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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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城遭遇电梯惊魂~物业视生命如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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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5-5-23 20:2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联通
    5月23日晚上七点左右,我乘坐世纪华城一栋一单元电梯下楼,走到3楼突然听到异响,然后电梯就停住了,我当时以为三楼有人要上电梯,就等着,几秒种后,发现电梯门没开,我担心被锁住,赶紧按开门键,没反应,接着按别的所有的键,都没反应,觉得好悲催····不过想着有报警键,电梯左上角装了监控,赶紧按了报警键,里面传来机械的答复:“您好!系统忙,请稍后再拨!”我又对着监控挥手,指着楼层按键示意电梯失控,没有任何反应。由于没带手机,我只能扯着嗓子喊救命,又使劲儿掰门,掰开5公分小缝,不知道喊了多少声救命,有位上楼的好心女士发现电梯没反应,走在楼梯时听到了我的呼救,帮忙去找门口保安。大约五分钟后,一位白发苍苍的保安来了,很淡定的用钥匙把电梯门打开了,说:“你自己出来吧!我们准备喊人修的。”然后就走了,像开完公园门,大院门一样。3楼和4楼的几位好心人笑着说我:“你性格太好了,太好说话了,换的别人都要骂人了。”其实,我当时心里很害怕,怕没有人听到我的呼救,怕电梯灯不亮,怕突然断电瞬间掉下去,一边害怕一边喊救命,嗓子都喊冒烟了,我不想再说话了,嗓子疼。
    但是我不怪这位年迈的保安,我只是气愤于物业不按时对电梯进行年检,今天我运气好,刚好碰到有人上楼,如果是工作日上班时间,老人小孩单独坐电梯,出现这样的事故怎么办,报警键无法接通,经核实电梯监控是个摆设。不知道三有物业公司有没有家属住这个小区,将心比心,你们会安心吗?这样大的安全隐患,视生命如儿戏,硬要等到出事的时候才想起来修吗?在此提醒世纪华城业主家属们,乘坐该小区的电梯要慎重啊!也想请问县住建局,是不是应该对全县电梯做个“体检”?电梯也能变成会“吃人”的“铁老虎”。
   居民被关在电梯里没得到及时救援,情绪激愤;生产厂家觉得委屈,电梯安装时候质量是好的;物业认为维保不到位,维保单位则指责物业和居民没有按规定使用电梯。这貌似是个责任怪圈,也是个恶性循环,最后倒霉的就是我们老百姓。希望坛主不要删帖!
2#
发表于 2015-5-23 21:02: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电梯,好像在论坛以前也反映出过问题,这个不能开玩笑。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11 我记得好像海天凤凰城有个居民的母亲也是坐电梯出事了,还受伤了,在论坛反映过  详情 回复
3#
发表于 2015-5-23 21:04: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山人 于 2015-5-25 09:09 编辑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NwYoMjBEG2mP1Y4cEhS

第十条
规划、监察、公安、信访、物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住宅电梯。

第十三条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四条

从事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接受书面告知,并视为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一)拟安装、改造、修理的住宅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二)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超越施工单位许可范围的;
(三)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十五条
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住宅电梯配置数量、功能、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安装电梯、电梯安装质量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住宅工程,住建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住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将住宅电梯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将住宅电梯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为使用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且应当共同协商明确一位业主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及时对电子政务平台有关本单位使用住宅电梯的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反馈;
(二)在住宅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投诉电话等;
(三)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立住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专门保管住宅电梯层门专用钥匙,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专用钥匙开启电梯层门;
(五)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六)住宅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在住宅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聘用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对住宅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督促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
(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十)对住宅电梯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每日进行一次巡查;
(十一)对利用住宅电梯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对电梯轿厢进行相应保护,并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不得超载、超负荷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住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住宅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三)接到使用单位、电子政务平台等渠道的故障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时对电子政务平台有关本单位维保的住宅电梯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反馈;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对申报的电梯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前退出或变更,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物业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过渡期间住宅电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电梯乘客应当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
(五)在轿厢内蹦跳、玩耍打闹;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增强防范和化解电梯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资金应当由使用管理单位从物业综合服务费、专项服务费、业主分摊资金中支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上述资金。

第二十五条
住宅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资金,应当按下列规定筹措落实:
(一)对有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使用管理单位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用于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并督促业主续交。
(二)对无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业主自行筹措。有物业经营收益的,经业主同意从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收益中筹措。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对住宅电梯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及反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宅电梯监督检查,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对使用管理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依法予以查封。在实施住宅电梯查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先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报信访、物业主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法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22 这个法规内容蛮详细,问题是执行难!  详情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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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21:07: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电信
出了问题,应该有人负责,但未搞清楚责任之前,别乱扣帽子!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26 不是扣帽子,我总不能说“相关部门”吧!小老百姓哪个懂得电梯责任划分哦。现在就是出问题了没人负责,不闻不问  详情 回复
5#
发表于 2015-5-23 22:52: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远安电梯出了好几起事故了。
6#
发表于 2015-5-23 23:43: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深有体会,你们那个小区的监控和楼宇对讲是我安装的,那时候你们还没有入住,我乘电梯的时候,从八楼一下掉到七楼,哐的一声,地动山摇,会黑死。幸亏我还懂一点儿,自己逃出来了。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21 是撒,你是专业人员,还懂这个,我们也不懂怎么逃生。这么说,从一开始这个电梯就有问题咯  详情 回复
7#
发表于 2015-5-24 07:19: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远安的电梯安全迫切需要重视了。是质监局,不是住建局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19 哦,那是我搞错了,一般文件法规上都说“相关部门”,老百姓也不晓得究竟找哪个部门  详情 回复
8#
发表于 2015-5-24 09:01: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领导们,这确实要重视啊,要是真等出了人命在来整顿关注又有什么用呢?
这电梯安全问题,好像反应好几次了,远不止这一个小区。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17 是撒,我也是自己经历后,在百度一查,才发现好多电梯事故,想着就恐怖  详情 回复
9#
发表于 2015-5-24 09:56: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说别的没用,“物业、安监”要起到关键作用,不要等出了大事,再来重点、摸底排查就完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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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08:16 物业的经常找不到管理人员,别的部门很难引起重视,互相推诿责任  详情 回复
10#
发表于 2015-5-24 10:46: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西城区 联通
这个小区的电梯怎么经常出事啊,不会安装的电梯是假冒伪劣产品吧?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5-5-25 08:12 不晓得哦,当时帮忙营救的几个好心户主都说不敢坐电梯了  详情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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