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发布《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修订版)》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远安论坛 时间: 2015-1-29 18:55
标题: 关于发布《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修订版)》的公告
各位网友:
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论坛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坛发展现状,原《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2009年12月7日实施)已经不太符合论坛发展实际,论坛将修订的管理条例草案于2014年12月在论坛发布并征集网友意见,经修改,现发布实施。
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论坛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版主的管理作用,推进远安论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论坛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远安论坛全体版主。
第三条:版主及版主的产生
版主一般从论坛优秀会员中产生,由会员申请、版主推荐、论坛特邀几种方式产生,特殊版块版主也可与相关团体和组织协商产生。
第四条:版主的申请条件
1、在远安论坛注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发帖不少于100。
2、热爱远安论坛,自愿义务为论坛网友服务,有适度的包容和亲和力;有履行版主职责的精力和时间。
3、对所申请版块有浓厚兴趣,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认真;论坛表现良好,具有一定的论坛管理能力或经验;能对版块的各种情况进行把握和适当地执行管理权限,无严重违规记录。
4、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自愿接受论坛管理团队及网友的监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上的道德及行为规范、论坛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论坛统一管理,自觉维护论坛形象;具备一定的策划、组织和协调能力。
5、自愿接受3个月的试用期;自愿向论坛提供相关真实信息。
第五条:版主的申请与聘任
1、申请人应按照版主申请格式在【站务公告】版块发贴提交版主申请,远安论坛可以根据需要特邀会员担任版主职位,论坛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组织和团体协商产生版主。
2、对于新申请版主和新特邀、协商版主,论坛在以老版主为主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和考察,考察通过后聘任为版主。
3、版主申请通过后,按《国务院关于互联网BBS的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新任版主(包括特邀版主及协商版主)必须向论坛提供以下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QQ、电子邮箱。论坛承诺对以上个人信息保密。
4、新任版主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论坛视版主在试用期间的履职情况决定转为正式版主或取消其版主职务。
5、版主任期为1年,任期期满,本人没有提出辞呈的,视为自动申请续任,版主可以无限期续任
第六条:版主申请格式:
1、论坛用户名:
2、申请版块名称:
3、平均上网时间(小时/天):
4、联系方式(QQ或电子邮件):
5、居住地:
6、在论坛发表过的原创帖链接(3至5个):
7、个人专长或申请该版块版主的优势:
8、曾经担任的论坛职务或经常上的论坛:
9、对版块建设、管理和论坛发展的想法和建议:
第七条:版主的免职
1、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论坛管理制度。
2、挑起事端,做出损害论坛声誉的重大事件。
3、没有履行好版主职责,或管理版块成绩平平,又出现新的更适合的申请人。
4、滥用职权、声望低落或民愤过大。
5、泄露密码或将ID借与他人使用,造成恶劣影响。
6、将现实中的个人矛盾故意引入论坛,且后果严重。
7、连续一个月以上没有登录论坛行使管理义务,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8、对各类严重反动、黄色言论等违法帖子、严重侮辱人格的帖子,以及损害远安论坛(意见建议不在此列)的帖子,故意不删除;恶意删除合规帖子,导致发言帖子丢失,造成恶劣影响。
9、免去版主,由论坛在【站务公告】版块发布发布公告,说明原因。
10、严重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被免职的同时,论坛可封其ID。
第八条:版主的辞职
1、版主任期未满,因种种原因需要辞职时,应当通过【版主办公】版块向论坛申请辞职,说明辞职时间和原因。
2、版主辞职时可以推荐继任人。被推荐者亦应发帖申请,论坛优先考虑任用。
3、任满一个任期,因工作等原因辞职的版主,论坛封为荣誉版主以示感谢,被免职的版主一般不享受荣誉版主称号。
第九条:版主的职责
1、以论坛的长远发展为最高利益,任何冲突,矛盾皆以此为评价是非的准则。自愿接受论坛及网友的监督,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服从论坛统一管理,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自觉维护论坛形象。
2、保证充分的上网时间,一般每月至少在线15小时以上,维护版块秩序、保持版块正常运行。
3、把握好本版的主题,积极发表原创文条,鼓励、指导坛友发表原创帖,正确引导坛友参与讨论。
4、协调版内讨论气氛,调解版内纠纷。
5、宣传推广本坛,努力提升本版人气,提出建议和意见。注重微信微信、QQ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自觉运用新媒体为论坛发展服务。
6、评点本版帖文,向坛友推荐好帖;关注版内会员动向,发现、吸引新人,向论坛推荐版主人选。
7、加强与坛友间的交流,热心回答坛友的问题,提高亲和力。
8、注意论坛事务中有关管理事项的更新并予以配合、实施,关注本坛热点话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协助全坛的工作。
9、遵守发言纪律,对敏感话题保持中立和正确引导;不将版主交流讨论内容公开,不将有关管理界面链接告知非管理人员。
第十条:版主的权利
1、本版管辖范围内的删帖、设置精华、移动、升降、置顶、加亮帖子标题、锁帖等管理权利。
2、提出批评建议、与论坛管理员沟通的权利。
3、宣传自己的权利。
4、组织在线讨论的权利。
5、接受奖励和更大的论坛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论坛部分管理事项的基本准则
1、精华帖
1) 在论坛首发的原创帖,包括文章、随笔、图片、视频等,应有问题意识和独到见解,某方面比较精彩(比如角度、内容、思想性等)。对原创帖和新人所发帖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2)转发的已公开发表的原创性帖文,对本坛、本地特别有借鉴意义或者推动作用等具备有益价值的,应注明有具体的原始出处和相关的版权信息。
2、置顶帖
1) 一般而言,“置顶”应理解为当下本版的话题讨论要点, “置顶”只是建议讨论而非本论坛认可。
2) 也可以是论坛公告或本版公告等重要的站务通知,或者希望更多人知晓的帖文。
3)置顶的期限由版主灵活调整。
3、锁帖(关闭回复)
1)内容空洞无物、纯属灌水、持续时间较长的。
2)老旧帖被恶意顶起且回复内容没有新意却有故意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之嫌的
3)争吵不休多日且已上升到人身攻击且于事无补的。
4、删帖
1)严禁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包括用下流语言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以上严禁帖,应当立即删除,但事先要保存拷贝,事后报论坛备案。本站将视内容违法程度报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配合国家机关追查发贴者。
2)违规帖
(1)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明显失据的言论等,亲身经历请注明。
(2)非论坛广告客户发布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帖(在【交易信息】发布的二手交易信息和在【求职招聘】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除外);签名中带有图片、文字、链接等商业广告内容的。
(3)重复发过三遍以上的主题帖。
(4)恶意攻击损害远安及远安论坛形象的。
(5)使用带有性别、种族歧视、侮辱、猥亵等不雅用户名,用户名中含有广告或其他不符合论坛要求的。
(6)干扰、破坏论坛秩序,恶意灌水,蓄意捣乱 (如一帖多发、连续表情帖、短时间大量无意义灌水或恶意刷屏等)。
(7)未经批准或授权发布QQ群的帖子。
(8)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个人隐私等内容的。
(9)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发表具有恶意竞争行为的帖子。
(10)违反相应版块具体版规规定和其他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
对以上违规帖,应当立即删除。
3)无聊灌水帖
(1)非主题帖,即与版块主题明显不符的帖文,或与版块主题相近,但发在其他相关版块更为贴切的帖文。
(2)发在同一版块每天超过两篇的重复性帖文。对于不同ID所发的重复文条以先发者为据,删除重复性条文。
(3)与主帖内容无关、跟贴聊天的回帖。
对以上灌水主帖,应当及时转移至最相关的版块,无最相关版块的转移至灌水版,恶意灌水的,应当直接删除。对灌水回帖直接删除。
4)垃圾帖
(1)恶意灌水帖。
(2)标题或内容含有大量刺目符号、排版混乱、图象不能显示或过慢等严重影响版块美观的帖。;
(3)主要内容为网址链接宣传的帖文。
(4)同一ID多个无意义的顶帖(比如手势)、空帖、试发帖。
(5)发在文字版块与主题无关的配图。
对以上垃圾帖,应当及时予以删除,或删除不当链接和图片。
对严禁帖、违规帖、灌水贴、垃圾贴,在无需解释的情况下,版主和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删除或转移。对删除或转移工作量小的,可在事后通知作者本人,说明原因并予以提醒、警告,工作量大的,也可以不予通知。情节严重的用户,版主可向管理员申请屏蔽其一定时间的发言权或禁止登录论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永久屏蔽其发言权,封其ID或IP地址。对不好把握的帖子,是否删除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版主投诉
版主对论坛管理提出意见建议须在【版主办公】提出,若因在履行职责或进行其他论坛活动,与管理员、版主或网友发生纠纷或产生质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版主之间、版主与管理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可通过QQ沟通,或在【版主办公】提交意见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版主身份或马甲在外相互攻击,破坏管理秩序及管理团队的团结性。
2、版主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网友发生纠纷,应本着“沟通为上”原则,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导致事态扩大。
3、版主在进行论坛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通过QQ或【版主办公】及时向论坛通报,以得到管理团队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版主考核
1、版主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考核以每月发帖和管理数据为主要依据,按月公布版主工作数据;年度考核以当年各个月度的考核数据为主要依据,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2、新任版主只统计数据,不参加当年考核,统计数据可用于新任版主试用期的考察。
3、月度考核,版主至少要发主题帖2条以上,回复 30 条以上,视为发帖合格,管理达到5次以上视为合格,对不合格版主,论坛在公布数据时给予警示。
4、年度考核,在当年月度考核汇总数中据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定优秀,年度发帖数达不到300、或者管理数据极低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5、被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版主,论坛给予物质、资金、或者积分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版主,论坛取消其版主权限。
第十四条: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远安论坛,远安论坛有权进行适时修改及完善。
2、本条例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自行废止。
远安论坛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 全 监 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 组织网络管理员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5. 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6. 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7. 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
8. 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9. 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10. 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11. 检查时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见附页)的标准执行。
12. 如发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见附页)的言论及信息,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管理员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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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几 时间: 2015-1-29 19:16
很好,支持 !
作者: 低头的温柔 时间: 2015-1-29 20:03
很全面,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作者: 九子溪水 时间: 2015-1-30 08:28
全面具体,操作性强。遵守之。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1-30 09:07
已阅
作者: 深山百合 时间: 2015-1-30 09:53
支持并严格遵照执行。
作者: 新版新人 时间: 2015-1-30 09:54
没有规矩,没有方圆。操作性看起来很强,自我要求提高了。
作者: 天涯鄂沮客 时间: 2015-1-30 11:33
认真学习,努力做到,再接再厉~
作者: 春漫岭上 时间: 2015-1-30 16:28
认真读过。
作者: 说一说 时间: 2015-2-4 15:13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作者: 说一说 时间: 2015-2-4 15:14
即将实施。
作者: 说一说 时间: 2015-2-4 15:24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作者: 日古子 时间: 2015-2-5 08:47
好制度,虽然是版主条例,其实可以看出对网友的要求。
作者: 我是看客 时间: 2015-3-5 08:48
学习。
作者: 孙金栋 时间: 2016-4-25 21:47
挺好。
作者: 孙金栋 时间: 2016-4-25 21:47
有机会申请管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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