艳你不懂    时间: 2014-7-24 10:20
楼主,这个做的是不是太不地道了呢,这人看着也不大,就把人家照片贴上去了,这下可搞火了,就算有个什么事,也不能这样啊,也许这人怕没钱,也说不定啊,我只是建议下,大家相互宽容,退一步海阔天空,你说呢。
作者: 随波逐流    时间: 2014-7-24 10:38
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谁碰到谁气愤,但这样曝光个人觉得有点欠妥,建议报警处理。
作者: 探路者    时间: 2014-7-24 11:25
建议删图。
作者: 老观窝    时间: 2014-7-24 11:31
我的妖艳你不懂 发表于 2014-7-24 10:20
楼主,这个做的是不是太不地道了呢,这人看着也不大,就把人家照片贴上去了,这下可搞火了,就算有个什么事 ...

逃跑固然错了,看样子是吓着了。只是皮外伤,无大碍,建议楼主就放过一马,毕竟也是孩子。
作者: 自己人    时间: 2014-7-24 12:51
交通肇事逃跑不应该,楼主贴图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妥。还是报警交给警察处理好些。
作者: 老百姓    时间: 2014-7-24 13:32

建议肇事者自首吧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作者: 棒棒    时间: 2014-7-24 14:01
看到以上几位网友无原则的说不该如此,我很难理解他们的想法。无原则的宽容那是宽容吗?那是纵容犯罪!他做错了事,肇事了,可能确实对小女孩造成的皮外伤不大,原谅他也没什么,但是肇事之后不仅不承担责任,而且还跑掉,这样的就是性质恶劣。我们宽容那些做错了事敢于承担责任的人,也许他无力去负担什么,但是我们一样可以宽容他,我们不能宽容这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人。
所以以上很超脱的那些网友请你们收起你们的怜悯之心,对待坏人就该要严厉的对待,不然谁还愿意做好人!
作者: 我是曹本    时间: 2014-7-24 14:46
本帖最后由 我是曹本 于 2014-7-24 15:07 编辑

男子汉敢作敢当   既然出了事情就该把事情处理好解决掉。这样肇事之后逃跑属于肇事逃逸 楼主完全有理由报警甚至是曝光。

楼主最好有报警记录作证明是最好的。

楼上有几位网友的说法我不同意 孩子怎么啦?  孩子杀人了是不是因为是孩子就让他走? 没钱就承担刑事责任  有钱就民事责任。

作者: 毓亮    时间: 2014-7-24 14:52
给个教训就好了。看这张照片也是个孩子,他的确部应该跑。都相互体谅下
算了
作者: 天涯鄂沮客    时间: 2014-7-24 14:53
在这个问题上,我非常赞同楼上曹本同学的说法。
因为,我亲眼见过同样的事情发生过。
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在我店门口把一个小女孩撞到在地,结果小姑娘的脸上和腿上多处擦伤。小姑娘的父母和骑摩托的人一起去医院的途中,肇事者居然骑上摩托车逃掉了。小孩的父母没办法只好去医院给小孩做检查,乱七八糟的费用花了几百块。我觉得吧,这个几百元钱倒不是最大的事情,而是肇事者的这种做法完全让人不齿。楼主发他的照片,个人觉得没什么不妥,同时,我也在群里建议楼主报警。上面很有几位网友在讨论个人隐私什么的,而忽略了楼主是被害者,照片上的人是肇事逃逸者。有点儿农夫与蛇的感觉。看不出,也不知道各位要保护的是什么?
作者: 我是曹本    时间: 2014-7-24 15:08
天涯鄂沮客 发表于 2014-7-24 14:53
在这个问题上,我非常赞同楼上曹本同学的说法。
因为,我亲眼见过同样的事情发生过。
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 ...

是啊  逃跑 逃避不是解决方法 子不教父之过  连着孩子和父母一起教育
作者: 麻花儿    时间: 2014-7-26 12:22
老观窝 发表于 2014-7-24 11:31
逃跑固然错了,看样子是吓着了。只是皮外伤,无大碍,建议楼主就放过一马,毕竟也是孩子。

原谅之后,改邪归正就好,就怕原谅了,别人心里笑你是傻x.
作者: 浩全    时间: 2014-7-26 15:16
是阿子就不能骑摩托。骑摩托撞人了假送医再逃跑,那不是阿子搞的事,一定要找出来严惩。满街的无证驾驶不知那天又会再撞到无辜的、善良的人们。。。。。。楼主,我顶你,一定要曝光、要报警,让大家都认得他。。。。
作者: 百度    时间: 2014-7-26 15:52
按照以上几位网友的说法,通缉令没必要发了,发了对通缉的人不好,都是些大人嘛
作者: 新星点灯    时间: 2014-7-26 21:56
现在的社会确实让人头痛,男子汉要有担当,受伤的好人也要宽宏大量,大事化小小事花了,去年我在三角洲骑摩托车主干道上直行,一二老开电动三轮车下坡右转弯不带刹车,超快直冲到左车道上擦到我摩托车保险杠上,他的车子歪了一下,我当时就报警了,并送二老去县医院检查花了600多,二老没事他们也很高兴,报警了就要有警察给处理意见,这时二老及他们的儿子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要求赔上损失费3000,处置的警察王昌友同志当时就被吓成了哑巴,我又能奈何,还不是要接受现实。
作者: 沮水一声笑    时间: 2014-7-26 22:53
违法了法律,就要付出代价。肇事逃逸,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底线,这样的人,不曝光,不依法处理,就是对坏人的宽容,就是对善良的亵渎,就是对正义的扼杀。
作者: 星夜找小猪    时间: 2014-7-26 22:53
为什么要删图??他能做初一,楼主为什么不能做十五??不要总顾忌别人的感受,什么事还是有个准则的好.
作者: 星夜找小猪    时间: 2014-7-26 22:53
为什么要删图??他能做初一,楼主为什么不能做十五??不要总顾忌别人的感受,什么事还是有个准则的好.
作者: 麻花儿    时间: 2014-7-28 08:54


我也不指望把他找到,在此只是提醒各位,小心禽兽。

作者: 那多    时间: 2014-7-31 22:58
古人云:施小善助大恶!
作者: 仰望你的眼睛    时间: 2014-8-1 17:29
顶起来,全城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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