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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事件官员复出,民意成了臭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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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9:4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江西“宜黄拆迁**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有关邱建国复出的消息尚未得到当地官方确认。(《京华时报》12月4日)  几大门户网站,都转载了这条新闻,网友热情也都超高,短短几小时之内,参与人数就都超过了5万。浏览网友跟帖,发现意见几乎是一边倒,不理解、愤怒而又无奈。但是,由于中国的干部没有退出机制,“问责官员”必然面临着复出的问题。有复出,就必然会产生争议,因为历史痕迹客观存在、无法消除。
  实事求是地讲,对待“问责官员”,我们也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对那些负有直接责任、思想基础已经坏了的“官员”,应该坚决地清除干部队伍,不能给任何复出的机会;而对那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而被问责的官员,我们的确不能一棒子打死,在制度层面上是应该允许他们复出和晋升的。
  问责官员究竟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程序复出和晋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很多国家,由于公务员是分类的,问责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也是分情况的。对常任性质的公务员,只要没被开除,问责期满就可以复出和晋升;对于选任性质的公务员,复出和晋升与否,完全取决于选民的选票;对于入阁性质公务员,则由组阁者决定,而民意机关往往具有同意权或质询权。而我国,由于公务员的性质并没有划分的这么细,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所以“问责官员”的复出和晋升多数时候就成了令人关注和容易产生争议的新闻。
  人们期待能够有相关的制度来规范问题官员的复出晋升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曾经被寄予厚望的《行政监察法》修改,在2010年6月尘埃落定的时候,也没有碰这个话题。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仅仅是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至于复出,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免职、撤职,是为了“医病救人”;复出,是为了“知耻而后勇”。因此,问题官员复出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知道“耻”了,是否治好了“病”。如果轻易让那些主观世界没有丝毫改造的“问题官员”复出,谁也不能保证他们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误国、误党、误民。但免职、撤职期间,“问题官员”是否真心检讨悔过,主观世界是否改造地足以担当新任的程度,又是一个自由心证的问题。
  一个人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决定问题官员复出与晋升,不能任由官方自说自话。在如今的民意时代,不能不考虑民意,只有符合民意的问责官员复出和晋升,才不会影响政府的威信,任何逆民意的复出和晋升,对政府公信力都是一种伤害。因此,应把对问责官员问责期内表现的评价权交给民意,把问责官员复出和晋升的决定权也交给民意,这是消弭争议的最好办法。
  当然,在目前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先由代表民意的人大来作出评价,作出决定,这至少比行政权力得自说自话要有说服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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