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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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沮水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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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生命 大爱无疆---圆病魔女孩求学梦,论坛网友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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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 2011-6-10 12:11: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远安的矿企老板,是该您们给力的时候了,您别怨我为什么非得点到矿老板,试想一下,大自然的矿产,让您捷足先登了,其实这份矿藏是远安这方水土的居士们人人皆有的份,您的富有是剥夺了别人也应该拥有的矿产财富,也许您不理解,也不认可,更别说赞同,但是对于这样的家庭,您们必须伸出大无畏的双手小慨解囊,曾几何时,见到您们及家属,只选贵的不买对的那种财大气粗的慷慨劲,我想这点对于您是九牛不足一毛而已。
222#
发表于 2011-6-10 12:14: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此时此刻,我的父亲也正躺在远安县人民医院接受化疗手术。
我的个人能力有限,只能请沮水愚人帮我带100元,作为我对小朝露的一点心意。
希望小姑娘能战胜病魔,早日康复!
你有这么多的好心人在帮助你、关心你,你自己也要树立信心!
223#
发表于 2011-6-10 12:43: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阳光之神 于 2011-6-10 12:49 编辑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也就是说,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募捐 ...
望楚兴 发表于 2011-6-10 11:32

根据你所说的,我专门百度该法,全文都读了,该法并不适用于本件事
在本次捐赠中,受赠人:向朝露,为一自然人,银行所设帐号也是她的名字,远安论坛,远安县实验小学,只是为向朝露事件宣传,并不是接受捐赠的单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法条内容: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捐赠是国家鼓励和倡导的行为,因此本法对捐赠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捐赠其合法财产。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是旅居国外的华侨,还可以是外国人。同样地,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是依法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或组织,也可以是在国外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人只限于两种,即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本法:
  第一,捐赠人直接向个人捐赠财产。捐赠人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财物赠与个人,这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对于捐赠人资助患病的或有困难的个人的行为,国家和社会更应予以鼓励和表彰。但上述行为,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捐赠人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其赠与关系可以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订立赠与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捐赠人直接将财物捐赠给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大量发生的,国家一般不需要对这种捐赠和受赠的关系予以确认,对于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不必进行监督。因此,捐赠人不宜享受国家对于公益事业捐赠的有关优惠待遇,对此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其次,法律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即引导有捐赠意愿的人,将财产捐赠给法律规定的受赠人,通过受赠人对捐赠财产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实现公益目的。这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例如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而进行的捐赠),捐赠人对受益人的情况、应当捐赠多少财产以及如何利用捐赠财物才能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等问题不是非常了解,捐赠人直接将财物捐赠给受益人......
224#
发表于 2011-6-10 12:55: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是一个在县某私人企业打工的普通工人,通过朋友<与小朝露同村的邻居>了解,小朝露的病及家庭情况完全属实;对论坛发起的这项爱心活动非常赞同,也相信能起到好的效果;我将通过朋友带去100元给小朝露尽—点爱心;
225#
发表于 2011-6-10 12:57: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望楚兴 于 2011-6-10 13:08 编辑
根据你所说的,我专门百度该法,全文都读了,该法并不适用于本件事
在本次捐赠中,受赠人:向朝露,为一自然人,银行所设帐号也是她的名字,远安论坛,远安县实验小学,只是为向朝露事件宣传,并不是接受捐赠的单 ...
阳光之神 发表于 2011-6-10 12:43


  您儿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如果说在本校范围内募捐,大家对情况十分了解,那就没有什么疑问了。关键是现在范围不仅局限在远安县、宜昌地区,还有发动在外工作的全国各个地方的网友都来参与,这些网友毕竟大部分对真实情况是不太了解的,要不然也不会有网友不去打已经在论坛公开过的指定的座机,而是自己到官网上去搜索学校电话然后去核实情况,这明说了什么?不用我解释吧!再说,论坛里出现的都是网名,毕竟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学校出具材料盖公章是为了证明情况是真实的,民政和红十字红出具证明是为了说明这次网格募捐的发起和组织是得到官方认可的,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毕竟是在通过网络造势宣传。
226#
发表于 2011-6-10 13:06: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在这个帖子后面,扯这些,没实际意义。
227#
发表于 2011-6-10 13:15: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捐款这样的事情,本就是自愿,处于自身的一种意愿而去做的一件事情。
你捐了,无论多少,帮助到了需要帮助的人,大家都会记住你!
你不捐,也是你自己的权利!~
无需在这里咬文嚼字,大费周折,拼比文字功底和社会知识,这个帖子,不是拿来PK的!
再继续说这些无实际意义的话,只能让人反感!
228#
发表于 2011-6-10 13:21: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您儿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如果说在本校范围内募捐,大家对情况十分了解,那就没有什么疑问了。关键是现在范围不仅是在远安县、宜昌地区,还有在外工作的全国各个地方的网友都在参与,这些网友毕竟大部分对真实 ...
望楚兴 发表于 2011-6-10 12:57

您儿的文字表达的不是这个现在所说的意思,就是按照你现在所说的去办,还是有人会质疑,工章是不是PS上去啊??出现网友去电话去学样核实的情况。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实验小学没有在全校老师中开会通气,造成有的个别老师不知情;二,追梦人等网友的宣传很得力,超越本县域,县籍的网友,朋友,好心人在行动。现在所需要做的,拾遗补漏
229#
发表于 2011-6-10 13:26: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是-个粗人说粗话,你愿者捐,不愿者就不捐,不要老打嘴仗;
230#
发表于 2011-6-10 13:32: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弱弱问一下:是在为小朝露的事情操心,还是探讨哪个法律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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