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16普通高考考风考纪教育宣传专帖 [打印本页]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39
标题: 2016普通高考考风考纪教育宣传专帖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合格高等学校学生的重要考试,也是社会人员流动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渠道。高考的公平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2016年,湖北省普通高考报考人数达36.1万余人,仍然保持了较大规模,高考工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不减。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公平、社会公平问题被摆到了更加突出和特殊的位置。另一方面,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少数地方呈现出团伙化、高科技化态势,考风考纪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此外,由于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的考试事故也屡有出现,或给高考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突发事件。这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高考考生多为应届生和毕业不久的往届生,其价值观仍处于形成时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考试观,是可期可成的,关键在于教育活动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确保每个考生知晓考规要求,诚信应考。因此,加强教育引导,形成诚实应考、作弊可耻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十分重要。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41
诚信应考 公平竞争
——致全省普通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及家长: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将开始。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并让考生顺利考出好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倡议: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基本制度,确保考试公平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也是教育公平原则的要求。教育考试部门一直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应考的良好风气,同时,对在高考中违纪作弊的考生坚决予以处罚。
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规定:违纪者取消单科考试成绩;作弊者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对其中①组织团伙作弊,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种严重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外,同时停止其参加该项考试1-3年,乃至停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触犯刑律者还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伴随终身。
2015年湖北省普通高考共处理违规考生24人,其中:考试期间发现的携带规定以外物品2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3人,考试过程中旁窥2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5人,抄袭他人试题答案4人,携带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3人,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1人;举报调查核实的考试过程中旁窥4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现决定对11名违纪考生给予取消单科考试成绩的处理;对 12名作弊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的处理;对1名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的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停考一年的处理。上述处理结果全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016年,我省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省教育考试院将继续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新举措,重点打击包括请“枪手”代考及利用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的行为:
一是使用身份证识别仪鉴别考生身份真伪,以杜绝请“枪手”代考行为。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核对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时对疑似代考者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设备鉴别身份,禁止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等。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防止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及代考。考生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检查及考场签名,考场统一配挂无声挂钟,禁止考生携带计时工具或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按照“统一购置、有偿使用、用后归己”原则,考场统一配发考试文具,禁止考生自带文具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前,不得带走文具等。
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利用现代科技反制高科技作弊。考场内配备手机屏蔽仪等防作弊工具,防止考生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作弊;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全方位、全时段视频监控录像,对发现的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各位考生2016年普通高考顺利,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示:
1.仔细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注意事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涉考内容,避免无意识犯规,更不能违纪作弊。
2.认真保管好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将不能进场考试。
3.严格按试题要求填涂和选答选考题。错误填涂或不填涂题号信息会影响评卷和自己的成绩;对选考题多做的按所做第一题进行评卷和给分。
4.不要参与作弊。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
5.进考场时不要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文具、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存储设备、手机及其它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
我们真切希望所有考生自尊、自强、自信,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公平竞争,诚信应考。衷心祝愿全体考生在2016年的高考中交出满意答卷,考出好的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44
考前注意事项
1.了解考试纪律,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诚信参加考试。
2.自觉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3.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必须携带,缺一不得入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考场。
4.违禁物品禁带。不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如无意中携带有关违禁物品的,在开考前主动交出,否则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
5.主动配合检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监考人员会询问考生并要求考生出示相关金属物品,并对原检查部位再次复检,确定无禁带物品后,考生方可入座。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6.不带金属首饰。最好不要穿有金属纽扣或饰品的衣服和鞋子,以免探测器报警影响进场速度,避免因检查时间长而造成考前的心理紧张。
7.要提前熟悉考点环境以及自己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
8.注意饮食卫生,劳逸结合,并做好应试的心理准备等。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45
考试过程中注意事项
1.自觉、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考点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答,提前交卷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2.仔细核对答题卡(卷)。考生领到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后,须检查卷卡类型、条形码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须立即报告监考员;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等栏目。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3.遵守答题规范。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将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2B铅笔绘、写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视为违纪。
4.看清考题要求。作答选做题时,必须按试卷要求选择规定数量的题数、并在相应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如考生实际作答数超过规定的作答题数,则按作答的第一题计分。
5.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其他用品等;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6.考试终了信号发出,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53
考场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参考时考生不得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内挂钟的时间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三、每科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生必须使用规定的文具答题,不得自带文具入场。只有在外语科目考试结束时才能将规定的文具带出考场,其它科目考试结束时应将文具整理好放在课桌上。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等项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配合监考员做好各科签字(笔迹采集)工作。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选考题所做题目的题号必须与所涂题目的题号一致。
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目14∶45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出场考生直接到考点安排的休息室等候,等候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非选择题只允许用规定的签字笔作答,作图只能用规定的铅笔或规定的签字笔)和纸,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56
湖北省普通高考答题卡填写说明及考生条形码粘贴办法
一、答题卡填写说明:
1. 我省普通高考及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所有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为了适应网上评卷,各科目实行卷卡分离,主、客观题均答在一张专用答题卡上,外语科答题卡为A4幅面,语文、数学、综合科目为A3幅面。答案直接写在答题卡上。客观题(选择题)答案用2B铅笔在答题卡客观题填涂区域内填涂,主观题(非选择题)答案在答题卡各题指定区域内书写,超出指定区域的答案无效。
2. 答题前考生在答题卡的指定区域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试卷类型,并将本人准考证号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
3. 考生答题须使用考点统一提供的文具,非选择题答题卡作答时用统一提供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作图用2B铅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
4. 严禁在各题目黑色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标记。答题卡一律不得折叠,不要弄破。
二、考生条形码粘贴办法:
考生应对监考员下发的准考证号条形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粘贴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
若发现条形码上所打印的姓名、报名号、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情况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监考员应及时将错发的条形码更换正确,交由考生核对无误后再粘贴。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0:57
湖北省普通高考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1.考前4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安检前,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在通过安检后,方可进入考场。安检的同时,监考员甲负责保管试卷,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2.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袜内等。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必须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
4.监考员在检测中发现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自带文具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收缴并交考点办公室;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场的地方。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1:02
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办法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
一般情况下,发现考生违规无须取消违规考生考试资格;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理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行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监考员按规定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暄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员及时通知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试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2. 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认定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监考员应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准考证送交楼层协管员,楼层协管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1:07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涉考内容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 春漫岭上 时间: 2016-5-5 14:12
有考生的认真读读。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42
案例1:2008年浙江考生携带手机被取消各科成绩事件
【事发经过】
2008年高考期间,浙江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考生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都将作为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的处理,并被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008年高考结束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 “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
收到申诉材料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查看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认定考生的违规事实是明确的:一、考生已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二、考试过程中手机振动,且有来电显示。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毎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特地就“考试过程中考生手机开机状态是否认定为使用手机”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作了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复函(教试中心函【2008】79号)称:“考生进入考场后未按照规定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而将其随身携带或者将其装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在该通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下,无论考生是否接听,均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理。”即应认定考生考试作弊,对叶××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
【处理结果及警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生被取消该次考试各科考试成绩。2012年以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通讯工具违规有携带和使用之区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使用通讯工具的,“该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012年修订并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通讯工具违规的处罚力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除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因此,考生应特别注意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旦带入,不论是否有意,也不论是否使用,最轻的处罚是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47
案例2:2008年监利6名家长涉嫌参与高考作弊被抓事件
(来源:搜狐新风、中华文本库、中国教育报)
【事发经过】
2008年湖北监利县警方破获一起有组织的高考作弊案。10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其中包括6名向作案者购答案的学生家长。
监利外国语学校是当地一所民办中学,当年有100余名考生参加高考。6月7日,高考第一天,监利警方在考场外控制一名涉案男子,搜出了一部电台及相关设备。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又控制了参与作弊的6名考生家长。
据监利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6月7日晚11时左右,当地移动公司电话报案,称位于监利县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电话中断,怀疑有人破坏移动通信设备。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架设在学校斜对面的监利县交通局楼顶,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
在监利县交通局大院内,民警发现一辆武汉牌照的别克车停在院内,现场有2名男子,车子后备箱内有一台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经调查,其中一名司机姓章,另一人名叫陈力,今年24岁,毕业于西安某大学。
据陈力交待,和他一起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的还有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高考前夕,他们便在翔宇学校周边租住,准备好手提电脑、基地电台,给校内考生传递高考答案,每门课收费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7日上午,陈力一伙人躲在别克车内传递答案,但没有成功。他们怀疑附近的通信设施干扰了发射频率,便撬开交通局办公大楼东侧门,攀爬至楼顶,将移动通信发射锅卸下,并剪断了通信光缆,造成通信信号中断13小时。 在监利城区宋家湾的租住处,警方将另外两人抓获,他们是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潘某、王某,学的专业是电子软件工程。据3人交待,他们是受一名叫刘勇的监利人指使传递高考答案。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时刘勇也在场。警方赶去时,刘勇已逃跑。 此次行动中,警方共控制2名“枪手”、2名传送答案的男子、一名联系人、6名参与作弊的学生家长等10余人。
【处理结果及警示】
本次高考舞弊案中,涉案人员陈某、两名监利籍武汉某高校学生潘某、王某等人均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破坏通信设施罪被拘留并判刑;潘某、王某也被就读高校取消学籍;6名考生家长被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53
案例3:2011年丹江口市高考考生向某携带“助听器”作弊事件
【事发经过】
2011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考试过程中,十堰市丹江口红旗中学考点监考教师发现考生向某神色异常,便用安检设备对其再次进行检查,在其耳内发现疑似作弊器材。考试结束后,红旗中学考点对其作出了“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处理,并上报逐级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其后,考生向某及其家长提出申诉,辩称考生听力受损,考点发现的向某携带的器材为助听器。为此,省教育考试院请专业部门对该疑似作弊器材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器材为无线接收设备,而非考生所言的助听器;同时教育考试院还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该生考前并未出现听力受损的情况,而且考前高考体检结果显示向某听力正常,考生也未就听力受损申请英语科目考试佩戴听力助听器,或免试外语听力测试。
【事发原因】
考生为艺术类考生,考前因离校参加专业考试和培训,缺乏有效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引导;考生家长参与作弊,心存侥幸,试图辩称助听器,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和专家鉴定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判定该生携带和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取消其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普通高考报考资格。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54
案例4:2012年普通高考蕲春无线电作弊事件
【事发经过】
高考前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收到听众的电话反映,湖北蕲春有人在兜售无线电作弊器材。记者赶到蕲春暗访调查发现,作弊器材是通过熟人圈子销售,在高考开考当天,确实有人用无线电传输设备传送高考答案。
6月7日上午,从耳机里确认听到传送高考答案后,中国之声记者迅速向公安和教育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公安、教育部门迅速行动,案件迅速告破。当地考试机构配合警方在数学考试结束后,最终发现并端掉了这一利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高考答案的团伙,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作弊设备笔记本电脑、发射器各1部,对讲机2部,未售出接收器5部。
由于新闻广泛传播,此案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国家领导人对此案进行了批示,要求严查。
【事发原因】
考区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化考点考试(尚未建成),考前诚信应考教育不够,特别是对艺术、体育类考生因为离校参加专业培训,缺乏有效的教育和引导;考场入门安检流于形式,未查出考生携带的含金属的作弊工具。
【处理结果】
对于在考场中发现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并在考前教唆同学购买作弊设备的考生李鑫(其哥哥为贩卖作弊工具者),根据教育部33号令对其作出取消各科、各阶段成绩,停考3年的处理,涉案其他人员交司法部门处理。县政府对出现无线电作弊案的漕河镇中考点的主考、县政府督导室主任柴松涛同志,县教育局保卫科长李先维同志予以停职;对该考点三位副主考(县教育勤办副主任姜宝贵同志、县招生办副主任吴向东同志、漕河镇中校长刘远坤同志)予以诫勉。事后县教育局局长、考试机构负责人调离原岗位工作。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55
案例5:2013年钟祥三中考点考生家长围殴监考教师事件
【事发经过】
2013年6月7日下午,我省普通高考钟祥市第三中学艺术、体育考点一李姓监考老师没收了一赵姓考生违规携带的手机。考试结束后,该考生家长因不满其子作弊被抓,在李姓监考教师返回驻地途中打了其一拳;6月8日中午,一名尹姓考生家长再次因同样原因殴打一钱姓监考员。6月8日下午考试结束后,该考点部分考生和家长又围堵考点办公室,致使监考员滞留考点办公室长达数小时,直接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和试卷安全。
事件发生后,省教育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国家教育考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迅速采取措施:一是请省公安厅协助,组成工作专班于7日晚连夜赶往钟祥,协调当地政府处理此事,采取有效安保措施切实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试卷安全。二是请派驻现场的省无委办加强对无线作弊信号的跟踪和拦截,并配合当地警方破获作弊团伙1个,逮捕作案嫌疑人3名,收缴无线电信号发射装置1套。三是督促涉案地区考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考场考风考纪管理,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四是根据案件侦办结果,督促有关单位依规惩处涉案人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事发原因】
殴打监考教师、“围堵”考点这一偶然事件背后有其必然因素,反映出少数教育和考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法制观念缺失、违法参与考生作弊,暴露出钟祥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特别是6月7日上午发生考生家长殴打监考教师事件后,当地有关部门重视不够,态度不坚决,行动不果断,处理滞后,直接导致了事件的恶化。
【处理结果】
根据侦办和调查结果,钟祥市公安局对2名殴打监考教师的考生家长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钟祥市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教育局局长杜传家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钟祥市第三中学校长吴定虎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校长职务;给予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王虎(分管考务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教研室主任、钟祥市第三中学考点主考刘东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钟祥市第三中学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常继国撤销职务处分。市教育局给予为考生传递贿款的钟祥市第三中学教务员李先梅解聘处分,给予为考生介绍作弊团伙的钟祥市第三中学高三(1)班班主任李海解聘处分。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给予钟祥市第三中学考点红牌处罚,处罚期限为2年;给予钟祥市考区黄牌警告,处罚期限为1年。取消钟祥市第三中学红牌处罚期内普通高考考点资格。取消钟祥市考区2014年艺术、体育考试组考资格。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57
案例6:2014年四川考生偷拍高考试题 14人被判刑
(来源:华西都市报)
【事发经过】
张贝,南充市西充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初,张某邀约林某等三人一起在互联网上贩卖2014年高考答案牟利,四人商定由林某负责购买偷拍试题的手机、无线网卡等器材,张贝在互联网上收集与高考相关的各类信息、招揽偷拍试题的人员和找寻做试题的人。随后,张贝通过QQ,联系上了假装为弟弟购买答案的2014高考应届考生陈宏,陈某答应负责做高考试题,每科报酬2万元。
2014年4月,张贝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小峰,双方约定,由小峰进考场偷拍高考试题传给张某,小峰的报酬则是免费获得高考答案。
2014年6月7日,小峰带上张某提供的设备,进入到了考场。通过手段,小峰成功躲过了金属探测仪,通过接收到的信号,将拍摄到的高考试题传给了张某。
接收成功后,张某将试题发给了湖南长沙帮助陈某接收题目的临时“中转站”,随后,题目被传送到了远在大连的“枪手”手中。收到枪手传来的答案,张某将答案转发给了已经付款的买家。
6月8日,国家有关部门在网上监测到高考语文真题泄漏,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漏题点在广安市。第二天,广安市警方介入调查。一个星期后,年仅19岁的广安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峰被民警锁定。
“我们发现团队成员通过网上沟通,熟悉后再交换电话号码,作弊人员涉及多个省份的大学生。组织者在成都进行联系、安排分工,漏题点在广安,由一名学生带上作弊器材进入考点拍摄试题。”参与调查的民警说,考试题目通过通讯手段传输到位于长沙的“中转站”,再由专人传给大连某大学的“枪手”手中。案发后,参与作弊过程的14人均被逮捕。
【处理结果】
2015年3月1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高考作弊案。14名涉案人员,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仅19岁。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涉案人员有秘密窃取高考试卷的共同故意,按照事先分工,具体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且该案作案环节紧紧相扣,缺一不可,故并未划分主、从犯。
最终,小峰因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他一同被判刑的14人中,还有8名名牌大学在校本科学生,2名大专学生,2名2014年应届考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4:59
案例7:江西南昌高考替考案42人被处理
【事发经过】
2014 年11月,南都方都市报记者与一名高考“枪手”组织成员接头,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长期保持联系。其间,“枪手”提出发展记者为其“下线”,参加2015年高考。为调查这个团伙的运作情况,南都记者同意,并提供了一张本人真实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和专业等),成为其“下线”。此后,双方就以“上下线”关系联络。在高考前几天,南都记者赴武汉,与“上线”接头。6月6日晚,南都记者和其他5名替考者拿到了高考使用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考点均为南昌十中。记者发现,上面的照片均为本人此前提供,但户籍地被“设定”为山东。6月7日,6名替考者顺利进行考场参加考试。
【事发原因】
经查,江西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处理结果】
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2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2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人给予降级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给予记过处分;3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处理情况
马某波、马某福、赵某国、李某山(均系山东菏泽人,无业)等4名高考替考组织者,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中介人员李某炎(江西万年人,无业)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中介人员杨某起(山东菏泽人,无业)的涉案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审理中。
二、被替考考生和替考者处理情况
1.对7名被替考考生,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作出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决定,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处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向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报。
2.对7名替考者,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其中,对5名在校大学生,已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2名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相关公职责任人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公职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一)南昌市教育局、教育考试院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试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长邓云生,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教育考试院院长熊彪,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长金安根,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南昌市东湖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童萍如,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陈光辉,分管区招考办工作,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陈剑鹏,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考务专干蒋婷,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二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技术员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5.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干部熊锐,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助理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6.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万莉萍,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科长张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助理级降为技术员级)。
(三)南昌市青云谱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青云谱区分管教育副区长李万汲,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党委书记、局长龚海宝,未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剑光,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付武俊、副主任邓明,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收受钱财,失职渎职,给予其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南昌市第五医院副院长兼医务科长曾昭萍、体检科长邓琼,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体检环节弄虚作假,给予其2人行政撤职处分。
(四)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1.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副院长杨福盛,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
2.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主任刘晓芬,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招生教务科科长徐涌,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私刻公章,串通、贿赂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替考舞弊活动,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梁艳、艺术传媒与计算机分院艺术设计讲师谭景晖,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为谋取私利从事替考舞弊活动,给予其2人开除公职处分。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5:03
案例8:北京替考入刑首案宣判,被告被判拘留并罚款
(来源:央广网 2016-01-14)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侯某、虎某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作者: 清风如酒 时间: 2016-5-5 15:07
案例启示
近年来,我省高考作弊形式,已由传统的夹带小抄、偷窥抄袭等,变为携带通讯工具作弊。针对此情状,我省已出台多项措施防范:其以文具形作弊工具如电子扫描笔、带显示屏的橡皮和直尺等作弊,我省以统一购置文具防范之;其携带手机、耳机,我省以入门安检、配置手机信号屏蔽仪应对之;其利用无线信号发射作弊,我省以出动无线电测向车干扰其信号……但是,目前考风考纪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容乐观。其复杂之原因,暂不赘述,但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十分深刻: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形成诚实应考、作弊可耻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十分重要。高考考生多为应届生和毕业不久的往届生,其价值观仍处于形成时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考试观,是可期可成的,关键在于教育活动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确保每个考生知晓考规要求,诚信应考;
二是监考员的作为是考场考风考纪的关键。两名监考员在2个多小时里负责30名考生,只要责任心到位,监考规定动作到位,应该说没有作弊情况是发现不了的。如蕲春电子通讯工具作弊案,如果培训到位,如果监考员在安检环节查出了含有金属的作弊器材而不是将安检流于形式,就不会有后面震动高层的作弊案了;
三是考生家长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近年来,考风考纪出现一个新的现象,就是考生家长参与作弊,在已经破获的多起高考作弊案中我们都能看到家长的身影,有的甚至是家长买好作弊器材“逼”着考生作弊。因此,考风考纪教育决不能忘了家长,要通过家长会、一封信、新闻宣传等形式,同时联系居委会、家长工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等,让家长在考风考纪问题上充分发挥正能量。
四是一个地方的考风考纪,实际联结着当地的社会风气,联结着党风、政风、学风,对不良考风的放纵袒护,只会使考风日趋恶化,最终无可收拾,也会给当地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应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利用成员各单位齐抓共管,共同营造良好考试环境。同时,对违纪作弊者,不论他涉及何人,都要及时依规处罚,否则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招考办、教育局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当地的考风考纪情况也会江河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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