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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考考风考纪教育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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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4:2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合格高等学校学生的重要考试,也是社会人员流动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渠道。高考的公平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2015年,我省普通高考报考人数达36.8万余人,仍然保持了较大规模,高考工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不减。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公平、社会公平问题被摆到了更加突出和特殊的位置。另一方面,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少数地方呈现出团伙化、高科技化态势,考风考纪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此外,由于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的考试事故也屡有出现,或给高考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突发事件。这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高考考生多为应届生和毕业不久的往届生,其价值观仍处于形成时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考试观,是可期可成的,关键在于教育活动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确保每个考生知晓考规要求,诚信应考。因此,加强教育引导,形成诚实应考、作弊可耻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十分重要。

2#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4:29: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诚信应考  公平竞争

——致全省普通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及家长: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将开始。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并让考生顺利考出好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倡议: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基本制度,确保考试公平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也是教育公平原则的要求。教育考试部门一直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应考的良好风气,同时,对在高考中违纪作弊的考生坚决予以处罚。
    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规定:违纪者取消单科考试成绩;作弊者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对其中①组织团伙作弊,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种严重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外,同时停止其参加该项考试1-3年,乃至停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触犯刑律者还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伴随终身。
    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考共处理违规考生68人,其中:携带规定以外物品3人,考试过程中旁窥2人,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1人,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3人,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10起,抄袭他人试题答案7人,由他人代考19人,携带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19人,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2人,伪造身份证由他人代考1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现决定对10名违纪考生给予取消单科考试成绩的处理;对 55名作弊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的处理;对2名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的设备、1名持伪造身份证由他人代考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停考一年的处理。
    2015年,我省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省教育考试院将继续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新举措,重点打击包括请“枪手”代考及利用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的行为:
    一是使用身份证识别仪鉴别考生身份真伪,以杜绝请“枪手”代考行为。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核对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时对疑似代考者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设备鉴别身份,禁止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等。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防止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及代考。考生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检查及考场签名,考场统一配挂无声挂钟,禁止考生携带计时工具或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按照“统一购置、有偿使用、用后归己”原则,考场统一配发考试文具,禁止考生自带文具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前,不得带走文具等。
    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利用现代科技反制高科技作弊。考场内配备手机屏蔽仪等防作弊工具,防止考生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作弊;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全方位、全时段视频监控录像,对发现的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各位考生2015年普通高考顺利,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示:
    1.仔细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注意事项”及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避免无意识犯规,更不能违纪作弊。
    2.认真保管好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将不能进场考试。
    3.严格按试题要求填涂和选答选考题。错误填涂或不填涂题号信息会影响评卷和自己的成绩;对选考题多做的按所做第一题进行评卷和给分。
    4.不要参与作弊。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
    5.进考场时不要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文具、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存储设备、手机及其它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
    我们真切希望所有考生自尊、自强、自信,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公平竞争,诚信应考。衷心祝愿全体考生在2015年的高考中交出满意答卷,考出好的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5月

3#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4:35: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1:2006年6月,山西定襄高考泄密事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事发经过
    2006年高考前,高考监考员、定襄县南关学校教师徐建国应定襄中学教师王柏峰的要求,与王柏峰预谋在高考中帮助王的表弟张鹏作弊。2006年6月7日早上,徐建国收受王柏峰送的现金4500元。
    6月7日8时25分,徐建国与同组的监考员刘淑琴领取17考场语文试题后,去考场的途中,徐建国以忘了拿考务工作袋为由,私出禁区到定襄中学樊亚南家,将客观试题拆封取出,让等候在此的定襄中学教师樊亚南、刘斌峰看了约两分钟时间,之后徐建国将试题装入题袋并重新封好后返回。此时,刘淑琴吃惊地发现,徐建国手里拿着考务袋,腋下还夹着一个试题袋,她的心猛地跳了一下,仔细检查徐建国离开时交给她的试题袋,发现的确少了一个客观题试题袋。二人匆匆进入考场后,根据分工刘淑琴负责启封客观题试题袋。当她检查试卷袋时,发现客观题试卷袋有拆封并又重新密封过的痕迹,便问徐是怎么回事。徐张皇失措地说自己没动过,拿来就是这样。刘淑琴将信将疑,思来想去,她初步判断,试题袋肯定被人动过,有作弊的嫌疑。她越想越害怕,最终决定向上级领导汇报。随后,徐建国等人被警方控制,忻州市纪委监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初步了解,试题徐、刘二人看过再未扩散,所以立即安排预备监考员接替徐监考,考试正常进行。
事发原因
    这既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的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教育考试机构监管不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案件。
处理结果
    4名涉及泄密的当事人被判刑,1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徐建国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柏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樊亚南、刘斌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定襄县政府县长助理、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石效忠,副局长李春明、朱宝田,定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跃清,定襄县招办主任王宪忠、副主任詹祥生,定襄中学校长张文玉等15人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分别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4:39: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2:2008年浙江考生携带手机被取消各科成绩事件

事发经过
    2008年高考期间,浙江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考生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都将作为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的处理,并被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008年高考结束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 “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
    收到申诉材料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查看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认定考生的违规事实是明确的:一、考生已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二、考试过程中手机振动,且有来电显示。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毎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特地就“考试过程中考生手机开机状态是否认定为使用手机”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作了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复函(教试中心函【2008】79号)称:“考生进入考场后未按照规定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而将其随身携带或者将其装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在该通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下,无论考生是否接听,均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理。”即应认定考生考试作弊,对叶××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
处理结果及警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生被取消该次考试各科考试成绩。2012年以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通讯工具违规有携带和使用之区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使用通讯工具的,“该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012年修订并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通讯工具违规的处罚力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除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因此,考生应特别注意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旦带入,不论是否有意,也不论是否使用,最轻的处罚是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

5#
发表于 2015-4-23 14:39: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处理的好,看他们以后还敢不敢作弊。
6#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4:41: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3:2008年监利6名家长涉嫌参与高考作弊被抓事件
    (来源:搜狐新风、中华文本库、中国教育报)

事发经过
    2008年湖北监利县警方破获一起有组织的高考作弊案。10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其中包括6名向作案者购答案的学生家长。
    监利外国语学校是当地一所民办中学,当年有100余名考生参加高考。6月7日,高考第一天,监利警方在考场外控制一名涉案男子,搜出了一部电台及相关设备。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又控制了参与作弊的6名考生家长。
    据监利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6月7日晚11时左右,当地移动公司电话报案,称位于监利县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电话中断,怀疑有人破坏移动通信设备。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架设在学校斜对面的监利县交通局楼顶,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
    在监利县交通局大院内,民警发现一辆武汉牌照的别克车停在院内,现场有2名男子,车子后备箱内有一台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经调查,其中一名司机姓章,另一人名叫陈力,今年24岁,毕业于西安某大学。
    据陈力交待,和他一起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的还有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高考前夕,他们便在翔宇学校周边租住,准备好手提电脑、基地电台,给校内考生传递高考答案,每门课收费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7日上午,陈力一伙人躲在别克车内传递答案,但没有成功。他们怀疑附近的通信设施干扰了发射频率,便撬开交通局办公大楼东侧门,攀爬至楼顶,将移动通信发射锅卸下,并剪断了通信光缆,造成通信信号中断13小时。 在监利城区宋家湾的租住处,警方将另外两人抓获,他们是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潘某、王某,学的专业是电子软件工程。据3人交待,他们是受一名叫刘勇的监利人指使传递高考答案。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时刘勇也在场。警方赶去时,刘勇已逃跑。 此次行动中,警方共控制2名“枪手”、2名传送答案的男子、一名联系人、6名参与作弊的学生家长等10余人。
处理结果及警示
    本次高考舞弊案中,涉案人员陈某、两名监利籍武汉某高校学生潘某、王某等人均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破坏通信设施罪被拘留并判刑;潘某、王某也被就读高校取消学籍;6名考生家长被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7#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4:45: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4:2008年甘肃天水高考替考事件
    (来源:新华网、中华文本库、中国教育报)

事发经过
    6月7日上午高考第一门语文开考前10分钟,甘肃天水九中98考场一考生在考卷上填写姓名后,又看了看身份证,随即涂改为“燕涛”。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监考教师胡喜君的注意。胡喜君发现,考生准考证和存根上的留底是同一照片,但身份证和留底存根的照片却不同,并且考生本人和准考证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人。胡喜君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巡场的九中校长。“燕涛”被考场执勤的民警带走。随后,天水市监察、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这一集体舞弊案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08年高考期间在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9个考点共有替考生31人。其中属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学生替考的15人,属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其本人参考的14人,属天水籍考生由山东籍学生替考的2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与被告人霍继刚共谋从山东省阳谷县向天水市办理高考异地跨省报考事宜后,被告人霍继刚先后向蒋鑫提供了16名山东阳谷籍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期,被告人蒋鑫又与山东阳谷籍人王梦义共谋后,由王梦义联系了山东籍4名学生到天水参加高考,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4人相关情况。同年8月,被告人赵晓峰与山东籍犯罪嫌疑人王继乐共谋后,由赵晓峰出面委托蒋鑫为山东籍8名考生办理了报名事宜,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8人伪造的天水籍户口及身份证。被告人蒋鑫分别接受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三人的请托预谋办理高考跨省"移民"考生共计28人。
    尔后,被告人蒋鑫本人通过中间人在麦积公安分局琥珀等5个派出所为19名山东考生违规办理了虚假的天水市麦积区户口及身份证。这期间,被告人蒋鑫本人通过中间人向琥珀派出所所长刘小斌(已另案判处)行贿人民币现金1.23万元,向甘泉派出所民警贾旭东行贿1万元,向中滩派出所户籍员邹荣行贿人民币2000元。此外,被告人蒋鑫又为其女儿及山东籍考生张宇从社会上非法获取了伪造的麦积籍户口及身份证。
    2007年11月,被告人蒋鑫与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考务教师张红举联系后,并取得该校校长黄鸿福(两人均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另案处理)的同意,为山东籍18名考生在该校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张红举在明知蒋鑫提供的18名考生未在本校就读,无本校学籍、学号、考生档案,且在18名考生未到校接受审查的情况下,即给该18名考生造册报名,并出具了由张红举等人签字的相关手续,从而使18名考生获得了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并参加了2008年高校招生考试。2007年12月下旬某日,蒋鑫在黄鸿福的办公室给黄现金3000元。2008年2月,张红举在其家中非法收受被告人蒋鑫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取得天水市第六中学校长刘彦博、考务教师曹宁真的同意后,为山东籍12名考生办理了报名手续。与被告人蒋鑫在天水办理高考报名相关手续的同时,被告人霍继刚本人或指使魏成甲在山东阳谷分别寻找了阳谷籍高二年级12名学生预谋为他人替考。被告人蒋鑫委托霍继刚为其女用天水籍考生霍某寻找替考考生。在逃嫌疑人王梦义又由其本人或由考生家长联系了4名考生为他人替考。
    2008年6月2日至4日,被告人霍继刚及14名考生,以及12名替考生分批来到天水。被告人魏成甲等人将从蒋鑫处拿到的18名考生的准考证向学生进行了发放。2008年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梦义组织山东阳谷籍4学生来天水后,从蒋鑫处拿到了4人的准考证。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继乐组织阳谷籍8名考生来到天水,被告人赵晓峰从蒋鑫处拿到8人准考证后交给王继乐。至此,这些高考"移民"在天水参加了2008年高考。
事发原因
    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山东籍高考移民并由山东籍考生替考的严重团伙作弊案件。其根本原因在于少数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户籍民警的严重违法乱纪,以及教育系统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和严重失职渎职。
处理结果
    根据甘肃省检察院、天水市检察院、麦积区检察院的调查取证,麦积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对琥珀派出所所长刘小斌、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兆鹏、甘泉派出所民警贾旭东、中滩派出所协管人员邹荣、麦积区第三职高考务教师张红举等5人依法刑事拘留;对麦积区招考中心副主任、区招生办主任万录明,麦积区招生办副主任刘永强,麦积区第三职高校长黄鸿福等3名涉案考务责任人取保候审。对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以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1年6个月、1年和拘役5个月。
    天水市政府对该事件主管部门——天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招生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查。负有领导责任的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田彬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麦积区副区长王晓琴和秦州区副区长蒋小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为高考移民考生办理户籍的公安机关11名有关人员分别处以党内撤职、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天水市教育系统有17人涉案被严肃处理。其中,麦积区和秦州区的教育局局长、主管招考工作的副局长均被处以行政记过等处分,两个区的招生办主任、副主任被处以行政撤职等处分,麦积区第三职高校长及两位副校长,天水六中校长,霍家川小学校长均被行政撤职或免职,涉案的有关教师也被开除公职。以上部分涉案人员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8#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5:03: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5:2010年河北277名高考生身份造假被取消成绩


事发经过
    2010年7月6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接到考生对部分“煤企青年”报名资格弄虚作假的实名举报。经调查核查,在411名“煤企青年”高考考生中,有204名考生不是煤炭企业职工,报名时提交的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和定向培养协议均属伪造。另外还有12名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8月17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其余195名考生重新填报了志愿,投档后院校实际录取184人。8月22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再次接到考生实名举报,又有73名考生被证明不符合“煤企青年”的报名条件。河北省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成立了由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考试院纪检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分别与相关煤炭企业负责人谈话,并查阅了用工合同、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等材料,认定共有277名考生不是煤炭企业职工,不符合“煤企青年”的报名条件,报名时提交的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和定向培养协议均属伪造。
事发原因
    作假考生主要是石家庄市裕华区胜文和华通两个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生,两个学校的办学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蓄意在考生身份上造假,学校、考生与部分中小煤炭企业一同伪造了报考所需的证明材料,从而通过了基层报名机构的资格审查。
处理结果
    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据此,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对录取前查出的204名作假考生取消了高考成绩;对已被录取的73名作假考生取消了高考成绩并通知高校取消了其录取资格。另有13名考生自动放弃报名、录取资格。
    石家庄教育部门还依法取缔了两所学校办学资格,责令学校退还学生学费。公安部门对办学者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9#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5:23: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案例6:2011年丹江口市高考考生向某携带“助听器”作弊事件

事发经过
    2011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考试过程中,十堰市丹江口红旗中学考点监考教师发现考生向某神色异常,便用安检设备对其再次进行检查,在其耳内发现疑似作弊器材。考试结束后,红旗中学考点对其作出了“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处理,并上报逐级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其后,考生向某及其家长提出申诉,辩称考生听力受损,考点发现的向某携带的器材为助听器。为此,省教育考试院请专业部门对该疑似作弊器材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器材为无线接收设备,而非考生所言的助听器;同时教育考试院还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该生考前并未出现听力受损的情况,而且考前高考体检结果显示向某听力正常,考生也未就听力受损申请英语科目考试佩戴听力助听器,或免试外语听力测试。
事发原因
    考生为艺术类考生,考前因离校参加专业考试和培训,缺乏有效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引导;考生家长参与作弊,心存侥幸,试图辩称助听器,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和专家鉴定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判定该生携带和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取消其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取消下一年度普通高考报考资格。

10#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5:25: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案例7:2012年普通高考蕲春无线电作弊事件

事发经过
    高考前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收到听众的电话反映,湖北蕲春有人在兜售无线电作弊器材。记者赶到蕲春暗访调查发现,作弊器材是通过熟人圈子销售,在高考开考当天,确实有人用无线电传输设备传送高考答案。
    6月7日上午,从耳机里确认听到传送高考答案后,中国之声记者迅速向公安和教育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公安、教育部门迅速行动,案件迅速告破。当地考试机构配合警方在数学考试结束后,最终发现并端掉了这一利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高考答案的团伙,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作弊设备笔记本电脑、发射器各1部,对讲机2部,未售出接收器5部。
    由于新闻广泛传播,此案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国家领导人对此案进行了批示,要求严查。
事发原因
    考区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化考点考试(尚未建成),考前诚信应考教育不够,特别是对艺术、体育类考生因为离校参加专业培训,缺乏有效的教育和引导;考场入门安检流于形式,未查出考生携带的含金属的作弊工具。
处理结果
    对于在考场中发现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并在考前教唆同学购买作弊设备的考生李鑫(其哥哥为贩卖作弊工具者),根据教育部33号令对其作出取消各科、各阶段成绩,停考3年的处理,涉案其他人员交司法部门处理。县政府对出现无线电作弊案的漕河镇中考点的主考、县政府督导室主任柴松涛同志,县教育局保卫科长李先维同志予以停职;对该考点三位副主考(县教育勤办副主任姜宝贵同志、县招生办副主任吴向东同志、漕河镇中校长刘远坤同志)予以诫勉。事后县教育局局长、考试机构负责人调离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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