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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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斯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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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工商竟如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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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8-31 21:48: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秦时明月汉时光,十年前和十年后都一样,楼主你就忍忍吧!
32#
发表于 2010-8-31 21:48: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楼上的有才,我顶你个肺。
33#
发表于 2010-8-31 21:48: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九子溪水 于 2010-8-31 21:51 编辑

楼主似乎有难言之隐不好意思说出口的东西或者说出来后怕遭到众人谴责的事情。含含糊糊,表达不清,据我所知工商人员不会随便动粗。一面之词我们难判是非曲直啊!
34#
发表于 2010-8-31 21:51: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有听说扣车的事,不晓得动手一事。唉!
35#
发表于 2010-8-31 22:51: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如果情况属实且有充分的证据,建议你向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
36#
发表于 2010-8-31 23:05: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不知道事情情况,不好妄下评论,只是希望大家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37#
发表于 2010-8-31 23:34: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呵呵!我的们沮版可能有所不知.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机构规定,不允许偷录行政人员的言行,偷录是违法的.就是拿到法院也去打官司也是不能做为证据的.因为他们认为你这是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能采信.
CCTV 发表于 2010-8-31 16:37

            你听谁说偷录违法的?你所说的“偷录违法”已经是过去式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此又明确修订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譬如:偷录他人在公开场合、公共场所的言行,即使未经其同意,其录拍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录制行为既未侵权也未违法!
38#
发表于 2010-9-1 08:25: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县工商局对网友斯如梦《远安工商如此执法》的答复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网友们对此事件的关注。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各位网友公开事情真相。
        2010823,远安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鸣凤镇凤翔路的某经销店在其店内广告宣传中,对其经销的“某”太阳能热水器使用“国家免检”等字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于2008918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9号令),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据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当事人广告宣传牌是于20103月份请人制作摆放的,从经营场所摆放的太阳能产品来看,均是200810月后生产的,其店堂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2010831上午,远安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打电话给该店负责人某某,要求其到工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过了约十几分钟,有两位自称姓郭,分别是某某的丈夫和叔叔的两人来到了公平交易分局,说是来接受询问的。执法人员对其解释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询问的应该是当事人某某。听到这些,那位自称是当事人叔叔的人随即辱骂执法人员。见此情景,执法人员仍耐心地向其解释:“你们二位都不是接受询问的行政相对人,如果两位是受某某委托来接受询问的,要有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
    由于他们二位均拿不出任何证明,执法人员劝其回去,郭某(某某的叔叔)不但不听执法人员的解释,还在办公室内大吵大闹。正好路过的工商局司机听到了吵闹声,进办公室劝解并把他从办公室里拉了出来,根本不存在打人之说。郭某不愿善罢甘休,仍继续口出狂言,要上访纪委信访办,要求工商局局长处理此事。某某的丈夫就在此时拨打了110
    此事发生时,工商局随即中止了正在召开的局党委会议,派三位县局领导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局长向郭某(某某的叔叔)说明了身份,希望他冷静下来妥善处理这一事件。但郭某气势汹汹、态度蛮横,扬言非要一把手领导亲自接待不可,否则,就要到远安网上发贴、到县纪委、县信访办上访等。在场的三位局领导好言相劝,均遭到了郭某的拒绝。
    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的朱警官和陈警官接到110指示后,随即来到公平交易分局调查此事。在案件调查中,郭某仍然气焰嚣张。据调查,郭某是某某丈夫的三爹,从南漳到远安来走亲戚的。110警官了解完事情经过后,指出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在郭某(某某的叔叔),责令郭某向执法人员当场赔礼道歉,郭某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了赔礼道歉。
    某某经销店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利益,执法人员已于2010823日下午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其营业执照上显示,当事人某某是个人经营,郭某(某某丈夫的叔叔)既非合伙人,又未提交委托书,蛮横干扰执法活动,本已在公安干警的责令下承认了错误,并向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回去后,却又隐瞒事实、歪曲真相上网泄私愤。在此,县工商局呼吁网友认清真相,切莫盲目跟贴,为建设和谐论坛献真情。同时,也欢迎关注此事的网友到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0717-3812470)。
                              
                           
                              远安县工商局
                                   2010831

IMG_1359.jpg (42.22 KB, 下载次数: 0)

该店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

该店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
39#
发表于 2010-9-1 08:42: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代表远安论坛和广大网友感谢工商部门的答复。
40#
发表于 2010-9-1 08:49: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解决问题,应由办事员或领导出面,怎能让一个司机来解决问题呢?单位的职能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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