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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不要企图用“原因”掩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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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1:1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市 联通
据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倾倒原因查明了,据说“其原因系大楼两侧堆土过高、地下车库基桩开挖造成巨大压力差,致使土体水平位移,最终导致房屋倾倒”云云,从而得出皆大欢喜的“倾倒楼房结构设计符合规范,大楼用的管桩质量合格”结论。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7月3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说的所谓“查明原因”,似乎缺乏了点什么,让看完之后人觉得怪怪的。



我们知道,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但是,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在建商品房倾倒事故原因调查通报》中,似乎并没有做到坚持事故调查的“四不放过”原则。

虽然该通报宣称“对事故发生的工程技术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事故原因调查和技术分析的结论意见,对房屋倾倒的机理进行洋洋洒洒的说明,但通读全文没发现有任何关于责任方面的说明,这种完全置事故责任于不顾的所谓“调查通报”是不合格的调查报告,作这样的调查报告本身就是很不负责任的。



一个事故发生之后,除了原因需要查明之外,有没有人需要对其负责任也是必须要查明的。

比如说,当发生一辆公交车发生火灾致27人死、74人伤的事故之后,除了要找到不能开口说话的死者的遗书和打火机残骸,还需要查明有没有人需要为汽车发生火灾之后里面的人难以逃生负责,而不能停留在在车上找锤子;

再比如说,发生疑犯在看守所致残事件之后,不能停留在疑犯是否喝过凉水,还必须查明为什么这些看守所的凉水能让人致残、有没有人强迫疑犯喝能使人致残的凉水;

再比如说,当一个好端端的人被派出所带走后半小时后、满脸是血地躺在和派出所同在一院的乡政府大院死亡,除了要查明其是否死于撞墙之外,还必须查明他为什么会撞墙,有没有人需要为他的撞墙负责;

再比如说,如果一个人在看守所里玩游戏时意外死亡了,除了要查明有没有“牢头狱霸”作恶之外,还必须查明有没有人需要为出现“牢头狱霸”现象负责;

再比如说,当一名少女溺水死亡之后,不能停留在鉴定其是“死于遇溺”,还必须追问其是“自溺”还是“他溺”,如果是属于“他溺”则就是凶杀案,必须追究杀人凶手的法律责任;

……

太多太多例子要举了,不胜枚举。



查明有没有人需要为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是为了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需要,同时也是抑恶锄奸、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如果存在人为责任,而那些需为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罪魁祸首没有受到应受的处罚,则就是纵容其继续为祸社会。只有把责任追究到位不放过,才是事故调查应有的做法喝态度。追究事故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而如果试图以用“原因”掩饰“责任”,那就太不应该了。如果这样做,简直就是在犯新的罪行!
2#
发表于 2009-7-11 15:16: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联通

re:用“原因”掩饰“责任”,那就太不应该了。...

用“原因”掩饰“责任”,那就太不应该了。如果这样做,简直就是在犯新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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