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远安“1.19”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山绿水有人家    时间: 2014-11-12 22:02
标题: 【远安“1.19”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今天在《三峡日报》发布公告,揭开远安“1·19”事故调查处理的盖子。因为事故的复杂性,加上相关调查报告须经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和宜昌市政府批复认定,这一公告历经近10个月才公布。戳图了解详情~




来自:三峡日报
                        

作者: 海阔天空    时间: 2014-11-12 22:25
一大路啊。
作者: 一抹阳光    时间: 2014-11-17 09:15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希望远安腰缠万贯的矿老板们引以为戒,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钱不是万能的,触犯了刑法,终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 青山绿水有人家    时间: 2014-11-17 11:51
一抹阳光 发表于 2014-11-17 09:15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

安全重于泰山

作者: 夏之炎    时间: 2014-11-17 12:55
一抹阳光 发表于 2014-11-17 09:15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

{:soso_e179:}
作者: 夏之炎    时间: 2014-11-17 12:57
“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戒方式。老百姓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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