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查看: 1324|回复: 2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高擎法治利剑 呵护绿水青山

[复制链接]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7-12-4 10:59: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高擎法治利剑 呵护绿水青山

                                   —县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保专项”五个典型案例

       本网讯(记者深山百合) “2016年及今年2月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远安县检察院加大对破坏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批准逮捕2件3人,提起公诉18件25人。”这是记者从12月4日县检察院召开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会上,县检察院检察长吴俊峰向与会媒体记者介绍了该院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和成效,副检察长李本元发布了依法办理的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犯罪案等五个典型案例。
      据悉,从今年2月开始至2018年2月,县检察院党组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向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宣战,着力为远安绿色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供给。专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坚持高点定位,重头统筹推进;加强协作,着力健全机制;全面履职,依法从严打击;探索模式, 注重生态修复;立足职能, 积极参与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另据介绍,在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中,该院依法查办生态保护和征地拆迁中职务犯案件 2件 2人;结合办案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10场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件,监督立案5件。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同时,突出抓好公益诉讼,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件,其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并获胜诉;结合办案探索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恢复治理山地18亩,种树4000株;通过行政诉讼督促处理有毒固体废物400吨, 处理非法采矿所得400余万元。
     据悉,三峡日报、县级多家新闻媒体应邀参会,并在现场与该院检察长等4位参会领导就下一步推进环保专项工作措施等,与新闻媒体进行了互动交流。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代表及县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等机关分管负责人参会。





评分

2

查看全部评分

2#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03: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深山百合 于 2017-12-4 11:05 编辑

附:此次发布的五个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 依法惩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办理我县首例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15年4月,刘某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当阳市陶瓷企业购进危险废物煤焦油混合物200吨,在我县鸣凤镇一隐蔽处,通过加热蒸馏的方式,先后三次将约90吨的煤焦油混合物分离成油和蒸馏渣,并将蒸馏渣(苯并芘超出限值17.3倍)42.84吨出售给高某,高某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刘某在加热蒸馏时产生大量废气,致鸣凤城区大量群众反应不适,被县环保部门查获。该案为我县查处的第一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后,我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全程引导侦查取证,并对刘某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良好的生活环境。


    案例二  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全程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处理严重污染环境案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从重庆某农药生产企业职工齐某处购进该企业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氯化钾”36.98吨,后又从四川某农药生产企业购进“氯化钾”37.78吨,销售给我县某复合肥生产企业。该企业用“氯化钾”做原料生产的复合肥销售到省内外,造成农民的农作物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0余万元。该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多次会商,无果,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提前介入,及时提出定性意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全程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法批准逮捕2名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和律师等紧密联系,积极敦促涉案单位和个人缴纳赔偿款600余万元,我县复合肥生产企业也自筹资金,使农民损失得到全部赔偿。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排除阻力,准确定性,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遏止乱采滥挖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洋坪镇某村村民郭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凭证的情况下,为采挖陶土牟利,毁坏国家防护林18.12亩,致该片防护林森林植被被全部破坏,森林防护功能丧失。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察看了现场,核实了相关证据,以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万元,补种树4000株。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有效遏止了乱采滥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案例四  依法打击滥伐林木犯罪 保护一片绿水青山

     2013年9月,洋坪镇某村村民田某将自己的山林作价8000卖给张某砍伐,张某为牟利,在无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采伐杂树690株,采伐林木蓄积达40.2917立方米。我院受理案件后,深入案发地察看现场,核实相关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的理念,依法打击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结合办案宣传法制,有效提升了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案例五   滥伐林木,自愿恢复;宽严相济,不予起诉

     2014年8月,河口乡某村村民刘某某因其子到北京上大学,找刘某借款4000元。为偿还借款,刘某某将自有山林交刘某采伐抵账,刘某在其山林采伐马尾松、栎树共计799株,立木蓄积20.6478立方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真听取了刘某某的意见,其自愿在采伐区补栽树木,恢复植被。刘某某和刘某携家人栽树2000株,检察人员会同村干部现场查看验收后,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注重与恢复绿色植被相结合,有效化解了“人到牢中坐,荒山依旧在”的难题;打击与教育相结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人性化办案的理念。

3#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10: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墨云 于 2017-12-4 14:50 编辑

上午9点会议开始,远安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董明华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7-12-4 11:33 坚决支持法治国家的行动。  详情 回复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17: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墨云 于 2017-12-4 14:57 编辑

远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俊峰发布主题新闻


5#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21: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远安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本元宣读典型案例


6#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23: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三峡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7#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25: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深山百合 于 2017-12-4 11:26 编辑

检察长吴俊峰回答记者提问




8#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28: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远安网记者提问







9#
发表于 2017-12-4 11:30: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依法治国、保护好生态环境。
10#
 楼主| 发表于 2017-12-4 11:31: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副检察长李本元回答问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设为首页

广告热线:13339794535举报电话:0717-3819486法律顾问:沮城律师事务所 刘亚杰 律师

备案信息:ICP14000855Copyright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6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鄂公网安备 420525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