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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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日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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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鱼老板在行动了!峡口水库开闸泄洪 养殖户一夜损失29万尾鲟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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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9-26 17:05: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电信
天灾么,无法抗拒的因素。在投资初期应该考虑到的。
12#
发表于 2014-9-26 23:17: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山野 于 2014-9-26 23:2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3#
发表于 2014-9-26 23:31: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山洪暴发,无法抗拒,等洪水把大坝冲垮,后果不堪设想,如果一开先例,下游损失都会找峡口电站算账。只能深表同情而已。
14#
发表于 2014-9-26 23:33: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联通
没经过审慎的投资考察,很惨痛的教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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