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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生意朋友帮个忙!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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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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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19:4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哪位生意朋友帮个忙!急急急!
本小伙儿搬新家,购买家私,奈何家私店不能刷卡(信用卡,目前银行做活动,分期付款优惠期,无利息,连手续费都不用,值得很哦)消费,本人小买卖人,现金也想在手里周转,加上自己和家里人就看上那家店里的宝贝啦,远安做生意的朋友们,哪位好心店主帮个忙给刷个卡,行个方便,万分感谢,在这里祝愿您生意兴隆,发发发!  如有好心朋友帮忙,联系QQ:27451191.  再次感谢!  版主千万别给删了哦!
2#
发表于 2009-12-19 19:47: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办个卡要不了半个小时吧!!!
3#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9 20:12: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版主你的意思没明白!
4#
发表于 2009-12-19 22:05: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自己办个银行卡!
5#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0 13:08: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是有卡他没机器好吧
6#
发表于 2009-12-26 20:28: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涉及到钱的问题不是熟人应该都不会帮这个忙的
7#
发表于 2009-12-27 10:49: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天涯鄂沮客 于 2009-12-27 10:53 编辑

-----------------------------------------以下引用:
新司法解释出台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 、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12月16日起施行。
  关键词解读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断因素
  在12月1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1张就构成犯罪
  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本地调查
  岛城至少3000持卡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记者当天调查了解到,按照这一规定,岛城至少有3000持卡人“达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界定不清欠款难追讨
  市民李先生家住辽宁路电子科技城附近,从事奶粉进口业务,他所持的一张信用卡透支了5万元钱,超期两个月没有还上。前几天,李先生接到了一位律师的电话,让他必须把5万元欠款全额还清,并且说他已经触犯《刑法》196条。“最近手头上的确没有钱,并不是恶意不还,我触犯《刑法》了吗?”李先生有点担心。
  兴业银行信用卡部的负责人王良德说,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但催收几次,催收后多长时间不还才算‘恶意透支’,怎么去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各银行都有自己的标准,法院认定起来比较麻烦。从原来发生的案例来看,李先生是不是触犯了刑律 ,各个法院断定起来很有可能不一致。”王良德说。
  “我们很少动用刑法武器,不会轻易断定客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对欠款数额巨大、欠款时间较长的持卡人才会选择走法律途径。”招商银行信用卡部门工作人员张继洲说。
  岛城至少3000持卡人“达标”
  记者从中国银联青岛分公司了解到,目前青岛累计发放信用卡300万张,其中激活使用的信用卡数量在一半左右,按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青岛分行的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数据分析,青岛现在使用的信用卡中有2%左右存在欠款,而欠款信用卡中符合“发卡银行已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大约占到三分之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王志纯说。由此算来,岛城至少有3000名持卡人“达标”,有可能被银行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王同庆律师认为,3000人这个数字并不大。“从经手的案例来看,达标的持卡人至少是3000人,光是银行联系不上的持卡人就得近千人。”王同庆说。
  银行追欠款将“有法可依”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公布后,肯定会很快被银行利用起来,用做追缴信用卡欠款的有力工具。“由于原来有法难依,给银行信用卡欠款追讨带来很大难度,青岛各银行信用卡坏账率近年也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新标准公布后,银行对于‘达标’的欠款人,可能会把报案处理当成第一选择,不仅可以轻松追回欠款,对其他欠款人也形成了震慑作用。”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说。
  据了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记者 肖良华
  新闻延伸
  中国银联——
  解释出台有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 、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中国人民银行——
  将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专项整治
  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人民银行准备利用这个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活动。
  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有关信用卡方面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要进行查处。
  三是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这次行动计划为期10个月。
  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地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8#
发表于 2009-12-27 10:54: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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