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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考风考纪教育与宣传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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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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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4:5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合格高等学校学生的重要考试,也是社会人员流动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渠道。高考的公平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2014年,我省普通高考报考人数逾40万,仍然保持了较大规模,高考工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不减。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公平、社会公平问题被摆到了更加突出和特殊的位置。另一方面,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少数地方呈现出团伙化、高科技化态势,考风考纪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此外由于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的考试事故也屡有出现,或给高考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突发事件。这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高考考生多为应届生和毕业不久的往届生,20岁以下的占绝大多数,其价值观仍处于形成时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考试观,是可期可成的,关键在于教育活动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确保每个考生知晓考规要求,诚信应考。因此,加强教育引导,形成诚实应考、作弊可耻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十分重要。

2#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5:01: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诚信应考  公平竞争
——致全省普通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及家长: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将开始。为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并让考生顺利考出好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倡议: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普通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基本制度,确保考试公平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也是教育公平原则的要求。教育考试部门一直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应考的良好风气,同时,对在高考中违纪作弊的考生坚决予以处罚。
    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规定:违纪者取消单科考试成绩;作弊者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对其中①组织团伙作弊,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种严重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外,同时停止其参加该项考试1-3年,乃至停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触犯刑律者还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伴随终身。
    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考共处理违规考生166人。其中:携带规定以外物品30人,延时答题3人,旁窥4人,携带通讯设备59人,夹带19人,抄袭3人,由他人代考20人,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信息作弊28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考试管理部门对其中37名违纪考生给予取消单科考试成绩的处理;对 101名作弊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的处理;对28名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给予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停考一年的处理。
    2014年,我省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省教育考试院将继续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新举措,重点打击包括请“枪手”代考及利用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的行为:
    一是使用身份证识别仪鉴别考生身份真伪,以杜绝请“枪手”代考行为。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核对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时对疑似代考者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设备鉴别身份,禁止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等。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防止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及代考。考生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检查及考场签名,考场统一配挂无声挂钟,禁止考生携带计时工具或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按照“统一购置、有偿使用、用后归己”原则,考场统一配发考试文具,禁止考生自带文具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前,不得带走文具等。
    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利用现代科技反制高科技作弊。考场内配备手机屏蔽仪等防作弊工具,防止考生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工具作弊;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全方位、全时段视频监控录像,对发现的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各位考生2014年普通高考顺利,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示:
    1.仔细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注意事项”及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避免无意识犯规,更不能违纪作弊。
    2.认真保管好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将不能进场考试。
    3.严格按试题要求填涂和选答选考题。错误填涂或不填涂题号信息会影响评卷和自己的成绩;对选考题多做的按所做第一题进行评卷和给分。
    4.不要参与作弊。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
    5.进考场时不要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文具、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存储设备、手机及其它高科技无线电通讯工具。
    我们真切希望所有考生自尊、自强、自信,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公平竞争,诚信应考。衷心祝愿全体考生在2014年的高考中交出满意答卷,考出好的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5月

3#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5:15: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清风如酒 于 2014-4-28 15:26 编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33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关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
发表于 2014-4-28 15:23: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政策宣传在先。
5#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5:28: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核心工作和永恒主题
6#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5:45: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1:                                2006年6月,山西定襄高考泄密事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事发经过】
     2006年高考前,高考监考员、定襄县南关学校教师徐建国应定襄中学教师王柏峰的要求,与王柏峰预谋在高考中帮助王的表弟张鹏作弊。2006年6月7日早上,徐建国收受王柏峰送的现金4500元。
      6月7日8时25分,徐建国与同组的监考员刘淑琴领取17考场语文试题后,去考场的途中,徐建国以忘了拿考务工作袋为由,私出禁区到定襄中学樊亚南家,将客观试题拆封取出,让等候在此的定襄中学教师樊亚南、刘斌峰看了约两分钟时间,之后徐建国将试题装入题袋并重新封好后返回。此时,刘淑琴吃惊地发现,徐建国手里拿着考务袋,腋下还夹着一个试题袋,她的心猛地跳了一下,仔细检查徐建国离开时交给她的试题袋,发现的确少了一个客观题试题袋。二人匆匆进入考场后,根据分工刘淑琴负责启封客观题试题袋。当她检查试卷袋时,发现客观题试卷袋有拆封并又重新密封过的痕迹,便问徐是怎么回事。徐张皇失措地说自己没动过,拿来就是这样。刘淑琴将信将疑,思来想去,她初步判断,试题袋肯定被人动过,有作弊的嫌疑。她越想越害怕,最终决定向上级领导汇报。随后,徐建国等人被警方控制,忻州市纪委监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初步了解,试题徐、刘二人看过再未扩散,所以立即安排预备监考员接替徐监考,考试正常进行。
【事发原因】
    这既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的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教育考试机构监管不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案件。
【处理结果】
    4名涉及泄密的当事人被判刑,1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徐建国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柏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樊亚南、刘斌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定襄县政府县长助理、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石效忠,副局长李春明、朱宝田,定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跃清,定襄县招办主任王宪忠、副主任詹祥生,定襄中学校长张文玉等15人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分别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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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5:58: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4-4-29 08:30 抓考纪考风,大而言之,是响应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号召,利党利国利民;小而言之,是为了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利校利家利人。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一旦有违反考纪考风的事件发生,对考区、学校、考点  详情 回复
8#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15: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2:              2007年6月,普通高考广水提前司铃事件
【事发经过】
      2007年6月8日下午,普通高考广水实验高中考点在英语科目考试时,提前五分钟打响考试结束铃声,导致部分考生在考试还不应该结束的时候提前五分钟走出考场。随后引发了该考点考生和考生家长的强烈不满和集体上访。
【事发原因】
      广水实验高中考点司铃员严重违反考务操作规定,玩忽职守,以至于错看考试结束时间,从而导致该事件发生。
【处理结果】
      11月26日,省教育考试院决定给予广水市实验高中暂停普通高考考点工作的处罚,并通报全省。广水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处分。
9#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7:17: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案例3:              2008年浙江考生携带手机被取消各科成绩事件
【事发经过】
      2008年高考期间,浙江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考生携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都将作为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的处理,并被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008年高考结束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 “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
      收到申诉材料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查看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认定考生的违规事实是明确的:一、考生已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二、考试过程中手机振动,且有来电显示。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毎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特地就“考试过程中考生手机开机状态是否认定为使用手机”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作了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复函(教试中心函【2008】79号)称:“考生进入考场后未按照规定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而将其随身携带或者将其装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在该通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下,无论考生是否接听,均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理。”即应认定考生考试作弊,对叶××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
【处理结果及警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生被取消该次考试各科考试成绩。2012年以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通讯工具违规有携带和使用之区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使用通讯工具的,“该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012年修订并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通讯工具违规的处罚力度,“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除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因此,考生应特别注意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旦带入,不论是否有意,也不论是否使用,最轻的处罚是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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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8:14: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端正考风考纪,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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