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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风如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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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考考风考纪教育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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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5:28: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案例8:2013年钟祥三中考点考生家长围殴监考教师事件

事发经过
    2013年6月7日下午,我省普通高考钟祥市第三中学艺术、体育考点一李姓监考老师没收了一赵姓考生违规携带的手机。考试结束后,该考生家长因不满其子作弊被抓,在李姓监考教师返回驻地途中打了其一拳;6月8日中午,一名尹姓考生家长再次因同样原因殴打一钱姓监考员。6月8日下午考试结束后,该考点部分考生和家长又围堵考点办公室,致使监考员滞留考点办公室长达数小时,直接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和试卷安全。
    事件发生后,省教育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国家教育考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迅速采取措施:一是请省公安厅协助,组成工作专班于7日晚连夜赶往钟祥,协调当地政府处理此事,采取有效安保措施切实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试卷安全。二是请派驻现场的省无委办加强对无线作弊信号的跟踪和拦截,并配合当地警方破获作弊团伙1个,逮捕作案嫌疑人3名,收缴无线电信号发射装置1套。三是督促涉案地区考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考场考风纪管理,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四是根据案件侦办结果,督促有关单位依规惩处涉案人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事发原因
     殴打监考教师、“围堵”考点这一偶然事件背后有其必然因素,反映出少数教育和考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法制观念缺失、违法参与考生作弊,暴露出钟祥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特别是6月7日上午发生考生家长殴打监考教师事件后,当地有关部门重视不够,态度不坚决,行动不果断,处理滞后,直接导致了事件的恶化。
处理结果
    根据侦办和调查结果,钟祥市公安局对2名殴打监考教师的考生家长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钟祥市纪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教育局局长杜传家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钟祥市第三中学校长吴定虎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校长职务;给予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王虎(分管考务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教研室主任、钟祥市第三中学考点主考刘东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钟祥市第三中学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常继国撤销职务处分。市教育局给予为考生传递贿款的钟祥市第三中学教务员李先梅解聘处分,给予为考生介绍作弊团伙的钟祥市第三中学高三(1)班班主任李海解聘处分。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给予钟祥市第三中学考点红牌处罚,处罚期限为2年;给予钟祥市考区黄牌警告,处罚期限为1年。取消钟祥市第三中学红牌处罚期内普通高考考点资格。取消钟祥市考区2015年艺术、体育考试组考资格。

12#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5:30: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案例9:2014年四川考生偷拍高考试题  14人被判刑
    (来源:华西都市报)

事发经过
    张贝,南充市西充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初,张某邀约林某等三人一起在互联网上贩卖2014年高考答案牟利,四人商定由林某负责购买偷拍试题的手机、无线网卡等器材,张贝在互联网上收集与高考相关的各类信息、招揽偷拍试题的人员和找寻做试题的人。随后,张贝通过QQ,联系上了假装为弟弟购买答案的2014高考应届考生陈宏,陈某答应负责做高考试题,每科报酬2万元。
    2014年4月,张贝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小峰,双方约定,由小峰进考场偷拍高考试题传给张某,小峰的报酬则是免费获得高考答案。
    2014年6月7日,小峰带上张某提供的设备,进入到了考场。通过手段,小峰成功躲过了金属探测仪,通过接收到的信号,将拍摄到的高考试题传给了张某。
    接收成功后,张某将试题发给了湖南长沙帮助陈某接收题目的临时“中转站”,随后,题目被传送到了远在大连的“枪手”手中。收到枪手传来的答案,张某将答案转发给了已经付款的买家。
    6月8日,国家有关部门在网上监测到高考语文真题泄漏,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漏题点在广安市。第二天,广安市警方介入调查。一个星期后,年仅19岁的广安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峰被民警锁定。
    “我们发现团队成员通过网上沟通,熟悉后再交换电话号码,作弊人员涉及多个省份的大学生。组织者在成都进行联系、安排分工,漏题点在广安,由一名学生带上作弊器材进入考点拍摄试题。”参与调查的民警说,考试题目通过通讯手段传输到位于长沙的“中转站”,再由专人传给大连某大学的“枪手”手中。案发后,参与作弊过程的14人均被逮捕。
处理结果
    2015年3月1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高考作弊案。14名涉案人员,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仅19岁。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涉案人员有秘密窃取高考试卷的共同故意,按照事先分工,具体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且该案作案环节紧紧相扣,缺一不可,故并未划分主、从犯。
        最终,小峰因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他一同被判刑的14人中,还有8名名牌大学在校本科学生,2名大专学生,2名2014年应届考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发表于 2015-4-23 21:21: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 电信
早宣传,早知道。
14#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4:28: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程序(一)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本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收集证据
    考试工作人员应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规事实应由2名监考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物证,应予暂扣,或拍照备查。
    (二)规范记录
    监考员应及时在《湖北省普通高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上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交考生签名确认后,2名监考员分别签名(考生拒不签名的,2名监考员签名有效)。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记录并签名。
    (三)告知送达
    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当场填写《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考生处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三联,由考点违规处理人员填写,经送达人、接收人、巡视员签名后,考点联留考点备查,考生联现场交考生,省考试院联由考区考试机构随答题卡上交教育考试院。无法当场送达的,应于考试结束后7日内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
    (四)材料报送
    考试结束后,考点将《湖北省普通高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随同考生答卷一起送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由后者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
    二、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发现考生违规无须取消违规考生考试资格;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理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行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监考员按规定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暄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5#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4:32: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湖北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程序(二)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员及时通知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试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2. 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认定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监考员应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准考证送交楼层协管员,楼层协管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16#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4:43: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在普通高考中加强安全检查的通知
鄂教办〔2010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在各级招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支持和协助下,考试安全平稳,考风考纪良好。但由于现代化通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社会环境趋于复杂,考试安全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特别是利用手机、互联网以及其它高科技手段作弊防不胜防。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建立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在普通高考中开展安全检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考试安全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工作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设计,分工负责,设立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具体工作,制订有效的工作方案,确保普通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部署,严格操作管理
       为确保普通高考安全平稳进行,从2010年开始,我省将在普通高考中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周密安排,精细操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安全检查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要抓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在考前考生查看考场,考试期间考生入场,以及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严格按要求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测,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及其它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严肃工作纪律,狠抓工作落实,使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在考前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及考点特别是监考人员,要狠抓落实,严格按要求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考点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案(事)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工作滞后,没有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考试安全出现重大隐患和危害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甚至以某种借口帮助考生逃避安全检查,或利用安全检查从事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监考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出现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考区考点及其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以“诚信考试”、“平安考试”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风尚,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对重大违规事件,要妥善处理,适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炒作误导,努力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
       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相互配合,完善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狠抓落实,务求在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使教育考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17#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4:47: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湖北省普通高考安全检查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1.考前4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安检前,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在通过安检后,方可进入考场。安检的同时,监考员甲负责保管试卷,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2.监考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袜内等。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必须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
    4.监考员在检测中发现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自带文具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收缴并交考点办公室;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场的地方。
    二、安全检查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的安检应采用“声音报警”模式,考试开始后的安检应采用“振动报警”模式。
    2.所有考生均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3.已经通过安检的考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需再次进行安检。
    4.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的考生,其轮椅、拐杖、绑带、夹板等医疗器械均应接受安检。
    5.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高考体检医院出示的证明。

18#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4:48: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参考时考生不得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内挂钟的时间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三、每科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生必须使用规定的文具答题,不得自带文具入场。只有在外语科目考试结束时才能将规定的文具带出考场,其它科目考试结束时应将文具整理好放在课桌上。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等项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配合监考员做好各科签字(笔迹采集)工作。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选考题所做题目的题号必须与所涂题目的题号一致。
       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目14∶45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出场考生直接到考点安排的休息室等候,等候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非选择题只允许用规定的签字笔作答,作图只能用规定的铅笔或规定的签字笔)和纸,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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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2 10:32: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 普通高考务工作的通知》(鄂高考【2015】12号)明确规定,考生“着装严禁携带含金属成份的饰品,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各位考生及考生家长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考生参加考试时穿不需皮带、无金属饰物的服装,不携带无用物品,如书包、手表、眼镜盒等;不佩戴饰品、金属发夹、钥匙串等物品,不携带硬币等其他金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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