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远安县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九子溪水    时间: 2016-3-10 07:24
标题: 远安县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本帖最后由 九子溪水 于 2017-5-25 16:52 编辑

                       远安县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远安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县域内各个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联合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联合会奉行友爱、奉献、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县文明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15号七彩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城乡居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四) 为城乡发展、科技普及、医疗卫生、法律宣传、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抢险救灾、文明交通、美丽乡村、环境保护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与县内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积极发展爱心企业单位入会。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域内志愿服务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联合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联合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名誉主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联合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主席;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联合会名誉主席、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联合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公益事业,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
(二) 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提名推荐副主席、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选举;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提名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费(每个会员单位暂定每年会费3000元);
(二)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县文明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明办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  3 日第一次会员代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3月3日







作者: 率先捶饭    时间: 2016-3-10 09:30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作者: 春漫岭上    时间: 2016-3-10 09:53
读过。
作者: 深山百合    时间: 2016-3-10 12:42
已阅。
作者: 双木    时间: 2016-3-11 22:32
支持曹主席的联合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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