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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吃药贵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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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3:4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联通
还没开口说话,脸上就充满了笑意。 戴着眼镜,穿着一套合身的名牌西服,刘斌一看见记者就伸出手来。他看上去30岁左右,显得文质彬彬,很难与想象中在医院兜售药品的医药代表对上号。

  刘斌今年上半年已经不再做医药代表了。“大学毕业就开始做,已经六年了,太辛苦。现在大环境也不好,打算上个研究生,今后希望能留校,教教书、搞搞科研。”

  当年刘斌在班上学习成绩不错,考研没有问题,可安徽农村的父母已经为他上大学借了债,他那时不打算继续读研,而又没有很铁的关系进好医院,于是选择了来钱快的医药代表。现在他在北京已经有房有车。

  “药企与医生是什么样的关系?”他把记者的话又重复了一遍,沉思一会,抬头诡秘地一笑,说:“我认为两者的关系比较暧昧。”

  医药代表与医生心照不宣

  身为药企与医生的沟通者,医药代表很了解两者之间的暧昧关系。

  医药代表这一角色最早是合资药企引进的。1988年,南方一家合资制药公司最先为社会“培养”出了一批医药代表,美其名曰“架起了药企与医生沟通的桥梁”。有了桥梁,药企的销售业绩迅速“成长”。其他药企竞相效仿,医药代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医药代表本来是负责本公司产品的咨询答疑,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刘斌披露。医药代表主要负责开发临床业务,也就是尽量结交医生,让医生利用手中的处方权多开自己公司的药品,然后负责给医生分发“回扣”。他自己也承认,这个工作“不太光明正大”。

  医药代表与医生之间是共生共荣的关系。一个普通医生每周都要被几个医药代表造访,如果是某方面的专家,那么他接待的医药代表可能还要多。

  刘斌回忆道,刚开始,他负责在6家医院推销药品。鼓足勇气敲开一扇扇陌生的门,他对每个医生报以热情的笑脸,不厌其烦地介绍药品的优点,换来的却往往是医生们的冷漠。他向“圈中人”求教。在“圈中人”的指点下,他知道单靠摇唇鼓舌是不行的。

  刘斌后来才明白,给主管院长、临床科室、药剂科等负责人交了相关的“咨询费”、“开发费”,药品才能顺利进入医院。但药品进入医院后,能不能被临床医生使用还是个问题。为了让临床医生使用,他还要给临床医生一笔“处方费”,就是老百姓所说的“回扣”。

  “我做了这么多年,还没有碰到不收回扣的医生。”药品经销一般都要经过这样的流程:药企——医药代表——医院——医生——患者,药品价格就此一路飞涨。

  刘斌介绍说:“一般来说,各类型药品中,抗生素类的药品利润最大,它们的实际成本不到申报价的1/10。我记得有种药的供货价为2元/支,医院拿到的批发价为21.80元/支,零售价为24.30元/支。从区区2元暴涨至24.30元,表面上看,药企每销售一支药品就能拿到19.80元的利润,但药企要将其中50%的利润“献”给医院。在医院,这部分利润的分配模式已基本成为惯例:院长、药剂科长5%-10%;开单医生20%-30%;药剂科工作人员5%-10%。”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也采访过多位医生。他们都表示在临床医疗中收过“回扣”。“就是你不想拿‘回扣’,医药代表也会想尽办法把它塞到你手里。再说,医生的待遇也的确很低。”一位医生告诉本报记者,在某种意义上看,吃回扣现象是国家默许的,基于“以药养医”体制,物价部门在给药品定出厂价时,给了厂商足够的利润空间,几元的成本价能定到几十元的出厂价,厂家的利润足可以给医院和医生回扣。

  “总体来说,医生待遇不高。我的同学中,除了少数在三甲医院工作的,其他收入都很低。在基础医院工作的,快升主治医生了,才1000来块钱,有回扣也不多,也就不到100元。”刘斌告诉记者。他的一些同学向他诉苦,表示也想转行干医药代表。

  相比较基层医生的困境,大医院的专家却风光无限,也是医药代表主攻的对象。“这些专家不差钱,公关起来很难,你不知道他还有哪方面的需求。”刘斌告诉记者一件事:为了某种药品进大医院,需要某专家推荐。他给专家送钱,专家不收,专家也没有其他爱好,简直让他无从入手。后来,刘斌发现,这位专家身边没有子女,唯一的女儿已经移居国外。于是药企派出与专家女儿年龄相仿的女医药代表,才把专家搞定。这位女医药代表成了教授的干女儿。

  刘斌告诉记者,医生的需求是多样的,有时仅凭一个医药代表很难满足医生的要求,需要药企亲自出马。

  暧昧的学术营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生评职称需要学分、论文时,会由医药代表所在药企凭其关系为医生搞定;若某专家需要做一个课题研究,药企则会通过与医学组织合作的方式拨一定资金给专家。

  在业内,由药企资助、各种医学会组织的会议和继续教育项目对医生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处方药销售占了药品市场的大约85%,其中绝大多数处方药是通过医院销售出去的,而医生是决定处方药销售的关键。

  “我知道,很多医学组织依赖药企的赞助生存。”刘斌说。他们大量接受药厂的广告费、研究基金、会议赞助、活动资助和咨询费。“因此不难理解,他们已经成为药企的代言人,并在制定治疗指南时为药企的产品说话。”

  近年来,这类事件不断被曝光,“全国牙防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作为卫生部下属的医学学术组织,全国牙防组通过为企业认证的方式,敛财两千万,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也向业内人士了解到一些所谓“学术营销”的内幕:在一次中型学术会议上,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学术会议全由药厂包办了。参会的每个厂家交3万元至10万元的赞助费不等。参会的共有15家药厂,所交赞助费60多万元。讲课的专家一概由药厂出面邀请,支付的讲课费一次2000元到4000元不等;其吃、住、旅游、来回机票全包,每人费用至少需4000元。

  “学会明里吃的是药厂,暗地里却是在吃患者。”业内人士说。药厂为何甘愿为学会做如此高额的付出?因为医学学会的会员、会议代表都是主治大夫以上的专家。药厂“公关”的费用,最终都要一一转嫁到患者头上。患者才是“学会腐败”最终的买单人。

  “医学学术营销也是行业的潜规则。”刘斌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医学学会权力很大,集医疗事故鉴定权和医学科研成果评比权于一身,它又要企业化运作,经费没有保障。因此,与药企合作很自然。在医学组织的杂志上,与赞助商产品有关的临床研究报告得到优先发表,而有关公共卫生和其他治疗方法的文章则越来越少。此外,他们还在医学组织制定的指南上推荐赞助商的产品。”

  目前,国内对此现象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美国正准备立法对此加以规范。在美国共和党资深参议员葛拉斯理的提议下,美国即将实行《医生报酬阳光法》,对药厂的行为进行约束。该法规定,药厂每年要公布给医生提供的各种礼品的种类、数目、金额和理由,医生也必须公布他们在药厂的股份或购买的股票数目,违者将被罚款。《医生报酬阳光法》将在2011年3月起实施。

  最近,辉瑞、礼来、默克、葛兰素和美敦力等美国制药巨头迫于压力,纷纷表态支持《医生报酬阳光法》。美国著名医疗器械生产商美敦力公司表示,将在网站上公布每年接受报酬在5000美元的医生名单;其他公司则表示,将公布报酬在500美元的医生名单。报酬的内容包括咨询费、专利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国内某三甲医院的一位张院长告诉本报记者:“我们也不希望与药企有暧昧关系,也欢迎阳光法案。但前提是提高医生收入,政府官员作出表率。否则会遭到医生强烈抵制。”

  医生能否摆脱药企的影响

  张院长坦率地告诉记者,回扣只是药企影响医生的一种很低级的形式。其实,医生与药厂的接触方式很多。药厂通常采取请客吃饭、招待旅游,以及提供学习机会来接近医生,还可以为医生提供研究资金、出钱招募试验志愿者等。“国内医生连低级的回扣都很难摆脱,更不要说药企为医生提供研究资助等隐蔽形式的影响了。”

  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医药流通领域中不正当竞争盛行。近年来,卫生部曾就医药代表用高回扣的方式让医生多开其代理的药品现象开展过专项整治行动,希望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和医疗单位的少数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商务部曾对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做过统计:每年侵吞的国家资产约为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新医改方案提出,要改变‘以药养医’体制。目前,‘以药养医’成为药企贿赂医生、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张院长认为。

  此前,国家对公立医疗机构投入不足,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能继续发展,政府采取“以药养医”的政策。按照规定,凡是经销商卖给医院的药品,医院可以将价格上浮15%出售。这部分差价就是医院所得的利益。可以说,靠吃“药”这碗饭,全国大大小小的医院才得以生存下来。

  刘斌告诉记者:“在医药链条中,医院是药厂的上帝,因为药厂是过剩的。药企都在低水平竞争,一种药有上百家企业生产,严重供大于求,医院就是‘谁给我的回扣多,我就用谁的药’。”

  “监督部门不是没有意识到‘以药养医’的弊端,但改变医院运行机制要有个过程。”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以药养医”不仅仅体现在允许医院药品加价15%以上,还有许多隐性利益和资金可以从药品中获得,比如,一些医院在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占压药品企业的资金、要求各种赞助、资助医生进行学术交流提高技术水平等,这些支出不从药品上出,就得从服务或财政上出。

  此外,医生虽然是个高智力、高风险的职业,但我国医生的名义收入却还比较低。因此,改革必须考虑到医院的建设、发展和医生队伍的稳定等问题,在财力有限、矛盾积累较多的情况下,只能逐步调整,把“以药养医”的机制取消,理顺医药领域各种扭曲的收入分配关系。

  对于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国家也加大了打击力度。2008年10月,卫生部印发了《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各地意见。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目前,还没有针对医药代表的专门立法,卫生部将要制定的《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试图通过医疗机构组织内部的自我强化管理,通过扩大医疗机构的权利,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有关专家建议,国家应出台法规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特别要明确,禁止医药代表无正式发票销售药品,禁止医药代表在药品经营中以个人名义收取药款。只有切断医药代表个人无证经营药品的票据链和资金链,才能有效遏制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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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20:44: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联通

re: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可别有病!

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可别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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