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15高考考风考纪教育专贴 [打印本页]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4:24
标题: 2015高考考风考纪教育专贴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合格高等学校学生的重要考试,也是社会人员流动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渠道。高考的公平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2015年,我省普通高考报考人数达36.8万余人,仍然保持了较大规模,高考工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不减。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公平、社会公平问题被摆到了更加突出和特殊的位置。另一方面,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少数地方呈现出团伙化、高科技化态势,考风考纪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此外,由于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的考试事故也屡有出现,或给高考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突发事件。这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高考考生多为应届生和毕业不久的往届生,其价值观仍处于形成时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考试观,是可期可成的,关键在于教育活动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确保每个考生知晓考规要求,诚信应考。因此,加强教育引导,形成诚实应考、作弊可耻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十分重要。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4:29
诚信应考 公平竞争
——致全省普通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及家长: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将开始。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并让考生顺利考出好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倡议: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基本制度,确保考试公平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也是教育公平原则的要求。教育考试部门一直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应考的良好风气,同时,对在高考中违纪作弊的考生坚决予以处罚。
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规定:违纪者取消单科考试成绩;作弊者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对其中①组织团伙作弊,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种严重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外,同时停止其参加该项考试1-3年,乃至停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触犯刑律者还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伴随终身。
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考共处理违规考生68人,其中:携带规定以外物品3人,考试过程中旁窥2人,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1人,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3人,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10起,抄袭他人试题答案7人,由他人代考19人,携带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19人,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2人,伪造身份证由他人代考1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现决定对10名违纪考生给予取消单科考试成绩的处理;对 55名作弊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的处理;对2名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1名持伪造身份证由他人代考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停考一年的处理。
2015年,我省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省教育考试院将继续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新举措,重点打击包括请“枪手”代考及利用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的行为:
一是使用身份证识别仪鉴别考生身份真伪,以杜绝请“枪手”代考行为。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核对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时对疑似代考者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设备鉴别身份,禁止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等。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防止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及代考。考生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检查及考场签名,考场统一配挂无声挂钟,禁止考生携带计时工具或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按照“统一购置、有偿使用、用后归己”原则,考场统一配发考试文具,禁止考生自带文具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前,不得带走文具等。
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利用现代科技反制高科技作弊。考场内配备手机屏蔽仪等防作弊工具,防止考生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作弊;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全方位、全时段视频监控录像,对发现的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各位考生2015年普通高考顺利,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示:
1.仔细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注意事项”及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避免无意识犯规,更不能违纪作弊。
2.认真保管好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将不能进场考试。
3.严格按试题要求填涂和选答选考题。错误填涂或不填涂题号信息会影响评卷和自己的成绩;对选考题多做的按所做第一题进行评卷和给分。
4.不要参与作弊。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
5.进考场时不要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文具、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存储设备、手机及其它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
我们真切希望所有考生自尊、自强、自信,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公平竞争,诚信应考。衷心祝愿全体考生在2015年的高考中交出满意答卷,考出好的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5月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4:35
案例1:2006年6月,山西定襄高考泄密事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事发经过】
2006年高考前,高考监考员、定襄县南关学校教师徐建国应定襄中学教师王柏峰的要求,与王柏峰预谋在高考中帮助王的表弟张鹏作弊。2006年6月7日早上,徐建国收受王柏峰送的现金4500元。
6月7日8时25分,徐建国与同组的监考员刘淑琴领取17考场语文试题后,去考场的途中,徐建国以忘了拿考务工作袋为由,私出禁区到定襄中学樊亚南家,将客观试题拆封取出,让等候在此的定襄中学教师樊亚南、刘斌峰看了约两分钟时间,之后徐建国将试题装入题袋并重新封好后返回。此时,刘淑琴吃惊地发现,徐建国手里拿着考务袋,腋下还夹着一个试题袋,她的心猛地跳了一下,仔细检查徐建国离开时交给她的试题袋,发现的确少了一个客观题试题袋。二人匆匆进入考场后,根据分工刘淑琴负责启封客观题试题袋。当她检查试卷袋时,发现客观题试卷袋有拆封并又重新密封过的痕迹,便问徐是怎么回事。徐张皇失措地说自己没动过,拿来就是这样。刘淑琴将信将疑,思来想去,她初步判断,试题袋肯定被人动过,有作弊的嫌疑。她越想越害怕,最终决定向上级领导汇报。随后,徐建国等人被警方控制,忻州市纪委监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初步了解,试题徐、刘二人看过再未扩散,所以立即安排预备监考员接替徐监考,考试正常进行。
【事发原因】
这既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的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教育考试机构监管不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案件。
【处理结果】
4名涉及泄密的当事人被判刑,1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徐建国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柏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樊亚南、刘斌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定襄县政府县长助理、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石效忠,副局长李春明、朱宝田,定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跃清,定襄县招办主任王宪忠、副主任詹祥生,定襄中学校长张文玉等15人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分别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4:39
案例2:2008年浙江考生携带手机被取消各科成绩事件
【事发经过】
2008年高考期间,浙江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考生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都将作为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的处理,并被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008年高考结束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 “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
收到申诉材料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查看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认定考生的违规事实是明确的:一、考生已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二、考试过程中手机振动,且有来电显示。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毎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特地就“考试过程中考生手机开机状态是否认定为使用手机”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作了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复函(教试中心函【2008】79号)称:“考生进入考场后未按照规定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而将其随身携带或者将其装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在该通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下,无论考生是否接听,均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理。”即应认定考生考试作弊,对叶××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
【处理结果及警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生被取消该次考试各科考试成绩。2012年以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通讯工具违规有携带和使用之区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使用通讯工具的,“该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012年修订并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通讯工具违规的处罚力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除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因此,考生应特别注意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旦带入,不论是否有意,也不论是否使用,最轻的处罚是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
作者: 深山百合 时间: 2015-4-23 14:39
处理的好,看他们以后还敢不敢作弊。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4:41
案例3:2008年监利6名家长涉嫌参与高考作弊被抓事件
(来源:搜狐新风、中华文本库、中国教育报)
【事发经过】
2008年湖北监利县警方破获一起有组织的高考作弊案。10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其中包括6名向作案者购答案的学生家长。
监利外国语学校是当地一所民办中学,当年有100余名考生参加高考。6月7日,高考第一天,监利警方在考场外控制一名涉案男子,搜出了一部电台及相关设备。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又控制了参与作弊的6名考生家长。
据监利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6月7日晚11时左右,当地移动公司电话报案,称位于监利县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电话中断,怀疑有人破坏移动通信设备。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架设在学校斜对面的监利县交通局楼顶,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
在监利县交通局大院内,民警发现一辆武汉牌照的别克车停在院内,现场有2名男子,车子后备箱内有一台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经调查,其中一名司机姓章,另一人名叫陈力,今年24岁,毕业于西安某大学。
据陈力交待,和他一起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的还有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高考前夕,他们便在翔宇学校周边租住,准备好手提电脑、基地电台,给校内考生传递高考答案,每门课收费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7日上午,陈力一伙人躲在别克车内传递答案,但没有成功。他们怀疑附近的通信设施干扰了发射频率,便撬开交通局办公大楼东侧门,攀爬至楼顶,将移动通信发射锅卸下,并剪断了通信光缆,造成通信信号中断13小时。 在监利城区宋家湾的租住处,警方将另外两人抓获,他们是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潘某、王某,学的专业是电子软件工程。据3人交待,他们是受一名叫刘勇的监利人指使传递高考答案。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时刘勇也在场。警方赶去时,刘勇已逃跑。 此次行动中,警方共控制2名“枪手”、2名传送答案的男子、一名联系人、6名参与作弊的学生家长等10余人。
【处理结果及警示】
本次高考舞弊案中,涉案人员陈某、两名监利籍武汉某高校学生潘某、王某等人均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破坏通信设施罪被拘留并判刑;潘某、王某也被就读高校取消学籍;6名考生家长被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4:45
案例4:2008年甘肃天水高考替考事件 (来源:新华网、中华文本库、中国教育报)
【事发经过】
6月7日上午高考第一门语文开考前10分钟,甘肃天水九中98考场一考生在考卷上填写姓名后,又看了看身份证,随即涂改为“燕涛”。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监考教师胡喜君的注意。胡喜君发现,考生准考证和存根上的留底是同一照片,但身份证和留底存根的照片却不同,并且考生本人和准考证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人。胡喜君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巡场的九中校长。“燕涛”被考场执勤的民警带走。随后,天水市监察、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这一集体舞弊案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08年高考期间在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9个考点共有替考生31人。其中属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学生替考的15人,属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其本人参考的14人,属天水籍考生由山东籍学生替考的2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与被告人霍继刚共谋从山东省阳谷县向天水市办理高考异地跨省报考事宜后,被告人霍继刚先后向蒋鑫提供了16名山东阳谷籍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期,被告人蒋鑫又与山东阳谷籍人王梦义共谋后,由王梦义联系了山东籍4名学生到天水参加高考,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4人相关情况。同年8月,被告人赵晓峰与山东籍犯罪嫌疑人王继乐共谋后,由赵晓峰出面委托蒋鑫为山东籍8名考生办理了报名事宜,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8人伪造的天水籍户口及身份证。被告人蒋鑫分别接受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三人的请托预谋办理高考跨省"移民"考生共计28人。
尔后,被告人蒋鑫本人通过中间人在麦积公安分局琥珀等5个派出所为19名山东考生违规办理了虚假的天水市麦积区户口及身份证。这期间,被告人蒋鑫本人通过中间人向琥珀派出所所长刘小斌(已另案判处)行贿人民币现金1.23万元,向甘泉派出所民警贾旭东行贿1万元,向中滩派出所户籍员邹荣行贿人民币2000元。此外,被告人蒋鑫又为其女儿及山东籍考生张宇从社会上非法获取了伪造的麦积籍户口及身份证。
2007年11月,被告人蒋鑫与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考务教师张红举联系后,并取得该校校长黄鸿福(两人均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另案处理)的同意,为山东籍18名考生在该校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张红举在明知蒋鑫提供的18名考生未在本校就读,无本校学籍、学号、考生档案,且在18名考生未到校接受审查的情况下,即给该18名考生造册报名,并出具了由张红举等人签字的相关手续,从而使18名考生获得了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并参加了2008年高校招生考试。2007年12月下旬某日,蒋鑫在黄鸿福的办公室给黄现金3000元。2008年2月,张红举在其家中非法收受被告人蒋鑫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取得天水市第六中学校长刘彦博、考务教师曹宁真的同意后,为山东籍12名考生办理了报名手续。与被告人蒋鑫在天水办理高考报名相关手续的同时,被告人霍继刚本人或指使魏成甲在山东阳谷分别寻找了阳谷籍高二年级12名学生预谋为他人替考。被告人蒋鑫委托霍继刚为其女用天水籍考生霍某寻找替考考生。在逃嫌疑人王梦义又由其本人或由考生家长联系了4名考生为他人替考。
2008年6月2日至4日,被告人霍继刚及14名考生,以及12名替考生分批来到天水。被告人魏成甲等人将从蒋鑫处拿到的18名考生的准考证向学生进行了发放。2008年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梦义组织山东阳谷籍4学生来天水后,从蒋鑫处拿到了4人的准考证。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继乐组织阳谷籍8名考生来到天水,被告人赵晓峰从蒋鑫处拿到8人准考证后交给王继乐。至此,这些高考"移民"在天水参加了2008年高考。
【事发原因】
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严重团伙作弊案件。其根本原因在于少数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户籍民警的严重违法乱纪,以及教育系统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和严重失职渎职。
【处理结果】
根据甘肃省检察院、天水市检察院、麦积区检察院的调查取证,麦积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对琥珀派出所所长刘小斌、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兆鹏、甘泉派出所民警贾旭东、中滩派出所协管人员邹荣、麦积区第三职高考务教师张红举等5人依法刑事拘留;对麦积区招考中心副主任、区招生办主任万录明,麦积区招生办副主任刘永强,麦积区第三职高校长黄鸿福等3名涉案考务责任人取保候审。对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以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1年6个月、1年和拘役5个月。
天水市政府对该事件主管部门——天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招生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负有领导责任的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田彬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麦积区副区长王晓琴和秦州区副区长蒋小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为高考移民考生办理户籍的公安机关11名有关人员分别处以党内撤职、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天水市教育系统有17人涉案被严肃处理。其中,麦积区和秦州区的教育局局长、主管招考工作的副局长均被处以行政记过等处分,两个区的招生办主任、副主任被处以行政撤职等处分,麦积区第三职高校长及两位副校长,天水六中校长,霍家川小学校长均被行政撤职或免职,涉案的有关教师也被开除公职。以上部分涉案人员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5:03
案例5:2010年河北277名高考生身份造假被取消成绩
【事发经过】
2010年7月6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接到考生对部分“煤企青年”报名资格弄虚作假的实名举报。经调查核查,在411名“煤企青年”高考考生中,有204名考生不是煤炭企业职工,报名时提交的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和定向培养协议均属伪造。另外还有12名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8月17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其余195名考生重新填报了志愿,投档后院校实际录取184人。8月22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再次接到考生实名举报,又有73名考生被证明不符合“煤企青年”的报名条件。河北省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成立了由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考试院纪检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分别与相关煤炭企业负责人谈话,并查阅了用工合同、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等材料,认定共有277名考生不是煤炭企业职工,不符合“煤企青年”的报名条件,报名时提交的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和定向培养协议均属伪造。
【事发原因】
作假考生主要是石家庄市裕华区胜文和华通两个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生,两个学校的办学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蓄意在考生身份上造假,学校、考生与部分中小煤炭企业一同伪造了报考所需的证明材料,从而通过了基层报名机构的资格审查。
【处理结果】
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据此,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对录取前查出的204名作假考生取消了高考成绩;对已被录取的73名作假考生取消了高考成绩并通知高校取消了其录取资格。另有13名考生自动放弃报名、录取资格。
石家庄教育部门还依法取缔了两所学校办学资格,责令学校退还学生学费。公安部门对办学者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5:23
案例6:2011年丹江口市高考考生向某携带“助听器”作弊事件
【事发经过】
2011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考试过程中,十堰市丹江口红旗中学考点监考教师发现考生向某神色异常,便用安检设备对其再次进行检查,在其耳内发现疑似作弊器材。考试结束后,红旗中学考点对其作出了“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处理,并上报逐级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其后,考生向某及其家长提出申诉,辩称考生听力受损,考点发现的向某携带的器材为助听器。为此,省教育考试院请专业部门对该疑似作弊器材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器材为无线接收设备,而非考生所言的助听器;同时教育考试院还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该生考前并未出现听力受损的情况,而且考前高考体检结果显示向某听力正常,考生也未就听力受损申请英语科目考试佩戴听力助听器,或免试外语听力测试。
【事发原因】
考生为艺术类考生,考前因离校参加专业考试和培训,缺乏有效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引导;考生家长参与作弊,心存侥幸,试图辩称助听器,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和专家鉴定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判定该生携带和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取消其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普通高考报考资格。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5:25
案例7:2012年普通高考蕲春无线电作弊事件
【事发经过】
高考前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收到听众的电话反映,湖北蕲春有人在兜售无线电作弊器材。记者赶到蕲春暗访调查发现,作弊器材是通过熟人圈子销售,在高考开考当天,确实有人用无线电传输设备传送高考答案。
6月7日上午,从耳机里确认听到传送高考答案后,中国之声记者迅速向公安和教育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公安、教育部门迅速行动,案件迅速告破。当地考试机构配合警方在数学考试结束后,最终发现并端掉了这一利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高考答案的团伙,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作弊设备笔记本电脑、发射器各1部,对讲机2部,未售出接收器5部。
由于新闻广泛传播,此案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国家领导人对此案进行了批示,要求严查。
【事发原因】
考区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化考点考试(尚未建成),考前诚信应考教育不够,特别是对艺术、体育类考生因为离校参加专业培训,缺乏有效的教育和引导;考场入门安检流于形式,未查出考生携带的含金属的作弊工具。
【处理结果】
对于在考场中发现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并在考前教唆同学购买作弊设备的考生李鑫(其哥哥为贩卖作弊工具者),根据教育部33号令对其作出取消各科、各阶段成绩,停考3年的处理,涉案其他人员交司法部门处理。县政府对出现无线电作弊案的漕河镇中考点的主考、县政府督导室主任柴松涛同志,县教育局保卫科长李先维同志予以停职;对该考点三位副主考(县教育勤办副主任姜宝贵同志、县招生办副主任吴向东同志、漕河镇中校长刘远坤同志)予以诫勉。事后县教育局局长、考试机构负责人调离原岗位工作。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5:28
案例8:2013年钟祥三中考点考生家长围殴监考教师事件
【事发经过】
2013年6月7日下午,我省普通高考钟祥市第三中学艺术、体育考点一李姓监考老师没收了一赵姓考生违规携带的手机。考试结束后,该考生家长因不满其子作弊被抓,在李姓监考教师返回驻地途中打了其一拳;6月8日中午,一名尹姓考生家长再次因同样原因殴打一钱姓监考员。6月8日下午考试结束后,该考点部分考生和家长又围堵考点办公室,致使监考员滞留考点办公室长达数小时,直接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和试卷安全。
事件发生后,省教育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国家教育考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迅速采取措施:一是请省公安厅协助,组成工作专班于7日晚连夜赶往钟祥,协调当地政府处理此事,采取有效安保措施切实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试卷安全。二是请派驻现场的省无委办加强对无线作弊信号的跟踪和拦截,并配合当地警方破获作弊团伙1个,逮捕作案嫌疑人3名,收缴无线电信号发射装置1套。三是督促涉案地区考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考场考风纪管理,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四是根据案件侦办结果,督促有关单位依规惩处涉案人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事发原因】
殴打监考教师、“围堵”考点这一偶然事件背后有其必然因素,反映出少数教育和考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法制观念缺失、违法参与考生作弊,暴露出钟祥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特别是6月7日上午发生考生家长殴打监考教师事件后,当地有关部门重视不够,态度不坚决,行动不果断,处理滞后,直接导致了事件的恶化。
【处理结果】
根据侦办和调查结果,钟祥市公安局对2名殴打监考教师的考生家长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钟祥市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教育局局长杜传家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钟祥市第三中学校长吴定虎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校长职务;给予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王虎(分管考务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教研室主任、钟祥市第三中学考点主考刘东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钟祥市第三中学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常继国撤销职务处分。市教育局给予为考生传递贿款的钟祥市第三中学教务员李先梅解聘处分,给予为考生介绍作弊团伙的钟祥市第三中学高三(1)班班主任李海解聘处分。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给予钟祥市第三中学考点红牌处罚,处罚期限为2年;给予钟祥市考区黄牌警告,处罚期限为1年。取消钟祥市第三中学红牌处罚期内普通高考考点资格。取消钟祥市考区2015年艺术、体育考试组考资格。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4-23 15:30
案例9:2014年四川考生偷拍高考试题 14人被判刑 (来源:华西都市报)
【事发经过】
张贝,南充市西充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初,张某邀约林某等三人一起在互联网上贩卖2014年高考答案牟利,四人商定由林某负责购买偷拍试题的手机、无线网卡等器材,张贝在互联网上收集与高考相关的各类信息、招揽偷拍试题的人员和找寻做试题的人。随后,张贝通过QQ,联系上了假装为弟弟购买答案的2014高考应届考生陈宏,陈某答应负责做高考试题,每科报酬2万元。
2014年4月,张贝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小峰,双方约定,由小峰进考场偷拍高考试题传给张某,小峰的报酬则是免费获得高考答案。
2014年6月7日,小峰带上张某提供的设备,进入到了考场。通过手段,小峰成功躲过了金属探测仪,通过接收到的信号,将拍摄到的高考试题传给了张某。
接收成功后,张某将试题发给了湖南长沙帮助陈某接收题目的临时“中转站”,随后,题目被传送到了远在大连的“枪手”手中。收到枪手传来的答案,张某将答案转发给了已经付款的买家。
6月8日,国家有关部门在网上监测到高考语文真题泄漏,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漏题点在广安市。第二天,广安市警方介入调查。一个星期后,年仅19岁的广安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峰被民警锁定。
“我们发现团队成员通过网上沟通,熟悉后再交换电话号码,作弊人员涉及多个省份的大学生。组织者在成都进行联系、安排分工,漏题点在广安,由一名学生带上作弊器材进入考点拍摄试题。”参与调查的民警说,考试题目通过通讯手段传输到位于长沙的“中转站”,再由专人传给大连某大学的“枪手”手中。案发后,参与作弊过程的14人均被逮捕。
【处理结果】
2015年3月1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高考作弊案。14名涉案人员,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仅19岁。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涉案人员有秘密窃取高考试卷的共同故意,按照事先分工,具体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且该案作案环节紧紧相扣,缺一不可,故并未划分主、从犯。
最终,小峰因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他一同被判刑的14人中,还有8名名牌大学在校本科学生,2名大专学生,2名2014年应届考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 早雪 时间: 2015-4-23 21:21
早宣传,早知道。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5-8 14:28
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程序(一)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本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收集证据
考试工作人员应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规事实应由2名监考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物证,应予暂扣,或拍照备查。
(二)规范记录
监考员应及时在《湖北省普通高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上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交考生签名确认后,2名监考员分别签名(考生拒不签名的,2名监考员签名有效)。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记录并签名。
(三)告知送达
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当场填写《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考生处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三联,由考点违规处理人员填写,经送达人、接收人、巡视员签名后,考点联留考点备查,考生联现场交考生,省考试院联由考区考试机构随答题卡上交教育考试院。无法当场送达的,应于考试结束后7日内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
(四)材料报送
考试结束后,考点将《湖北省普通高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随同考生答卷一起送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由后者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
二、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发现考生违规无须取消违规考生考试资格;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理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行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监考员按规定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暄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5-8 14:32
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程序(二)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员及时通知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试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2. 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认定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监考员应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准考证送交楼层协管员,楼层协管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5-8 14:43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在普通高考中加强安全检查的通知
鄂教办〔20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在各级招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考试安全平稳,考风考纪良好。但由于现代化通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社会环境趋于复杂,考试安全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特别是利用手机、互联网以及其它高科技手段作弊防不胜防。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建立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在普通高考中开展安全检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考试安全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工作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设计,分工负责,设立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具体工作,制订有效的工作方案,确保普通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部署,严格操作管理
为确保普通高考安全平稳进行,从2010年开始,我省将在普通高考中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周密安排,精细操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安全检查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要抓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在考前考生查看考场,考试期间考生入场,以及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严格按要求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测,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及其它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严肃工作纪律,狠抓工作落实,使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在考前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及考点特别是监考人员,要狠抓落实,严格按要求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考点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案(事)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工作滞后,没有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考试安全出现重大隐患和危害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甚至以某种借口帮助考生逃避安全检查,或利用安全检查从事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监考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出现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考区考点及其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以“诚信考试”、“平安考试”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风尚,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对重大违规事件,要妥善处理,适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炒作误导,努力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
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相互配合,完善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狠抓落实,务求在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使教育考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5-8 14:47
湖北省普通高考安全检查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1.考前4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安检前,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在通过安检后,方可进入考场。安检的同时,监考员甲负责保管试卷,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2.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袜内等。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必须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
4.监考员在检测中发现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自带文具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收缴并交考点办公室;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场的地方。
二、安全检查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的安检应采用“声音报警”模式,考试开始后的安检应采用“振动报警”模式。
2.所有考生均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3.已经通过安检的考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需再次进行安检。
4.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的考生,其轮椅、拐杖、绑带、夹板等医疗器械均应接受安检。
5.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高考体检医院出示的证明。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5-8 14:48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参考时考生不得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内挂钟的时间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三、每科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生必须使用规定的文具答题,不得自带文具入场。只有在外语科目考试结束时才能将规定的文具带出考场,其它科目考试结束时应将文具整理好放在课桌上。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等项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配合监考员做好各科签字(笔迹采集)工作。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选考题所做题目的题号必须与所涂题目的题号一致。
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目14∶45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出场考生直接到考点安排的休息室等候,等候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非选择题只允许用规定的签字笔作答,作图只能用规定的铅笔或规定的签字笔)和纸,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5-5-12 10:32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 普通高考务工作的通知》(鄂高考【2015】12号)明确规定,考生“着装严禁携带含金属成份的饰品,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各位考生及考生家长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考生参加考试时穿不需皮带、无金属饰物的服装,不携带无用物品,如书包、手表、眼镜盒等;不佩戴饰品、金属发夹、钥匙串等物品,不携带硬币等其他金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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