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论坛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楼主: 看潮人语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县建设局、房管局与三吉花园开发商狼狈为奸害掺购房人

[复制链接]
81#
发表于 2010-8-26 11:51: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两天网上爆炒海龙公司,还牵涉到建设部门和房管部门。我也是购房人,很显然海龙的这个回答不能让人信服,反而让人觉得海龙不敢正面回答问题,而是把问题扯到另一边去了,我想高总作为远安知名企业家的形象为此会大 ...
河口佬 发表于 2010-8-26 08:58

呵呵!看来远安论坛的影响还蛮大的嘛!至少在远安是这样.
82#
发表于 2010-8-26 12:15: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借款要有借款合同,他们为什么要向老百姓借款,理由是什么,他向百姓借款以什么为担保?如果是借款就应该有借款合同,说明借款理由,借款用途.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办法,不是说你有一张收据上面写着借款就是借款,如 ...
CCTV 发表于 2010-8-26 08:21


借条、借据,就是借款的证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合同,这一点你可以咨询律师。

借据上清楚写明不得抵交房款,其真实意思就在于强调这是借款,不是房屋预售款。所以,这一点,海龙是作了精心准备的。至于是不是基于房产的借款,那只是借款者的想法或者说是海龙的手腕,决不会是海龙的正式解释。海龙前面的申明恰好说明了这一点。不过,海龙也太猥琐,借了就承认嘛,还搞得象有钱人一样。

对待这种问题,破解的办法还是有的。不过,需要仔细研究法律。
83#
发表于 2010-8-26 20:18: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胡家山 于 2010-8-27 12:30 编辑

楼主说的情况有点粗略,海龙也好像没有回答实质性的问题{有关部门装聋作哑就不为难了}。请双方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尽可能道清楚.讲明白,已便消除恶言诽语.
  就这样,是骆子是马,拉出来让大家瞧一瞧吧。
  
  
  
84#
发表于 2010-8-27 14:23: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看着这几天议论的厉害,我想楼主可能是该学点法,不要把污水到处乱泼: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借款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商品房交易属于买卖合同。为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商品房交易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不得对外销售房屋和收取房屋预售款、定金类等款项。如开发商没有取得批准文件进行销售,必将受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而借款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合同纠纷应该寻求司法调解!
你明知开发商不具备房屋销售条件,还协助开发商利用借款合同代替买卖合同关系,达到规避政府监管的目的,你是不是该检讨自己的行为!
自己对自己的失误负责,不要乱泼污水!
85#
发表于 2010-8-27 14:49: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此话差矣。楼上的说话貌似一个开发商的马甲,在说话中刻意掩藏行藏(也许我猜的不对)。购房的老百姓想购房,就得听任开发商摆布,他叫你交钱,你不交?那你就别买了!在交钱的时候,我猜想开发商和购房者就是把这个当订金了。订金一交,就更要听从摆布了不是?管理者没有疏失?当时收钱的时候都不知道?购房的老百姓有几个知道政策和你们所说的相关法律?他们不知道,所以他们继续处于弱势!我不支持楼主的某些不理智言行,我更唾弃欺骗老百姓的可耻行为!
到现在我们网友还没有看到相关方哪怕只言片语体现诚恳解决问题的答复。我感到愤怒和悲哀!
86#
发表于 2010-8-28 12:24: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一个观念是不是正确,应该看它是不是有道理,与个人身份应该没有多大关系!
既然借款合同上专门注明借款不是购房款,开发商和购房者怎么会误认为借款就是定金!为什么特别注明不是购房款,那只能说明两者对于两人的行为心知肚明!——双方各自怀着某种不能名言的私心!
从石头店到城关走国防公路要交50元过路费,有人让你出20元愿意带你走小路,在小路上翻车了你能怪交通局没保护你吗?
本人建议:
一、如果是借款合同没有兑现还款义务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可以向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或者向法院进行起诉;
二、如果是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收取售房款或者定金类款项,可以持售房合同、收费凭证向房管局进行举报;
如果购房户对房地产交易政策不清楚,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向房管局工作人员现场咨询或者在宜昌市房管局网站上进行查询!
别丢人现眼了!
87#
发表于 2010-8-28 12:58: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楼上 你要我们怎么说你?况且开放商也是用这点套购房者的。 你什么意思?购房者可以说根本就没错,海龙公司相当猥琐。
  引用现在网上很流行的一句话:人在做 天在看  温哥天天逛网站!
88#
发表于 2010-8-28 17:20: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一个观念是不是正确,应该看它是不是有道理,与个人身份应该没有多大关系!
既然借款合同上专门注明借款不是购房款,开发商和购房者怎么会误认为借款就是定金!为什么特别注明不是购房款,那只能说明两者对于两人的 ...
竹影 发表于 2010-8-28 12:24

你们就是欺侮老百姓不懂法,利用了老百姓的善良纯朴的性格,钻空子,用你们丑恶的心态去愚弄老百姓,这是明显违被公理良俗的.你说老百姓不是图在你这里买个便宜房子.为什么要把钱借给海龙公司,有些还是没有利息的?你会把钱凭白无故借给一个和你无任何关系的人吗?而且还不要任何利息.你会这么笨这么傻瓜吗?老百姓是很纯朴但也不至于傻到这个地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圈套,完全是诈骗.
89#
发表于 2010-8-28 17:37: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12# 只若初识

这样只会增加社会矛盾
90#
发表于 2010-8-31 08:27: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哈哈一笑 于 2010-9-1 19:22 编辑
一个观念是不是正确,应该看它是不是有道理,与个人身份应该没有多大关系!
既然借款合同上专门注明借款不是购房款,开发商和购房者怎么会误认为借款就是定金!为什么特别注明不是购房款,那只能说明两者对于两人的 ...
竹影 发表于 2010-8-28 12:24


观点正确与否,的确应该看是不是有道理,但与个人身份有很大的关系——强盗的道理也叫道理?

有几个问题才是实质性的问题:第一,海龙为何要借款?远安新开发的几个楼盘,哪一家有借款的先例?所以说,不要拿别人
                                             的钱来装有钱人!
                                    第二,为什么会借款与海龙?海龙现在找其它的人借,看有人借给你不?所以说,你以房屋定金
                                            为由设了个套,诱惑买房的人借钱给你,你已经很不仗义了,别在出什么幺蛾子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设为首页

广告热线:13339794535举报电话:0717-3819486法律顾问:沮城律师事务所 刘亚杰 律师

备案信息:ICP14000855Copyright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6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鄂公网安备 42052502000018号