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咿咿呀呀 于 2016-6-7 09:20 编辑
特搜集非法集资相关常识十二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远离非法集资,珍惜一生血汗
一问: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和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和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电子白银”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问:非法集资有哪些常用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投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培植、养殖待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纸刊物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微信等即时通讯,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集资人员,在集资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产生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一定不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问: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以及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也应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六问: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七问: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1、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本质和危害,要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冷静分析,识破其虚假、欺骗、诱惑的实质,避免上当受骗。
2、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人们—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