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1.19”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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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之炎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发表于
“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戒方式。老百姓只能“呵呵”了 
- 夏之炎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发表于
- 青山绿水有人家 来自 湖北省咸宁市 网宿科技电信CDN节点 发表于
- 一抹阳光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发表于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希望远安腰缠万贯的矿老板们引以为戒,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钱不是万能的,触犯了刑法,终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 海阔天空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发表于
一大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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