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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卫星干扰器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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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08:4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远安一九六零 于 2010-1-7 08:53 编辑

卫星电视承包者架设的卫星电视干扰器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该向哪个部门的老爷们申诉?
现在有些有线电视承包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打击非有线电视用户——装“锅”的用户——而私自架设了干扰器,使得整个镇上装锅的用户无法看到中央1,2,4,7,9,10,11,12,河南卫视和部分省市台的节目,严重的一个台也无法收到。

电视和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现在党和政府的声音被人为阻挡,无法到达普通百姓家庭。
请不要给我讲:私自装“锅”是违法的。装锅违法,装干扰器就更违法!

已经构成犯罪.电视信号的传播与接收是电视设施的专有功能,与电视设施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干扰电视信号的传播与接收其实质就是破坏电视设施.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请注意:本条罪是行为犯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该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罪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因此,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立案侦查,否则就构成渎职罪.


诚信为本、法律至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电话68239387

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广播设施”,包括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主要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种不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务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范围内。如其破坏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广播电视、电信在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一种传播新闻信息的工具,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在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时,还担负着向公众及时传播情况,进行疏导,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本款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两档刑,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致使广播电视传播或者公用通信中断,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者疏散群众,因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第二款是对过失犯前款罪的行为规定的处罚。所谓“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等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损坏的程度不太严重,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的等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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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08:52: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楼主费心哒,我们那就有人搞干扰器。
3#
发表于 2010-1-7 10:27: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严厉打击装干扰器的行为!网络公司怎么拿给个人承包经营?
4#
发表于 2010-1-7 10:34: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以牙还牙,自制一个干扰它不就行了吗!技术不复杂!短背射天线+甚高频功率发射器=
5#
发表于 2010-1-7 23:21: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种干扰器对人体伤害很大”,这就是说被干扰地区的居民可以要求赔偿了?
6#
发表于 2010-1-10 13:12: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政府部门搞的咋办(说是广播电视局叫搞的,为了保护有线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7#
发表于 2010-1-11 19:18: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大家不要知法犯法哦
8#
发表于 2010-1-14 11:04: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党和政府应该是决不允许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的,也决不会做损害人民利益的事的,那这样做的是些什么人呢?党和政府不说严查也应该管管哪。拿人民的钱害人民?
9#
发表于 2010-1-14 11:06: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严厉打击装干扰器的行为!党和政府的咽喉怎么给个人承包经营了?
10#
发表于 2010-1-14 11:57: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说的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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