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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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人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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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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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08:4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虽然女儿只是皮外伤,但这人的行为太恶心了,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也希望提供线索。
2#
发表于 2014-7-24 09:00: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怎么能跑呢,这下出名了。
3#
发表于 2014-7-24 09:05: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怎么这点担当就没有呢?
4#
发表于 2014-7-24 09:23: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电信
来吧,大家一起帮着鄙视一把!
5#
发表于 2014-7-24 10:20: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楼主,这个做的是不是太不地道了呢,这人看着也不大,就把人家照片贴上去了,这下可搞火了,就算有个什么事,也不能这样啊,也许这人怕没钱,也说不定啊,我只是建议下,大家相互宽容,退一步海阔天空,你说呢。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4-7-24 11:31 逃跑固然错了,看样子是吓着了。只是皮外伤,无大碍,建议楼主就放过一马,毕竟也是孩子。  详情 回复
6#
发表于 2014-7-24 10:38: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谁碰到谁气愤,但这样曝光个人觉得有点欠妥,建议报警处理。
7#
发表于 2014-7-24 11:25: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建议删图。
8#
发表于 2014-7-24 11:31: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我的妖艳你不懂 发表于 2014-7-24 10:20
楼主,这个做的是不是太不地道了呢,这人看着也不大,就把人家照片贴上去了,这下可搞火了,就算有个什么事 ...

逃跑固然错了,看样子是吓着了。只是皮外伤,无大碍,建议楼主就放过一马,毕竟也是孩子。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4-7-26 12:22 原谅之后,改邪归正就好,就怕原谅了,别人心里笑你是傻x.  详情 回复
9#
发表于 2014-7-24 12:51: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交通肇事逃跑不应该,楼主贴图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妥。还是报警交给警察处理好些。
10#
发表于 2014-7-24 13:32: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电信

建议肇事者自首吧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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