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言论自由只是一种奢望,大家不要怪坛主 [打印本页]

作者: 优化是啥米    时间: 2014-9-12 10:40
标题: 言论自由只是一种奢望,大家不要怪坛主
言论自由只是一种奢望,大家不要怪坛主
大的枷锁管制下,坛主也不得已之
否则面临停站,取消备案
自由斗争尚未成功,还需50年斗争
从不自由→→半自由→→自由→→世界大同
现在还处于半自由状态,同志们继续努力吧

作者: 优化是啥米    时间: 2014-9-12 10:58
本帖最后由 优化是啥米 于 2014-9-12 11:00 编辑

远安坛子服务器地址
www.yawbbs.com >> 113.17.175.83
本站主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电信
参考数据一:广西自治区 电信


都有登记备案的呢,
不是随便弄的,不删不行的
作者: 说一说    时间: 2014-9-12 11:32
言论已经够自由啦,大家知足吧,真正被处理的帖子那是极少极少。
作者: 坎坷人生    时间: 2014-9-12 15:24
除非多党执政,否则真正的言论自由,那是梦想
作者: 焦点访谈大家谈    时间: 2014-9-12 16:05
顶一个
作者: 霍螺丝儿    时间: 2014-9-12 17:09

作者: 可爱的人    时间: 2014-9-12 17:32
确实如此。我发了一篇远安政府的美化遮丑行动的帖子就删了。
作者: 不屑一顾    时间: 2014-9-13 12:09
楼主是个傻帽,什么事言论自由,就是你想骂哪个就骂那个?你今天不爽就要随意发泄不满,在美国也不可能把,要不然斯诺登就不会躲到俄罗斯去了,你有没有文化,还跑出来混。我勒个去!!!!!
作者: 龙神浪子    时间: 2014-9-13 21:51
不屑一顾 发表于 2014-9-13 12:09
楼主是个傻帽,什么事言论自由,就是你想骂哪个就骂那个?你今天不爽就要随意发泄不满,在美国也不可能把, ...

呵呵,让你看看什么是法律: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诽谤罪..本罪强调“无中生有”,破坏他人名誉.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罪. 本罪强调"公然"即当着第三者或众人之面,或者能够使第三者或众人知道的方式进行侮辱 .如果要构成犯罪,必需情节严重,情节不严重的只能构成行政违法。
还有斯诺登是犯了泄密罪不是因为言论自由,你明白了吗?




欢迎光临 (http://www.yaw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