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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二审死刑,围观百姓放鞭炮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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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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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0:0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陕西省高院的判词: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维持原判。药家鑫二审死刑判决,围观百姓放鞭炮庆祝。
2#
发表于 2011-5-22 10:15: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种事还要审吗,直接杀了算哒
3#
发表于 2011-5-22 10:33: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西安音乐学院培养出来的杀人犯!
4#
发表于 2011-5-22 11:30: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顶 就该判死刑  没有道德 还大学生  

书都白读了 !!

撞人了 又怎么了 只要你赶紧拨打120   

就算是抢救无效 与你直接把别人捅死 剥夺别人的生命 是两码事

就算你当时是由于过分害怕 头脑发热而致张妙死亡  

你的家人 是什么态度 ? 你要死者家属怎么想 !! 本来就贫寒的家更是雪上加霜

这样的人 就该判死刑 !! 人渣 ! 社会败类 !
5#
发表于 2011-5-22 12:05: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该杀!!
6#
发表于 2011-5-22 12:18: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远安人不爱远安 于 2011-5-22 18:56 编辑

网络上有一种观点我很赞同,说判药家鑫死刑是民意强奸法律!

哈哈,痛快!原先只听说过强奸民意,终于法律也被民意强奸了一回!
7#
发表于 2011-5-22 15:01: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杀人偿命
8#
发表于 2011-5-23 09:50: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杀人偿命  该判死刑  罪有应得!
9#
发表于 2011-5-23 10:14: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西安学院为这事处理的方式 全国出名了
如果不是舆论压力,这案子不会拖将近一年才宣判。
10#
发表于 2011-5-23 10:17: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与我无关,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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