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解读
一、实施范围与推进步骤
(一)实施范围:“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
考虑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只申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因素,国家暂时没有把个体工商户纳入“三证合一”的范围。
(二)实施步骤:
2015年9月10日起,对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不再按原有登记模式核发营业执照。
2017年底前,完成对原已登记注册且尚未换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市场主体换照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要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要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
1、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企业无需再向质监、税务部门申请,提交登记材料;
2、企业办理注销时,企业需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
3、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窗口和门户网站公示申请条件、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领取、查询使用。
(二)实行一窗受理、一家办理。按照“优化工作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的工作要求,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工作流程,实行限时办结。
1、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
2、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和办理,3个工作日内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证的材料和内容;
4、已成立行政审批局或在政务服务大厅(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登记流程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实行一企一码、实时赋码
1、“统一代码”构成。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效验码5个部分组成共18位构成。
2、一企一码。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后,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终生不变。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 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企业注销后,该代码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3、赋码方式
对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实时赋码,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代码”,无需人工干预;
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需要人工录入系统后生成“统一代码”;
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证照。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人工录入系统后生成“统一代码”;
目前,省局正和省质监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信息比对,比对完成后,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信息将自动嵌入“统一代码”之中。登记中进行核对即可。企业登记注册号仍然在系统中保留,不在营业执照上反映。
(四)实行一网互联、信息共享
依托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省工商局配套开发应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通过省级部门专线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之间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并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省工商部门负责将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或及时传输至共享平台;
省质监、省国税、省地税部门负责将共享平台传输的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
省国税、地税部门还要尽快将企业清税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传输给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使用。
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纸质登记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归档保管,并加工制成电子档案材料,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电子登记档案材料与纸质登记档案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五)实行成果共享,一照通用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统一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原发的证照(包括各地试点核发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对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按国家规定可宽延至2020年底。
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四、“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与原登记模式比较
1、申请登记(备案)表格方面:登记(备案)申请书增加了“生产经营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项;注销登记申请书增加了“未涉及纳税义务” 数据项。增加了《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三种文书表格。
2、登记备案方面:增加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信息”、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内部部分股权转让)”备案事项。
3、登记材料方面:注销登记增加了“清税证明”材料;公司注销增加了“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增加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4、赋码方式方面:新老企业“统一代码”赋码方式不同。
五、实施“三证合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登记材料扫描工作要提到议事日程,加快工作进度,为逐步实行申请材料交换对接做好准备。
2、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更新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申请登记条件、提交材料规范和文本表格;更新办事窗口服务指南;清理印制申请登记文书表格。
3、注意9月10日这个时间节点,从9月10日开始只能发放“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9月10日前可以按新的登记规范和文书表格受理登记申请,但不能发放“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9月9日前必须完成原有登记信息数据的处理,防止因老的登记信息系统关闭造成数据丢失或混乱(名称登记不受影响)。
4、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的登记材料规范和文本表格,防止因按习惯、按经验办事,造成登记材料不齐全、登记不规范带来的登记风险。
5、加强登记数据的质量的把关,登记数据一旦推出,不可删除,必须保证登记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因数据问题造成其他部门信息的准确性,影响工商部门形象。
6、关于简易注销问题,省局在培训会上,口头答复继续按现有规定先行先试(以注册分局简局长答复意见为准)。
7、关于“生产经营地”问题,待省局研究后再作答复,请大家思考两个问题:一是新增的“生产经营地” 申请事项与住所不一致的,是否需要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二是一旦登记并对外公示,是否视为企业在住所以为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备案。
8、关于换照工作,单纯的换照工作原则上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2017年12月31日前结束;换照同时,办理财务负责人和联络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