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调整鸣凤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墨云 时间: 2017-2-25 14:52
标题: 关于调整鸣凤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鸣凤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鸣凤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享受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凭县民政部门颁发的《远安县社会求助证》,按每户每月5吨的标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据实征收。
三、对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学校、环卫等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象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欠缴城镇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催缴,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的2‰的滞纳金。对拒缴、欠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日
作者: 嘉禾 时间: 2017-2-26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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