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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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场究竟填埋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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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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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5:5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1989年1月,我南门村五组(原八组)将“龙王冲”荒地60亩租与组民边某开发果园,租期十年,(至98年12月31止),1995年元月合同期内被重新变更合约,租种果园面积20亩,后续签合同租用果园期限延至2005年12月1日止。事实合同,人、物、数均无虚构,且果园权属我组;
     2004年,经政府规划,远安县垃圾填埋场在征占“龙王冲”我组耕地时,在没有调查核实和告知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组果园耕地面积缩小并将权属转至南门村,缴纳征地费用100多万元给南门村委会,而涉及对五组村民补偿安置费用没有作任何落实补偿。
针对此次征地时间段可适用法律法规:
1)根据1998年8月国家颁布的《土地法》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曾多次修正, 按该地当时征占时间 ,应当按照1998年《土地法》三十一条规定,而不是鸣凤镇政府所谓的2005年《土地法》的条文解释,垃圾填埋场理应对征地所占我组果园面积 进行搬迁式异地开垦 ,既然有征地补偿,那么此补偿款为什么没有用于开垦果园耕地?
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鉴,我组在龙王冲可开垦的60亩果园所属权属性质仍然是归我五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而不是划归南门村委会村集体所有。征地费用也理应归到我组分配使用。
    3)根据1996年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第五条:明晰产权关系,认真做好界定资产所有权和登记产权工作:“界定资产所有权和登记产权工作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界定资产所有权和登记产权工作要在清查资产的基础上展开。在处理产权关系中,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界定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的,要通过协商逐步解决;对于过去形成的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裁定。要在界定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开展登记产权工作。凡是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要进行登记,纳入帐内管理,并发给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证书。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界定资产所有权和登记产权中,划清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限,划清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界限。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防止侵吞集体资产,侵害集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防止把集体资产登记为国有资产,防止把集体的企业当作个人的企业,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4)1995年《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我组村民曾多次为垃圾场征地面积和补偿费用提请村镇有关部门领导要求将征地补偿款分发我组村民,但始终不予正面回应。上访、回复、调查、等待成了我们的生活“四部曲”
     既然我组果园被征占,既没有用于开垦 ,也没有补偿组民,也没有用于我组基建,我们的果园到哪儿去了?征地补偿款到哪儿去了?是谁违反了法律?违背了民意?
    我们只希望有关单位和基层领导尊重历史,遵循法律,遵从民意。
    自古农民以田为本,靠山吃山,我们没有了山,没有了田,没有补偿款,也没有安置我们工作,还没有养老保障,我们以后怎么生活?我们不上访怎么办?我们不相信政府又该相信谁?
                                
                                                       鸣凤镇南门村五组村民
                                                              2013年7月18日
2#
发表于 2013-7-18 17:26: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联通
这帖没人回也就算了,居然没有人顶!
3#
发表于 2013-7-18 17:30: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来顶。看过没顶。
4#
发表于 2013-7-18 18:45: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顶起来
5#
发表于 2013-7-18 19:49: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电信
我也帮你顶一下
6#
发表于 2013-7-18 23:13: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说几点真相,已正视听:
1、楼主所说垃圾填埋场90%为林地,林权证登记为鸣凤镇南门村民委员会,为南门村全体村民共有而非南门五组村民;绝不是什么“将权属转为南门村”。
2、承包合同是要求边某将荒山开发到60亩果园而非本身就是60亩果园,最后边某只开发了20亩,所以并非“将我组耕地面积缩小”。
3、1995年《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color=Red],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我组村民曾多次为垃圾场征地面积和补偿费用提请村镇有关部门领导要求将征地补偿款分发我组村民。  不是自相矛盾吗?

4、“但始终不予正面回应。上访、回复、调查、等待成了我们的生活“四部曲””,不是没有答复,是答复了楼主不满意,实际上村、镇都有答复,就是不能分的坚决不能分。论友可以到村、镇查询。另县信访局正在调查答复之中。
5、“也没有用于我组基建”,南门村对五组近五年基础设施投入达60万元,有据可查,楼主怎可否认?
6、实际上从2012年以来南门五组符合政策可以分配南门村都以分配了,前后达3次,马上又有一次,人均估计可分4000元,不存在村强留。
7、五组并不像楼主说的那么“差”,人均耕地全村最高,达1.2亩,还有户平山林70亩,全村之最。
8、现在全国管理体制是到村,南门五组不可能脱离南门村独立到组。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3-7-19 17:53 我只想搞清楚一件事情:原南门八组的果园到哪儿去了?怎么就变成村里的集体资产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9 09:11 不三天两天的找你们,你们分配吗?? 
7#
发表于 2013-7-19 08:01: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7#楼说的确实是事实!
8#
发表于 2013-7-19 08:16: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我也是南门村的村民,你们还有田地,山林。我们一组什么都没有了,一说起征地都会扯一些事情出来,目的自然很明确,心知肚明,做换位思考:让我们这些以前征地的,现在没地的人怎么过。。。。。

点评 时间 理由

发表于 2013-7-19 09:57 我们征地的时候也不瞎扯啊,拿文件,拿产权证啊,以依据而行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9 09:44 你们征得时候,别个组的都望着,等征到别的组了,你叫别人换位思考,什么道理啊?? 
9#
发表于 2013-7-19 08:32: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旁观,两边说的,我暂时都不全信。
10#
发表于 2013-7-19 09:46: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BGP数据中心
如果国家是个权治社会,那么有权的说了算,如果是个法制国家,那么证据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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