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原野 于 2013-2-21 14:38 编辑
鸣凤山诗社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鸣凤山诗社,是自愿参加的社会各界诗歌爱好者自发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 诗社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地方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开展活动组织培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诗歌创作水平,增进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三条 本社的活动范围:
(一)成立组织,制定章程,发展会员。 (二)开展创作。开展和组织诗歌采风创作活动,通过与其它门类艺术的借鉴与交流,促进诗歌创作水平的提高。活动形式以唱和为主,抓阄分韵,轮流领唱,一人领唱众人和。
(三)搞好交流。与诗歌界的专家、学者和爱好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增进交流。
(四)走向普及。举办诗歌朗诵、比赛、培训系列活动,普及和提高群众的创作水平,并重点加强青少年诗歌创作基础的规范教育和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社社员为自愿参加的诗歌爱好者,赞同本会章程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社员。
第五条 凡拥护本社章程,有加入本社意愿,热爱诗歌艺术,具有一定的创作能力及创作水平或理论研究能力,提交入社申请,经本社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参加本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七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社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
第九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日常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第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在届期召开会议次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确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社长主持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相关会议,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社理事会。
201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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