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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开发商敢于藐视人间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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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23:4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开发商藐视的是人间一切法律,这种藐视,就是政府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虽然心中有怒火,但本人这几天上网查资料,仔细研究了一下《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宪法》会客观事实的给各位网友讲述个中由来。开发商就是在用条例挑战法律。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在这一进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我们注意到,各级政府对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高度重视的,也采取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宪法》(2004年修正后)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2007年颁布)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后)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1)“为了公共利益”;(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给予补偿”。
   可见,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但《拆迁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将补偿与对房屋的征收分开了,将补偿作为拆迁程序的一部分,这实质上就是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这与上述《宪法》、《物权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存在抵触。
  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开发商),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国家才有征收权,这种征收权可通过各级政府实现。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给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至于本该征收后再拆迁的房屋,则交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就得到拆迁许可。一旦获得拆迁许可,就能依法拆迁了。
    这个很简单,是个常识,拆迁条例这个“儿子”在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授权的那个“结婚”在后面,“先有儿子后有爸”,这是违反常识的。所以说,现在按照拆迁条例拆房子完全是违法的,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绝对不允许任何单位、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利用公权力滥用国家征收,利用强制手段去给企业拆房子。
   
    各位仔细想一想,远安修高速,修路,修公园这些公益性的征地,远安的老百姓闹过没有?第一,这事地地道道的行政征地,国家征地。第二,老百姓不憨,这事闹不得。就算有想过一夜暴富的心态,老百姓不敢,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商业化的征地,远安小小一个县城,常住人口不过9万,为何强拆事件频频发生?你不合法,你不合理,你有失公正,我有理有据为什么要任人宰割?开发商是强势群体,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被拆迁人不管是追不追究,但有一点你要清楚,在法律上你是占据主动的。开发商是在用一个小小条例挑战你手中握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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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1:44: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生活就像强奸,如果你反抗不了,那就闭上眼睛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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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0:36: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毛主席说的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32#
发表于 2011-6-9 19:10: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现在的拆迁管理办法还是多少年前得拉?以前几百块一平米的时候 征了你的房子 给你补那么多钱还情有可原  也没见人脑过    现在是什么年代啦   现在的房价多少一平啊    凭什么在老百姓手里把住的好好的房子几百块一千块一平强行征过去,然后又几千块一平的卖给老百姓呢  ?这样做跟抢劫有什么区别?我在你家把你家的电视机一百块钱强行搬走 ,过段时间我再一千块卖给你,这种买卖还叫买卖吗?
31#
发表于 2011-6-9 18:58: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最好的办法就是再来一次大洗牌。土地改革,斗地主
昨天有梦 发表于 2011-6-9 18:54


呵呵,正是当前有不少这样想法的人,所以,不少大明星、大老板一旦有了钱,就想方设法往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移民,然后再换个身份回中国投资发展,这也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30#
发表于 2011-6-9 18:54: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最好的办法就是再来一次大洗牌。土地改革,斗地主
29#
发表于 2011-6-9 17:36: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利润高啊,政府支持。
贩卖毒品处理那么严重,还是有很多贩毒的。利润高是幕后主要推手
28#
发表于 2011-6-9 15:42: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言之有理
27#
发表于 2011-6-4 21:36: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color=Blue][ 各位仔细想一想,远安修高速,修路,修公园这些公益性的征地,远安的老百姓闹过没有?第一,这事地地道道的行政征地,国家征地。第二,老百姓不憨,这事闹不得。就算有想过一夜暴富的心态,老百姓不敢,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商业化的征地,远安小小一个县城,常住人口不过9万,为何强拆事件频频发生?你不合法,你不合理,你有失公正,我有理有据为什么要任人宰割?开发商是强势群体,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被拆迁人不管是追不追究,但有一点你要清楚,在法律上你是占据主动的。开发商是在用一个小小条例挑战你手中握有的法律。
/color]
言之有理
26#
发表于 2011-6-4 21:33: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是什么让开发商敢于藐视人间一切法律”
都是权,钱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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