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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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林寺征地的几个问题???新浪网《违法征地,急死村民,如此官员,伤民害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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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23:1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周而复始 于 2010-3-6 10:51 编辑

违法征地,急死村民,如此官员,伤民害党

21实际的今天,我们全中国都在为了全民的小康社会奋斗,党中央、国务院在连续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围绕三农问题展开的,围绕我国16亿亩耕地基本警戒线开始的,但在中央所涉及的三农问题中,又很多问题在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处理涉及三农问题过程中都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指导思想来进行的,有的领导只为看着GDP素不知在老百姓眼中就是搞地皮的称谓,更有甚者直接危及到老百姓的生命。
就在200910月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生征地纠纷导致村民用液化汽**事件后,200912月宜昌远安县也发生了类似的征地纠纷,已致一村民死亡……。事情至今还未解决事态还有更进一步加剧中的趋势……
一、被征地地区背景
在上世纪70年代因国家战略调整,成立三线工程也就是在山区建立军事工业基地,其中国营三江航空航天集团(原国营066厂)搬迁到了远安县境内其一个分厂建立在该县花林寺镇三孔村,整个厂区占地1000多亩,占用三孔村一组水旱地350多亩,之后该村一组400多村民就在人均仅0.2亩的耕地讨生活,考虑到村民的实际困难,政府将一组村民由农业生产组变为蔬菜生产组并由国家定期免费供应评价粮油,直至实行联产承包制度后,国家补贴全部取消,几分薄地就成了村民的唯一的生活来源,2006006厂全部搬迁至孝感,蔬菜生产组也变的有名无实了,没有土地生产粮食,种出来的蔬菜又卖不出去,村民完全没有了生活来源,年青的只好出去打工,年长的只能在家种地,闲时做做零工,全部都在为了生活、吃饭而奔波。
二、新的征地协议、标准及村民安置
经招商引资,200910月在三孔村一组现有的耕地上又要新建一个陶瓷厂,占地近200亩,在没有说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地上附作物及其他补助的具体标准下,政府承诺每亩补贴各种费用共计29400元,但当地村,镇政府提留后,村民实际拿到手的仅25600,从此以后该地村民在土地上就永远没有收入了,就连吃饭都没有了着落,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像军队没有了武器,只能眼睁睁的被别人屠杀,这样的农民算什么?农民的安置费在那里?
根据湖北省2009年第46号文件规定,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急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青苗补偿费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远安县属于五类地区征地安置补助费为6800/人(2005年标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和监察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
根据规定,被征地时间在2006410日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被征地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在0.3亩以下、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纳入低保;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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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6 23:12: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三、征地及规划、环保、拆迁等相关环节的批复情况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征收村民或者集体的土地,首先必须把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的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予以公告。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然而,在该项目征地过程中,在征地前根本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予以公告,也没有将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更没有告之被征地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仅仅将所谓的政府文件象征性的在大会上念了一遍,内容含糊其词,无法印证,村民要查看文件时村干部却一慨推辞。因此,征地程序严重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村有集体财产无端被卖
村里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由全村共同出资建立的六年制小学、收割厂等数处集体财产在没有任何村民知晓的情况下无端被村干部出售,出售金的多少、去向都无人知晓。严重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无视村民的所有权。
五、村干部“官”味十足,“急”死妇联主任
根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使用、出让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而当村民在村委会询问时,村干部却说“你们几个村民不算个什么”意思就是不把村民看在眼里,这就是基层的“父母官”;
在2010年春节前夕召开的一次村民大会时村民代表(前任妇联主任)就以上征地及出售集体资产等问题与现任村领导交换意见时发生争吵,突然晕倒,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至此村民的怨愤越来越大,事情如不妥善解决,那么长阳10.16事件就可能又要一次在远安县出现;
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农民一旦失去了祖辈相传的土地,那我们今后靠什么去生活?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一切,没有经济来源,谁来为村民的生活负责?恳请各位领导和土地执法部门为村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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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6 23:13: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里的事件已经过去已经数月了,至今没有得到有关机对此事件的结论,经过对此事件的有关经过进行梳理,整理出对此事件的几个问,请有关机关回答:
  一、征地环节:
  (一) 报批程序:
1、 三孔村征地是什么单位以什么方式进行的上报?
  2、 三孔村被征地是以什么性质的土地被征收?基本农田还是荒地荒坡?
3、 这次征地村委会在决策前经过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没有?通过的时间、地点、及表决情况?
(二)、审批过程:
1、报宜昌市国土局签字盖章没有?相关的领导批准没有?
2、报湖北省国土厅签字盖章没有?相关的部门及领导批准没有?
3、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批准的文号及批文?
4、如属基本农田,报国务院批准没有?批准文号及批文?
5、国土部门有义务核查机关到实地进行过审批前的核查没有?是谁到过现场进行过核查?
(三)、征地调查过程、资产出售及补偿;
1、征地调查的数据及集体资产出售方案公开公示没有?在什么地方进行过公示?
2、征地补偿及集体资产出售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标准制订出台的文件及文号?与现行法律规定标准有没有差别?差别的数据有多大?
3、补偿标准的制订进行过听证没有?听证会是哪些人参加?有没有被征地农民参加?
4、征地调查结束后及集体资产出售前,召开过群众会没有?召开过代表会没有?群众对征地补偿方案及资产出售方案有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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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1:18: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老百姓无语 GDP害了大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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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1:43: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第一次听到GDP就是搞地皮的意思啊,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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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2:17: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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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4:36: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远安人哦,,,戳P眼子都行。。。。见不得别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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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22:26: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征地时对的,补偿少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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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8 23:48: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关键是基层的政府没有吧政策落实到实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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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6:18: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7# 远安小子在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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