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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程序(一)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本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收集证据 考试工作人员应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规事实应由2名监考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物证,应予暂扣,或拍照备查。 (二)规范记录 监考员应及时在《湖北省普通高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上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交考生签名确认后,2名监考员分别签名(考生拒不签名的,2名监考员签名有效)。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记录并签名。 (三)告知送达 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当场填写《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考生处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三联,由考点违规处理人员填写,经送达人、接收人、巡视员签名后,考点联留考点备查,考生联现场交考生,省考试院联由考区考试机构随答题卡上交教育考试院。无法当场送达的,应于考试结束后7日内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 (四)材料报送 考试结束后,考点将《湖北省普通高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随同考生答卷一起送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由后者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 二、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发现考生违规无须取消违规考生考试资格;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理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行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监考员按规定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暄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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