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修订版草案)》征集意见的公告
远安论坛经过近十年努力,营造出了独有的文化引领、公益提档、论坛搭台、百姓唱戏的论坛风格。论坛凝聚力不断增强,论坛影响力不断拓展,被誉为宜昌一流、远安领军的媒体。远安论坛走出远安、向外发展的良好态势逐步形成,被公认为远安对外宣传的主要媒体和百姓交流的主要平台。
为进一步提升远安论坛对外形象,打造美丽远安精品媒体,为强化规范管理行为,营造论坛工作管理的良好氛围,拟对原《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本修订条例就版主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就版主申请、考核、卸任等作出具体规定。现将《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修订版草案)》发布,即将实施,请网友提出意见和建议。
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修订版草案)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论坛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版主的管理作用,推进远安论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论坛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远安论坛全体版主。 第三条:版主及版主的产生 版主一般从论坛优秀会员中产生,由会员申请、版主推荐、论坛特邀几种方式产生,特殊版块版主也可与相关团体和组织协商产生。 第四条:版主的申请条件 1、在远安论坛注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发帖不少于100。 2、热爱远安论坛,自愿义务为论坛网友服务,有适度的包容和亲和力;有履行版主职责的精力和时间。 3、对所申请版块有浓厚兴趣,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认真;论坛表现良好,具有一定的论坛管理能力或经验;能对版块的各种情况进行把握和适当地执行管理权限,无严重违规记录。 4、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自愿接受论坛管理团队及网友的监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上的道德及行为规范、论坛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论坛统一管理,自觉维护论坛形象;具备一定的策划、组织和协调能力。 5、自愿接受3个月的试用期;自愿向论坛提供相关真实信息。 第五条:版主的申请与聘任 1、申请人应按照版主申请格式在【站务公告】版块发贴提交版主申请,远安论坛可以根据需要特邀会员担任版主职位,论坛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组织和团体协商产生版主。 2、对于新申请版主和新特邀、协商版主,论坛在以老版主为主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和考察,考察通过后聘任为版主。 3、版主申请通过后,按《国务院关于互联网BBS的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新任版主(包括特邀版主及协商版主)必须向论坛提供以下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QQ、电子邮箱。论坛承诺对以上个人信息保密。 4、新任版主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论坛视版主在试用期间的履职情况决定转为正式版主或取消其版主职务。 5、版主任期为1年,任期期满,本人没有提出辞呈的,视为自动申请续任,版主可以无限期续任 第六条:版主申请格式: 1、论坛用户名: 2、申请版块名称: 3、平均上网时间(小时/天): 4、联系方式(QQ或电子邮件): 5、居住地: 6、在论坛发表过的原创帖链接(3至5个): 7、个人专长或申请该版块版主的优势: 8、曾经担任的论坛职务或经常上的论坛: 9、对版块建设、管理和论坛发展的想法和建议: 第七条:版主的免职 1、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论坛管理制度。 2、挑起事端,做出损害论坛声誉的重大事件。 3、没有履行好版主职责,或管理版块成绩平平,又出现新的更适合的申请人。 4、滥用职权、声望低落或民愤过大。 5、泄露密码或将ID借与他人使用,造成恶劣影响。 6、将现实中的个人矛盾故意引入论坛,且后果严重。 7、连续一个月以上没有登录论坛行使管理义务,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8、对各类严重反动、黄色言论等违法帖子、严重侮辱人格的帖子,以及损害远安论坛(意见建议不在此列)的帖子,故意不删除;恶意删除合规帖子,导致发言帖子丢失,造成恶劣影响。 9、免去版主,由论坛在【站务公告】版块发布发布公告,说明原因。 10、严重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被免职的同时,论坛可封其ID。 第八条:版主的辞职 1、版主任期未满,因种种原因需要辞职时,应当通过【版主办公】版块向论坛申请辞职,说明辞职时间和原因。 2、版主辞职时可以推荐继任人。被推荐者亦应发帖申请,论坛优先考虑任用。 3、任满一个任期,因工作等原因辞职的版主,论坛封为荣誉版主以示感谢,被免职的版主一般不享受荣誉版主称号。 第九条:版主的职责 1、以论坛的长远发展为最高利益,任何冲突,矛盾皆以此为评价是非的准则。自愿接受论坛及网友的监督,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服从论坛统一管理,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自觉维护论坛形象。 2、保证充分的上网时间,一般每月至少在线15小时以上,维护版块秩序、保持版块正常运行。 3、把握好本版的主题,积极发表原创文条,鼓励、指导坛友发表原创帖,正确引导坛友参与讨论。 4、协调版内讨论气氛,调解版内纠纷。 5、宣传推广本坛,努力提升本版人气,提出建议和意见。 6、评点本版帖文,向坛友推荐好帖;关注版内会员动向,发现、吸引新人,向论坛推荐版主人选。 7、加强与坛友间的交流,热心回答坛友的问题,提高亲和力。 8、注意论坛事务中有关管理事项的更新并予以配合、实施,关注本坛热点话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协助全坛的工作。 9、遵守发言纪律,对敏感话题保持中立和正确引导;不将版主交流讨论内容公开,不将有关管理界面链接告知非管理人员。 第十条:版主的权利 1、本版管辖范围内的删帖、设置精华、移动、升降、置顶、加亮帖子标题、锁帖等管理权利。 2、提出批评建议、与论坛管理员沟通的权利。 3、宣传自己的权利。 4、组织在线讨论的权利。 5、接受奖励和更大的论坛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论坛部分管理事项的基本准则 1、精华帖 1) 在论坛首发的原创帖,包括文章、随笔、图片、视频等,应有问题意识和独到见解,某方面比较精彩(比如角度、内容、思想性等)。对原创帖和新人所发帖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2)转发的已公开发表的原创性帖文,对本坛、本地特别有借鉴意义或者推动作用等具备有益价值的,应注明有具体的原始出处和相关的版权信息。 2、置顶帖 1) 一般而言,“置顶”应理解为当下本版的话题讨论要点, “置顶”只是建议讨论而非本论坛认可。 2) 也可以是论坛公告或本版公告等重要的站务通知,或者希望更多人知晓的帖文。 3)置顶的期限由版主灵活调整。 3、锁帖(关闭回复) 1)内容空洞无物、纯属灌水、持续时间较长的。 2)老旧帖被恶意顶起且回复内容没有新意却有故意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之嫌的 3)争吵不休多日且已上升到人身攻击且于事无补的。 4、删帖 1)严禁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包括用下流语言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以上严禁帖,应当立即删除,但事先要保存拷贝,事后报论坛备案。本站将视内容违法程度报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配合国家机关追查发贴者。 2)违规帖 (1)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明显失据的言论等,亲身经历请注明。 (2)非论坛广告客户发布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帖(在【交易信息】发布的二手交易信息和在【求职招聘】发布的求职招聘信息除外);签名中带有图片、文字、链接等商业广告内容的。 (3)重复发过三遍以上的主题帖。 (4)恶意攻击损害远安及远安论坛形象的。
(5)使用带有性别、种族歧视、侮辱、猥亵等不雅用户名,用户名中含有广告或其他不符合论坛要求的。 (6)干扰、破坏论坛秩序,恶意灌水,蓄意捣乱 (如一帖多发、连续表情帖、短时间大量无意义灌水或恶意刷屏等)。 (7)未经批准或授权发布QQ群的帖子。 (8)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个人隐私等内容的。 (9)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发表具有恶意竞争行为的帖子。 (10)违反相应版块具体版规规定和其他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 对以上违规帖,应当立即删除。 3)无聊灌水帖 (1)非主题帖,即与版块主题明显不符的帖文,或与版块主题相近,但发在其他相关版块更为贴切的帖文。 (2)发在同一版块每天超过两篇的重复性帖文。对于不同ID所发的重复文条以先发者为据,删除重复性条文。 (3)与主帖内容无关、跟贴聊天的回帖。 对以上灌水主帖,应当及时转移至最相关的版块,无最相关版块的转移至灌水版,恶意灌水的,应当直接删除。对灌水回帖直接删除。 4)垃圾帖 (1)恶意灌水帖。 (2)标题或内容含有大量刺目符号、排版混乱、图象不能显示或过慢等严重影响版块美观的帖。; (3)主要内容为网址链接宣传的帖文。 (4)同一ID多个无意义的顶帖(比如手势)、空帖、试发帖。 (5)发在文字版块与主题无关的配图。 对以上垃圾帖,应当及时予以删除,或删除不当链接和图片。 对严禁帖、违规帖、灌水贴、垃圾贴,在无需解释的情况下,版主和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删除或转移。对删除或转移工作量小的,可在事后通知作者本人,说明原因并予以提醒、警告,工作量大的,也可以不予通知。情节严重的用户,版主可向管理员申请屏蔽其一定时间的发言权或禁止登录论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永久屏蔽其发言权,封其ID或IP地址。对不好把握的帖子,是否删除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版主投诉 版主对论坛管理提出意见建议须在【版主办公】提出,若因在履行职责或进行其他论坛活动,与管理员、版主或网友发生纠纷或产生质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版主之间、版主与管理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可通过QQ沟通,或在【版主办公】提交意见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版主身份或马甲在外相互攻击,破坏管理秩序及管理团队的团结性。 2、版主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网友发生纠纷,应本着“沟通为上”原则,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导致事态扩大。 3、版主在进行论坛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通过QQ或【版主办公】及时向论坛通报,以得到管理团队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版主考核 1、版主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考核以每月发帖和管理数据为主要依据,按月公布版主工作数据;年度考核以当年各个月度的考核数据为主要依据,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2、新任版主只统计数据,不参加当年考核。 3、月度考核,版主至少要发主题帖2条以上,回复 30 条以上,视为发帖合格,管理达到5次以上视为合格,对不合格版主,论坛在公布数据时给予警示。 4、年度考核,在当年月度考核汇总数中据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定优秀,年度发帖数达不到300、或者管理数据极低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5、被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版主,论坛给予物质、资金、或者积分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版主,论坛取消其版主权限。 第十四条: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远安论坛,远安论坛有权进行适时修改及完善。 2、本条例自二O一四年 月 日起施行,原《远安论坛版主管理条例》自行废止。
附:
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
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
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
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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