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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guihua”文字商标案件为什么不被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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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4:5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在帅某与广西某银行商标纠纷案[(2014)桂民三终字第7号]中,自然人帅某在第36类服务项目(包括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服务、信用卡发放等)上注册了“桂花guihua”文字商标,后来发现广西某银行发放带有“桂花”标识的借记卡(在该借记卡上,分两行分别印刷“桂花借记卡”和“GUIHUA DEBIT CARD”,均使用同一字体和字号),于是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诉诸法院。但法院并不支持帅某诉请,这是为什么呢?
商标侵权不但需要标识与产品在经营活动中结合,而且需要有实际经营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商标注册时的产品或服务类别是由申请人自由指定的,而很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我国另有特别的经营主体资格限制,而对于申请人是否实际有这些资质并不是商标局的审查范围,这就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种现象: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有意无意的在一些特种经营范围内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实际使用,却据此指控其他经营主体(通常为特种行业内的国有企业)侵犯其商标权。对于这种注册行为,由于注册主体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经营条件而不可能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在注册类别上使用商标,因此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自然也谈不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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