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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什么是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吗?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妨碍甚至完全阻止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竞争状态下的经营者。 从客观方面来看,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往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它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该行为也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2那那么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有那些表现形式呢?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有下面一些表现形式: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公用企业在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常常附带提供与其经营项目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不允许用户在同类商品中自由选择,要求用户只能购买和使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服务,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4)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5)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用户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中,我们将集中整治: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以及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行为;烟草、盐业专卖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电信企业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上网费、流量费等行为;有线电视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教育行业滥收费用以及商业贿赂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工商部门将重点整治销售仿冒商品、网络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及索要回扣、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当您遭遇以上消费陷阱时,请您拿出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共同维护我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举报电话:0717-3812315 ,或者直接与远安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717-3817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