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给远安鑫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道歉信 [打印本页]
作者: 熊大 时间: 2014-9-15 16:10
标题: 给远安鑫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道歉信
本帖最后由 山人 于 2014-9-16 17:12 编辑
利用网络(微信)做不实报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希望网友高度重视。
作者: 怡诺 时间: 2014-9-15 16:19
好像超过500次转发,就触犯了法律,说话做事,是得先想好哦。
作者: 清清一笑 时间: 2014-9-15 16:22
帖子的标题少了一个字,我还以为是鑫海置业有限公司给谁道歉呢
作者: 清清一笑 时间: 2014-9-15 16:23
知错能改就好!
作者: 深山百合 时间: 2014-9-15 16:25
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作者: 直播远安 时间: 2014-9-15 16:30
网络是把双刃剑
作者: 壮志未酬 时间: 2014-9-15 17:00
什么事情都要实事求是,对他人、对自己负责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4-9-15 17:12
清清一笑 发表于 2014-9-15 16:22 
帖子的标题少了一个字,我还以为是鑫海置业有限公司给谁道歉呢
直接搞“给远安鑫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道歉信”还简洁明了些
作者: 鱼儿 时间: 2014-9-15 18:58
骚说的下场
作者: 雾里花开 时间: 2014-9-16 07:56
两高的司法解释:诽谤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就认定为犯罪。
作者: 光阴似箭 时间: 2014-9-16 08:05
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能造谣诽谤别人,如果你触犯了底线,既是你在天涯海角也可以把你找出来。
作者: 煦煦爱美丽 时间: 2014-9-16 08:07
所以说,网络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自由,不是谁想说什么就可以随便说什么的。要是当事人真的追求起来,恐怕过嘴瘾的感觉就没那么爽了....
作者: 雾里花开 时间: 2014-9-16 08:15
饭乱吃点只是肚子疼下,话乱说后果会很严重啊
作者: 草菲儿 时间: 2014-9-16 08:39
道歉了就是好同志,也给我们自己警醒,网络也不可以乱说话,伤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慎言、慎言
作者: 梦妮 时间: 2014-9-16 10:17
嘴下留情,快乐你我。
作者: 天涯鄂沮客 时间: 2014-9-16 10:50
遇事冷静,切不可道听途说,添油加醋的胡说,乱说。
作者: 龙神浪子 时间: 2014-9-16 13:44
这下好,搞错对象了,你要说那个劳务公司欠薪不就没人报警了嘛,并不是在谁的地盘闹事就是谁的事,有时候真的是傻傻的分不清呀,这中间转来转去的太多,我很好奇,不知道工人们知道不知道是谁欠他们工资呢?
作者: 隐水色 时间: 2014-9-16 13:47
实事求是,毛主席说的没错儿。
作者: 九子溪水 时间: 2014-9-16 21:03
本帖最后由 九子溪水 于 2014-9-16 21:04 编辑
活生生的教材!支持维权!
作者: 龙神浪子 时间: 2014-9-16 21:04
看来看去还有点问题没想清白,楼主发的帖子我没看过不知道楼主是怎么报导讨薪这件事。下面我假设一下,如果有一天我看到某工地有人讨薪闹事,然后我拍下照片,再来论坛上报导说,某年某月某日某工地有工人闹事讨薪,然后附照片上去以证有图有真相,接下来被大量的网友传播,然后工地所有方找我麻烦,说我造谣,因为欠薪的不是他们,是下面的包工头。那么请问网友们,我是不是犯了造谣罪?就是想了解下,以免以后犯这样的错
作者: 星空物语 时间: 2014-9-17 12:08
说话要事实求实,不能泄私愤,不能捏造伪事.不能超想像借题发挥诽谤
我们跟政府,给单位,提意见最好就是群众一致公认的,影响不好的,事例要有理据论
吃一堑,长一智
作者: 星空物语 时间: 2014-9-17 12:08
说话要事实求实,不能泄私愤,不能捏造伪事.不能超想像借题发挥诽谤
我们跟政府,给单位,提意见最好就是群众一致公认的,影响不好的,事例要有理据论
吃一堑,长一智
作者: 陶者 时间: 2014-9-18 17:18
这个道歉不诚恳,只是澄清的事实,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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