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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 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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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6:3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电信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 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B]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谈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B]将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B]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称,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B]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B]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B]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B]

    刘俊海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的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 (记者 蔡小莉)

    [B]新闻链接[/B]

   [B] 新消法将引进有奖举报制[/B]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表示,新消法将把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引进法律;另外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将进一步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等。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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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1 16:36: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电信

re:后悔权:即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

  后悔权:即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修改后的《消法》应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
  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
  策划:陈巧媚
  文/本报驻京记者 赵琳琳
  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由于其与消费者维权息息相关,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内容变化也颇为引人关注。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进行了介绍。据悉,于去年10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了15年。
  [B]新《消法》应向消费者适度倾斜[/B]
  记者:您认为《消法》的修改在指导思路上可能会涉及哪些变化?
  刘俊海:我想从修法的指导思想而言,首先是以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加大消费者权利保护力度。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另外就是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因为消费者和商家相比,在信息的占有、成本的外部化通道等方面都有不同。
  记者:《消法》的调整范围可能会有哪些变化?
  刘俊海:目前,人们常试图把某些商品从《消法》的调整范围中割裂出去,比如,商品房,有些法院认为其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有的认为药品、医疗服务也不是商品;买车受到欺诈,有些法院认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商品。因此,为了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应该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
  [B]隐私权、后悔权应特别加以保护[/B]
  记者:在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保护?
  刘俊海:进一步充实消费者的权利类型,尽管现行《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十大权利。但是还有两类权利应该特别加以保护,比如,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有后悔权的问题。这两者现行《消法》上并没有规定。
  记者:公众都比较关注后悔权的概念。
  刘俊海: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了深思熟虑签订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某些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比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
  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
  [B]实施后悔权制度
  对网购很有意义[/B]
  本报讯 (记者全杰 通讯员戴琏)昨天,广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修改后的《消法》若实施后悔权制度,将大大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权益。后悔权制度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更具有意义。因为这类商品往往是没有经过消费者的认真挑选和检查、同时也缺乏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消费者在此类消费中权益应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该负责人同时也担心,新制度将会引发更多的退货求助和投诉,案件也会更加复杂,“特别是面对房子、汽车等大宗商品要退货时,在后悔权制度下操作起来也不简单。”
【新浪广州房产】本文网址: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09-06-11/08143851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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