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政策宣传 [打印本页]

作者: 墨云    时间: 2020-7-17 16:23
标题: 政策宣传
     一、疫情期间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可继续享受一年的补贴政策。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3号)文件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指在这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往后延长1年。如某人2020年10月享受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可往后延长1年至2021年10月。(政策咨询电话  07173812822  何丹)


    二、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23号文件要求,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注:这个2019年12月起,指的是领金期满的时间在2019年12月及以后,以身份证年龄为准,领失业金的最后一个月满了49周岁或者59周岁、但离50周岁或60周岁不到12个月,延期发放的终止时间是50周岁或60周岁当月。】
    (二)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2020年1月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临时性、非单位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注:这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指的是2020年1月1日以来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对于过去可以申领但没有申领的对象,建议重新就业,过去没有申领的也不作废,以后可以合并享受待遇。】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注: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2月,这个时间指的是领金期满或者单位缴费的最后一个月是2020年2月-11月的人员,其有效申领时间在2020年3月-12月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不要求办理失业登记。】
(二)补助标准和领取期限: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125元/人/月)的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温馨提示: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五)发放方式:当月申请,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须激活金融储蓄功能。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加大稳岗返还实施力度】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放宽稳岗返还享受条件,提高返还比例,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稳岗返还对象除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外,失业保险参保个体工商户也纳入返还对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即日起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注:严重违法失信、社保欠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
政策咨询电话:07173812822  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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