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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1.19”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查看数: 3262 | 评论数: 5 |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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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1-12 22:02

正文摘要:

               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今天在《三峡日报》发布公告,揭开远安“1·19”事故调查处理的盖子。因为事故的复杂性,加上相关调查报告须经湖北省安委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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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之炎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发表于 2014-11-17 12:57:50
“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戒方式。老百姓只能“呵呵”了
夏之炎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发表于 2014-11-17 12:55:37
一抹阳光 发表于 2014-11-17 09:15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

{:soso_e179:}
青山绿水有人家 来自 湖北省咸宁市 网宿科技电信CDN节点 发表于 2014-11-17 11:51:58
一抹阳光 发表于 2014-11-17 09:15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

安全重于泰山
一抹阳光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发表于 2014-11-17 09:15:51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希望远安腰缠万贯的矿老板们引以为戒,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钱不是万能的,触犯了刑法,终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4-11-17 11:51 安全重于泰山  详情 回复
海阔天空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发表于 2014-11-12 22:25:44
一大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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