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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给鹏程时代业主筹备委员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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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09-5-27 08:5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你们先跟物业公司交涉,制止鹏程康复医院的2号楼挖的哪个洞,物业公司说是给他们打招呼哪的,是啥子消防通道,还说要装门且上锁,但是我上网查了一哈,《消防法》规定消防通道是要保持通畅的,不能上锁的,哪莫我们的小区还安全吗????到底是物业上当了,还是有猫腻!门一旦装了,我们的恶梦就开始了,开始提心吊胆哪,怕到时候没这么清净了,强盗小偷还有可恶的传染源,病菌,到时你们的小孩住医院到是近了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隐患,严重影响到人员安全疏散逃生,一旦该场所发生火灾,极有可能导致重特大甚至群死群伤火灾。为此,消防部门对这类重大火灾隐患将从重处罚,除采取责令现场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外,必要时还可依据有关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从上面看知道了吧,门一旦开了,咱们的麻烦就来了,他医院的门即(安全出口)一开,那就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了,公安消防部门一来检查,哪个门成了既成事实,就由不得我们了,门是不的上锁的那是肯定的哪,等着被偷吧!!!同志们啊,生死存亡啊,要找物业说清楚啊,不许挖门啊
2#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09:09: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注意]给鹏程时代有重大安全隐患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鹏程医院和物业的在扯谎
3#
发表于 2009-5-27 09:15: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re:强烈顶起!!!!是的,我也跟物业打了电话...

强烈顶起!!!!是的,我也跟物业打了电话,他们说是通过了的,那么,我们这些业主需要相关部门出示相关批准文件,要确保我们的安全!!!
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09:21: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re:伟东新都小区内要开医院 业主联手抵制(小...

伟东新都小区内要开医院 业主联手抵制(小区居民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23日下午,伟东新都小区的部分居民联合签名,反对小区内的住宅商用行为。

    业主签字
    居民楼内开医院影响生活
    昨日下午2点30分,记者在伟东新都小区看到,3号楼一层南侧中间的两个阳台已被砸毁,楼前的绿地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一、二层的部分窗户上,已经张贴上了“中西医”等字样。该楼西侧的马路上摆了一张桌子,不少业主来到这里,在“反对小区内住宅商用表”上写下自己的名字。记者看到,已有近百位业主签了名。
物业表态
    正在协调各方,禁止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位业主手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到现场,在签名表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记者看到,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周女士称:“我们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有着共同利益,在住宅楼上开医院,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肯定是不行的。在这方面,一些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知道有人要在3号楼上开医院后,我们向市中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执法局等进行了咨询,因为在很多事情上小区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但我们正在做积极的努力协调各方,并配合3号楼的业主,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律师解读
    “第77条”约束住宅商用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林海律师接受采访时称,近年来,很多餐饮、娱乐等企业把注册地设在住宅楼内,把住房改为商用,搞“马路经济”、“围墙经济”。由于缺少相关法规约束,居民虽不堪其扰却无可奈何。对此,《物权法》第77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第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大家看看这各链接
http://cqbbs.soufun.com/3110005789~-1~195/10039449_100394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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