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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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圣公司应不应该在电视上就污染事件道歉?(附最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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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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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0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回马老百姓 于 2011-3-22 13:19 编辑

  在天涯论坛上,针对东圣污染事件,有官方代表“我是远安人”解释说:网友上传的照片中“白色物质是专家指导用石灰水中和后正在沉淀的磷酸钙;扫河的照片是当时企业加石灰水处理后正在清理河道污染物,减少污染”。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6/1/181381.shtml#Bottom(点击进入看网友拍的河道污染照片)
  请“我是远安人”为代表的官方和厂方站出来,回答网友以下几点疑问:
  1、污染物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泄露”的?共多长时间?当地网友报道说一年前河水和河床就已经是这样了,又有何解释?
  2、何时何地在哪位“专家”的指导下,谁雇用哪些人对哪段河进行的“扫河”清理?
  3、按照你的解释,白色的是“磷酸钙”,那绿色的岂不就是“青苔”了是吗?呵呵。请拍摄照片的出来给大家说说,当时的情况是不是这样。
  4、环保部门哪些执法人何时开始介入的?能否贴出每次下发的整改和处罚文书?把罚款单据贴出来大家看看,不是更能向大家说明你们工作的力度了吗?
  5、东圣的污水处理水道坏了,为什么不把第一时间抢修处理情况和图片公布出来?网友中也有出国考察并参与排污项目建设的,在远安论坛也发过图片,请问东圣公司,你们“投入几千万的设备”都是什么样的?也帖出来让大家见识一下。
  目前,网友的报道和官方出来的解释,还有很多地方完全不一样,官方的解释为什么始终让人感觉半信半疑,如此缺乏公信力呢?无数公共事件表明,遮遮掩掩是行不通的,最终只为导致更大的公共暴力事件,老百姓希望看到的是:
  1、环保部门是如何监管的?官方在这次污染事件中实实在在做了哪些工作,力度够不够,是否落到了实处?这些都需要拿出数据和图片来说话。温总理刚刚都说了,这些都需要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2、东圣公司是个什么态度,都采取了哪些治污措施,投入了哪些治污设备,已经造成的污染是不是应该给当地老百姓一个交代,是不是应该在远安新闻上公开向老百姓道歉?
  老百姓之所以愤慨,之所以在远安论坛和天涯来说话,是因为只有在这里才能看到真话,才能说出心里话。以上两点可以检验官方和厂方的公信力,如果连最起码的这两点也办不到的话,大家是不会信服的!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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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1-8-5 23:49: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好事是好事,只是不知道里面的“内幕”?
149#
发表于 2011-8-5 23:49: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好事是好事,只是不知道里面的“内幕”?
148#
发表于 2011-6-15 11:17: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不作为的领导可遭天谴,总有一天会得到报应的。古时候是诛九族,现在是官官相护,日子比皇帝还过得好
147#
发表于 2011-6-15 10:49: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想问问,这些领导都是干什么吃的???
心随我动 发表于 2011-6-13 13:30

很多都是吸血的,而且还是人血
146#
发表于 2011-6-15 10:38: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以前的河水清澈见底,香甜可口,鱼虾成群,现在是鱼虾死绝,臭气熏天,为什么遇到这样的问题相关领导(部门)就一言不发,视而不见,一有什么场子开业,那XX领导(部门)是准到场,还要发表一大堆的精彩演讲,真的很心痛我们的家园被折磨的千疮百孔。。。。。。污染环境者,应当被强烈谴责
145#
发表于 2011-6-13 13:30: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县里有领导顶着”,哪位领导这么蛮横大胆?岂有此理?
望楚兴 发表于 2011-5-27 23:29

想问问,这些领导都是干什么吃的???
144#
发表于 2011-6-13 13:28: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愤怒愤怒愤怒 官商勾结...........非要弄出个山崩地裂,人命关天。这些人才会重视。
143#
发表于 2011-6-10 14:50: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望楚兴 于 2011-6-10 14:51 编辑

            何勇:污染善后不能让企业“肇事逃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0日07: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企业事故引发水污染,治污投入会有多大?近日召开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给出了一个具体数字: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5年来,国家为此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吉林石化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并向吉林“捐赠”500万。

  这是个落差巨大的不等式:一则,企业造成污染,却由国家埋单;二则,污染事故的善后,不但要处置污染河流、土壤,还需安置流域内企业、居民,成本巨大,国家投资有限,难以确保有效应对;三则,违法成本较低,不能成为镜鉴,应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实际上,类似的“刺眼”事件还有不少: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而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去年紫金矿业污水渗漏,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虽创下纪录,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态灾难,仍可谓九牛一毛。

  这些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事故防治、处置、善后中的法律短板和司法困境。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弹性较大,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难以起到应有效果。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前,其实施细则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虽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同样有很大空间。

  今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其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加重刑事处罚力度。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能否像新修订的“危险驾驶罪”一样成为遏制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宝,同样需要面对理顺复杂的利益关系、监督和执法偏软的考验。

  在一些国家,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大多是天文数字。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了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2007年,美国“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被要求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  

  不仅是违法成本过低,企业造成污染后环境损害修复、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公民的环保义务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与时俱进地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5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22年,不少条款需要完善。解决这一重要问题,让它成为能统领各个环境法的基本法,还需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努力。

  企业为自己的行为埋单,于理于法都是无法推脱的义务,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无论如何,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的“善后”,不仅应是“自律”,更应是来自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他律”。
142#
发表于 2011-6-1 12:34: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现在正处严重干旱缺水时期,沮河还有水吗?还能用来饮用或灌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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