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查看: 34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观点1+1:为什么不是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

[复制链接]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08-11-13 09:2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与公务员收入看齐”是不是乌托邦?

    背景:因为收入偏低,川渝两地部分区、县的中小学教师集体向教育部门发出呼吁,要求和公务员同等享受“阳光工资”津补贴。

    珠江晚报发表潘多拉的文章:教师们为何呼吁“与公务员同薪”?他们引用1994年起施行的《教师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在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这个规定被重申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尽管从“不低于或者高于”退至“不低于”,执行难度有所降低,但这个规定本身是意味深长的,是颇值得推敲的。为什么要说“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说“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呢?第一,公务员工资从来就没有低于过教师;第二,“公务员待遇”是一个现实标准,“教师待遇”则是一个需要努力的对象,其努力的结果是“不低于公务员”。同样是涨工资,一定是公务员工资上涨在先,教师工资比照公务员标准上涨在后;同样是享受绩效工资(“阳光工资”津补贴),一定是公务员及时、足额享受在先,教师的绩效工资只能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合理的做法是,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

    小蒋随想:教师工资该不该涨?该涨!不仅是教师,在生活压力加大、贫富差距拉大的当下,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资都应该涨,至少在劳动者看来理当如此。可是,分蛋糕的前提是得有蛋糕可分。全球经济不佳就不说了,国内珠三角不是也有许多企业倒闭裁员吗?企业效益不佳,财政收入不会减少?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卖地财政”不会面临冰冻?可以预见的是,会有更多的地方财政一如既往、变本加厉地“哭穷”。换言之,地方政府的蛋糕给“自己人”还嫌不够分呢,怎么可能允许更多人“同等享受”分蛋糕的资格?人大的确是负责立法、修法的机构。但是,不能想当然认为人大就可以在此过程中“自己说了算”。事实上,如今任何立法都会经历各方利益博弈与掣肘。尽管人人都知道教师待遇很重要,但涉及究竟是从谁的口袋里掏出真金白银,就不那么轻松了。中央从分税制中获取税收大头后,让地方承担一系列统筹责任,地方政府自然会微词“财权与事权不对等”。也正是因为许多事还存在扯皮,立法机关才“不敢”贸然修法。何况,如今有法不依的事也不少见。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329273.html
2#
发表于 2008-11-13 11:02: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浦东新区 电信

re:列个事不是这样说滴,有的地教师就是蛮苦,...

列个事不是这样说滴,有的地教师就是蛮苦,那滴地儿教师就是个发财的职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设为首页

广告热线:13339794535举报电话:0717-3819486法律顾问:沮城律师事务所 刘亚杰 律师

备案信息:ICP14000855Copyright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6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鄂公网安备 420525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